ESFT/datasets/train/law.js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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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四与妻子王五通过相亲认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三个孩子在一年内跟随王五生活赵四每月每个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2021年三个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四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n\n"}], "length": 173}
{"id": 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但因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开始出现矛盾甚至婚生子出生后也并无改善。张先生搬离家里到外租住房屋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解决两人多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过律师的疏导和沟通,双方都能够冷静思考,最终愿意调解离婚,双方为婚生子的安置进行沟通,最终调解离婚。。\n\n"}], "length": 182}
{"id": 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范文与妻子李云系夫妻关系两人自2000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在范文与妻子李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云与谭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男女关系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李云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谭龙转款共计130548元均为被告李云无偿赠与给被告谭龙。范文发现此事后诉至法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确认被告李云与原告范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谭龙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30548元。。\n\n"}], "length": 235}
{"id": 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朱三与妻子倪静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朱三以夫妻感情不和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100万的现金补偿并且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n\n"}], "length": 215}
{"id": 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云和丈夫张山在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1998年9月6日生育大女儿张晋于1999年8月2日生育儿子张五于2006年10月22日生育二女儿张惠。2007年12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2009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与第三者王红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自2017年7月份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向法院起诉认为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云与被告张山自愿离婚; 二、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xx小区的xx栋xx楼xx房的使用权归原告黄云; 三、女儿张晋由原告黄云抚养至十八周岁被告张山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四、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各自名下的由各自对外承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云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n"}], "length": 471}
{"id": 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房方与丈夫黄山与2008年6月27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甲。2012年房方以双方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和孩子的教育观念矛盾而经常争吵感情破裂为由。遂诉至法院诉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房方与被告黄山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房方抚养被告黄山自离婚之日起每月15号向原告房方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黄甲成年位置。被告黄山每月享有四次探望权每次一天探望方式由黄山自行确定。寒暑假期间被告黄山可对黄甲集中探视15天在春节期间可对婚生子黄甲每年轮流进行生活照顾直至黄甲独立生活之日止。如黄山带黄甲外出旅游可不受上述每月四次探视次数限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大道XX小区的房屋归被告黄X所有该房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n\n"}], "length": 377}
{"id": 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五与丈夫张三于2017年5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张云、张天。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有矛盾难以和平相处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五遂诉至法院诉请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且皆同意离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A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婚生女小A由原告A抚养婚生女小B由B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的XX街道XX小区Y栋B单元111号房归被告B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抵押贷款由被告偿还.A名下工资卡余额53000元、公积金余额254689元归原告A所有B名下工资卡余额2264.55元、银行卡余额16899元、公积金余额154682.66元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75236.452元。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n\n"}], "length": 452}
{"id": 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先生与妻子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李稚但因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开始出现矛盾甚至婚生子出生后也并无改善。李先生搬离家里到外租住房屋十年间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一直不同意离婚或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诉求。无奈李先生找到我们起诉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两人多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双方为婚生子的安置进行沟通,最终调解离婚。。\n\n"}], "length": 196}
{"id": 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军发现自己的妻子区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山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地向刘山赠与大笔财产总计多达899.62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被告区晋与原告杨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刘山做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899.62元;。\n\n"}], "length": 173}
{"id": 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宋玉与何俊系夫妻宋玉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何俊与孟雯发展出情人关系。何俊在宋玉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孟雯赠送了多达八十余万元的大额财产。2021年3月12日何俊与孟雯在快捷酒店开房时被宋玉现场堵门。遂宋玉将何俊与孟雯诉至法院。原告宋玉认为被告何俊赠与被告孟雯的大额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该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被告何俊与被告孟雯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孟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玉826623元驳回原告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284}
{"id": 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喻阳于妻子黄文于2006年6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喻阳诉称双方自恋爱期间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上都有着很大分歧相处矛盾不断导致两人难以共同生活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综上喻阳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黄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准予原告喻阳与被告黄文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喻阳负担。。\n\n"}], "length": 209}
{"id": 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卢健与妻子李文于于2004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月领取结婚证之后生育一女卢明之后卢健搬出来居住与妻子李文长久分居。由于两人婚后没有感情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被告对家里也没有责任感。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在起诉之后,法院组织调解,在调解员与笔者的沟通下,被告同意离婚。。\n\n"}], "length": 170}
{"id": 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许健和被告肖玉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女方肖某以做生意等理由向男方索要财物在恋爱期间南方一共为女方转账11万元。两人因琐事争吵分手后女方将男方微信电话都拉黑。这是南方的款项。迟迟无法追回。无奈之下南方委托肖正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女方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n\n"}], "length": 204}
{"id": 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刚与被告李静系同学二人自1995年7月11日起开始恋爱于2005年3月22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煜。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频频争吵双方矛盾随时间推移日渐加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法院与我方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二人婚生子小甲由被告乙负责抚养原告自6月起每月10日支付小甲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小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甲对小甲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与乙协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大道XX小区的一套房产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应配合甲办理房屋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承担鄂AXXXXX的丰田XX牌轿车一辆归甲所有原告甲名下XX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XXXXXXX31的账户内存款余额200000元归被告乙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享有的债权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分割费13000元原告甲资源负担。\n\n"}], "length": 471}
{"id": 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万方和于丽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8年9月1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多次商议无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村的房屋一套归于某所有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万方支付房屋补偿款200000元。。\n\n"}], "length": 290}
{"id": 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基本案情2020年6月份接受一个离婚案件的委托我们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当事人张健和对方田甜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半年在家人催促下结婚前后给予对方彩礼共计26万元结婚购买了“XX”花费12000余元于2019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20年10月1日举办了婚礼婚礼共花费4万余元以上开支均是男方家承担的。但是10月底的时候女方田甜以回娘家探亲为由一去不回后男方张健及其父母多次登门拒不回家多次发生冲突。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经了解女方田甜之所以不辞而别主要原因是认为男方家庭条件不错婚后提出来购买名牌小汽车使用男方父母没有同意因此女方田甜离家出走。且前期起诉离婚过一次开庭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只是对彩礼争议很大女方不同意退还一分钱的彩礼。我们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理由是此次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为结婚男方花销巨大女方基本上没有花费此次离婚男方没有过错女方应返还彩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对方退还彩礼10万元以及返还“XX”达成调解。当事人张健很满意。。\n\n"}], "length": 469}
{"id": 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文与被告王骏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可现双方感情破裂。2019年8月11日原告李文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经庭审调解和我方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文与被告王骏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可由被告王骏抚养原告李可自2020年11月6日起每月25日前向被告王骏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可成年独立生活之日为止原告李文对王可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王X5次每次一天在寒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0天三、王可因培优教育、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由李文与王俊共同承担四、对双方坐落于江夏区的A房产依法分割双方持有各自对应的份额。。\n\n"}], "length": 318}
{"id": 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方芳与被告何民由于性格不和于2016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后购买的6套房屋未明确分割双方数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13日原告方芳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A不动产权证号鄂XX1号、B不动产权证号鄂XX2号、C不动产权证号鄂XX3号、D不动产权证号鄂XX4号等四处房产归双方婚生子何甲单独所有二、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不动产权证号鄂XX5号、F不动产权证号鄂XX6号等两处房产归被告何X单独所有三、被告何X应于2020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方X房屋补偿款XXX元如逾期支付则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F两处房产归原告方X所有四、2020年8月30日前原告方X配合被告何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何X承担。。\n\n"}], "length": 404}
{"id": 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男方李健与女方刘玉于201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6月双方订婚订婚当日李健给付女方礼金12万元、见面礼1万元。2020年1月应女方的要求男方父母又全额出资购买了一辆22万元的XX众汽车赠与给刘玉。2020年4月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20年6月13日李健欲与刘玉发生关系遭拒后双方吵打并开始分居。双方发生争执后李健及家人曾多次前往女方家中沟通要求接其回家。但是刘玉执意不肯回来。万般无奈之下李健找到文奇律所刁东律师团队咨询解决方案并全权委托刁东律师处理本案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刘玉返还小众汽车一辆、现金11万元。。\n\n"}], "length": 300}
{"id": 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朱军与仲丽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后发展成双方大打出手。仲丽将此事告诉母亲后仲丽母亲便打来电话责怪朱军并且告知朱军能过就过不过就离。随后仲丽于2020年11月9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朱军认为双方之间感情经过沟通有挽救的可能便未同意离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亦判决不予离婚。收到不予离婚判决后朱军心中欣喜认为双方感情有救了。但是仲某某自此便拉黑、删除了朱军的微信以及联系电话。朱军在无法联系丽的情况下与母亲一同到仲丽及其母亲住处想要与仲丽沟通但是仲丽不仅不与朱军沟通还将朱军及其母亲拒之门外。经过多次的努力朱军对这段感情心灰意冷。并随之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另外朱军与仲丽的婚生女朱婷于2013年10月17日0时6分出生起诉之时年龄为7周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准予朱军与仲某某离婚。关于婚生女朱婷抚养问题因目前朱婷跟随朱军在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本院认为朱婷亦维持现有生活状况继续跟随朱军生活较为适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生活标准及仲丽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仲丽向朱军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费为500元/月较为适宜,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朱军与仲丽各自负担一半。。\n\n"}], "length": 533}
{"id": 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原告邓丽与被告杨毅于2014年4月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工作认识201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4日生育儿子杨鹏。婚前两人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大多数情况下争吵之后双方都会陷入长期的冷战中对双方精神造成很大的折磨。孩子在原告老家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基本没管过孩子。2019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于被告已很长时间无法正常沟通已无和好的可能因离婚及孩子抚养等事项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2021年3月4日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一、被告杨某与原告邓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某由原告邓丽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待孩子年满14周岁后由其自行决定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被告杨毅支付抚养费1000每月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杨毅享有探视权每年寒暑假随被告生活十天。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西省南昌某处的房产归被告杨毅所有房贷由被告杨毅自行承担飞度牌某车归原告邓丽所有标志牌某车归被告杨毅所有其他各人处财产及各人衣物用品归个人所有小孩衣物用品归小孩所有。。\n\n"}], "length": 540}
{"id": 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开庭法院铅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1124民初3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基本案情原告陈刚和被告章亦经媒人介绍相亲双方确定关系后开始协商结婚事宜后商定原告给付聘金及其他礼金共计517400元2020年2月24日及28日原告给付被告聘金68000元原告母亲名下160000元存折一张见面礼8800元吃茶礼6600元订婚宴8000元黄金首饰钱60000元压鞋八字购买5件套等折现46000元购车款160000元。在此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20年6月3日起分居生活之后双方因退婚彩礼返还一事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选择诉诸法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结果被告章亦返还原告陈刚彩礼136750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n\n"}], "length": 423}
{"id": 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熊丽与杨兵于2005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子女杨济、杨民双方于2013年在古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熊丽于2015年与杨兵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往来熊丽于2019年6月遂找律师解除夫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熊丽与杨兵的婚姻无效。\n\n"}], "length": 170}
{"id": 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健与张静通过相亲认识双方于2020年农历2月份举行了订婚仪式王健按照当地风俗于订婚当天给被告见面礼37000元。订婚之后在双方交往期间双方也通过微信在情人节、生日等节日陆陆续续发放节日红包王健共向张静发放红包2500元。后王健欲解除双方的婚约于是王健于2021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静返还彩礼39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后来经人民法院调解由张静退还王健彩礼26000元。。\n\n"}], "length": 213}
{"id": 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6年12月左右原告杨兵与被告陈鹿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恋爱不久后陈鹿怀孕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杨兵支付了陈鹿彩礼68000元和水礼钱4000元。结婚前杨兵为陈鹿购买了铂金戒指并向陈鹿支付了购买结婚礼服钱4000元陈鹿按风俗购买了部分结婚用品。 2017年3月2日双方按风俗举办了结婚酒席。2017年12月3日陈鹿生育了儿子杨毅。共同生活期间杨兵也支付了杨毅部分生活费用但由于双方聚少离多导致感情不和。从2018年4月起陈鹿与杨毅一起到广东生活居住与杨兵分居杨兵也未再向陈鹿支付生活费用。 2018年7月陈鹿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杨兵。\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毅由陈鹿抚养杨兵从2018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杨毅抚养费500元至杨毅能独立生活时止杨毅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以票据为准由双方平均分摊。。\n\n"}], "length": 402}
{"id": 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件详情况原告张丽女。委托代理人张晋。被告雷明男。原告张丽与被告雷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晋、被告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丽诉称我和雷明于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13日生一子雷景。因我和雷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二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育儿观不同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雷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我和雷明离婚2、婚生之子雷景由我抚养雷明每月支付抚育费7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雷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且我没有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没有根本矛盾另外考虑到想要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故我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丽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张丽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434}
{"id": 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7月27日席静女方与沈康男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某处房屋归席某所有但应还的贷款金额由女方每月支付给男方用于还贷直到房屋过户或者卖出为止。2013年6月14日双方办理复婚2014年8月25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2020年11月男方起诉女方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房屋贷款和房屋装修款项60余万称虽然离婚复婚复婚离婚但不影响第一次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贷款一直是从男方银行账户中扣款偿还的。女方作为被告找到本人代理此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双方调解结案房屋贵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折价款25万元男方每月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1500元。。\n\n"}], "length": 341}
{"id": 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军。被告王娟。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周平2014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周阳。原告主张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驳回原告周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n\n"}], "length": 258}
{"id": 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李军、被告王丽于2007年认识2009年3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2009年生育男孩2010年生育女孩。被告在上学期间因误打款至男方账户不得已前往找寻因社会经验缺失轻信男方的话导致未婚先孕同时在家中亦未得到尊重婚前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原告在婚后亦是多次语言威胁并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粗略计算有40多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案件结果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3、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4、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债务归原告承担。。\n\n"}], "length": 284}
{"id": 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件概况本案的这对年轻夫妻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登记结婚2017年二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彼此了解比较少且结婚时年龄较小婚后总是因琐事争吵。2019年恰值女方生病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冲动之下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后两个月二人冷静后又重新登记结婚。之后因女儿的养育、婆媳矛盾等问题依然争吵不休直至2021年初女方搬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4月女方委托律师要求诉讼离婚。律师分析及案件结果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夫妻共同财产不多比较易于分割双方的争议应当是集中女儿的抚养问题上。但婚生女儿一直由女方父母照料离婚后随女方生活对于女儿的生活没有太大改变因此律师认为继续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料对于女儿的成长更为有利。果然在开庭前男方向法院表示要求离婚后直接抚养女儿。律师将女方坚持要求女儿抚养权的想法告知承办法官并向法官详细说明了婚生女儿现在的生活及抚养情况女方对于女儿的感情更深厚。法官了解情况后做通男方工作开庭时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且同意支付抚养费。当庭双方由法院调解离婚庭审结束后双方也沟通了女儿的具体探望问题车辆过户问题。律师观点虽然我是做的是离婚案件但我其实并不愿意看到别人离婚。离婚对于双方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伤害因此即便是诉讼离婚的案件我也愿意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离婚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双方情感的对立便于日后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抚养等问题的沟通维护子女的利益。从这个普通的离婚案子里面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分享给大家也希望大家认真经营、维系自己的婚姻1.婚姻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责任无论是养育子女还是其他夫妻间都需要互相扶持让对方看到我们都在为这个家庭更好而努力小夫妻过度依赖父母必然会引起一些矛盾。心理上还未断奶呢如何能肩负起家庭的重担又怎么能处理好大人间的关系呢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婚姻是要在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自我成长、自我棱角打磨使夫妻间相互适应对方。离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逃避解决的问题在下次婚姻中可能依然会遇到碰到问题不是去找对方的原因而是当成自己成长的课题寻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夫妻应双方共同成长、共同学习怎么处理好各种关系怎么经营好小家、大家怎么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下一代。2.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走到一起的夫妻,“离婚”这两个字眼不能轻易说出口,我们对婚姻应当有“敬畏之心”。一旦有了孩子,父母的抉择对孩子意味着什么,处理不好对孩子产生的影响不是我们现在能想象得到的。什么叫赢在起跑线上?一个生活在父亲、母亲乐观和谐的家庭里面的孩子一开始就赢了,即便父母真的必须分开,也希望父母再见面能够心平气和,而不是决裂的。\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且同意支付抚养费。。\n\n"}], "length": 1203}
{"id": 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江俊与被告徐丽于1991年相识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5年5月2日生育一女江敏。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够逐渐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3年8月5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搬至其父母处居住。2014年3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江俊与被告徐丽离婚二、位于宜昌市XX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XXX号归被告徐丽所有三、被告徐丽支付原告江俊房屋折价款1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n\n"}], "length": 309}
{"id": 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涂明江西律师案情简介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通过朋友相识2018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二人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常因各种琐事吵闹。2019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罗志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罗志提出离婚,被告夏亦同意离婚。二、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夏亦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夏亦自行承担。三、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四、原、被告双方各自衣物及生活用品各归己有。。\n\n"}], "length": 289}
{"id": 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罗娟和被告陈健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18年下半年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罗娟与被告陈健自愿离婚女儿陈亦由被告陈健抚养原告罗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8万元双方有存款4万元双方各分一半原告罗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娟负担。。\n\n"}], "length": 263}
{"id": 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青与被告赵康于2008年4月相识经人介绍相识认识4个月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结婚时被告女儿12岁原告女儿24岁双方结婚时原告女儿已经成年现在原被告女儿都已经成年不争抚养权。婚后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二人经常吵架冷战被告抽烟酗酒酒后经常殴打原告、摔东西曾致原告右胳膊受伤至今没有痊愈还跑到原告妹妹家摔东西、打人、骂人。被告平时花钱如流水赚的钱也没往家里拿过还经常跟原告说谎话骗钱。且原被告双方已于2018年11月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终原被告顺利离婚房子车子最终归被告所有支付原告费用共计49000元。。\n\n"}], "length": 298}
{"id": 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丽、被告李健于2015年1月10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20日生育婚生长子李飞。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观念不同经常座争吵致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丽与被告李健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飞由原告王丽抚养被告李健2020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王丽支付李飞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飞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王丽抚养李飞期间若李飞发生重大医疗费用当月实际医疗赛用支出超过5000元支出由原告王丽实际支付相买费用后持有效医疗票据向被告李健主张被告李健按照实际自付费用50%的比例承疸和关费用;三、被告李健对李飞每月享有五次探望权,每次一天,探视方式由被告李健自行确定.真中喜假期向被告李健对李飞集中探视18天双方在春节期向司对婚生子职翊流轮流进行生活照顾。\n\n"}], "length": 409}
{"id": 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京被告李玉2018年4月因同事关系自由认识并相恋。2018年8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生有一子张明。现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顾我方原告诉致法院起诉离婚经庭审调解和我方沟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张京与被告李玉自愿离婚婚生子张明由我方原告抚养被告李玉自2021年3月起向张京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至张明有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李玉对婚生子张明有探视权每次一天由双方商议决定时间。原告张京2021年2月10日前向被告李玉收到上诉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各自债务归属各自享有负担。。\n\n"}], "length": 272}
{"id": 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梅与被告王生均是农村80后青年2008年原被告相识后几个月就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2月份双方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23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宇。2018年7月起由于被告王生没有进取心比较懒惰原被告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原告王梅多次想离婚但是结婚证被男方私藏而且是让他的亲朋好友帮忙收藏的女方根本找不到。女方在2020年8月份委托一名律师代理以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起诉到罗甸县人民法院案件在2020年8月25日立案在2020年10月14日开庭开庭时男方缺席但电话告知法官说他们办理有结婚证不是同居关系是夫妻关系于是法官就让男方提供结婚证男方说其外出务工无法本人提供但委托家人提供法官要求女方撤诉在此时女方委托的律师没有在男方提供结婚证的情况下就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黔2728民初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承办法官承诺会让男方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于是女方得到裁定书后就外出务工2021年1月份女方还是想离婚于是委托了我。\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被告王生自愿与王梅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王生抚养原告王梅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抚养费一年一付共计6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房屋由被告管理和使用债务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梅承担。。\n\n"}], "length": 577}
{"id": 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张城 被告:王亦 被告律师律师王江系高校教师其与张城是大学同学从校园步入婚姻的殿堂二人于2008年8月举办了婚礼。次年9月张城以260万元为二人购买了爱的小窝其中首付款190万元系张城父母出资贷款70万元登记在张城名下。次月两人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张飞。孩子的到来为平淡的生活增加了许多乐趣与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与争吵。后来问题越积越多且没有及时有效地沟通王亦还发现张城有出轨的嫌疑后双方于2016年直接分居。除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外婚后二人还购买奥迪车一辆登记在王亦的名下。现张城主张离婚王亦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并由张城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张城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要求支付经济赔偿。张城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准予张城与王亦离婚婚生子张飞由王亦抚养张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房产归张城所有张城补偿王亦房屋折价款95万余元车辆归王亦所有王亦给与张城折价款8万元。。\n\n"}], "length": 453}
{"id": 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茗 被告:徐军 被告律师:石律师 陈茗与徐军相恋多年二人于1999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恩爱一年多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徐小妹徐军努力工作只为给妻子女儿更好的生活。只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徐军工作越来越忙工作与家庭没能很好的兼顾二人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但争吵却越来越多最后陈茗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准予陈茗与徐军离婚婚生女由陈茗抚养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一套房产和车辆为徐军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大型房屋归徐军所有给与陈茗10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两套小型房屋归陈茗所有对股权问题不予处理。。\n\n"}], "length": 285}
{"id": 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刘玉与被告文阶经短暂相识便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原告怀孕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文亦。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多次出轨且屡教不改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随着共同生活时间愈久双方性格与价值观差异愈大加之被告出轨后经常以加班、工作出差为由长期不回家。现双方很难正常沟通和交流亦难以形成一致的生活理念和家庭意识原告没有住房也经常工作至很晚收入远低于被告且很不稳定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愿依法负担抚养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17栋2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故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文亦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裁判结果1、准予原告刘玉与被告文阶离婚2、婚生女文亦由被告文阶抚养原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9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刘玉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视两次一次两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3、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17栋2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由原告刘玉、被告文阶各享有50%产权4、驳回原告刘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负担50元、被告文阶负担50元。\n\n"}], "length": 599}
{"id": 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娟与王明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三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二人性格上的差异日渐显现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王明性格较为偏执经常离家出走且在争吵过中多次持刀以自残之势威胁李娟甚至扬言要跳楼、烧毁房屋。王明认为李娟的母亲干涉二人的生活与李娟母亲发生冲突并发生厮打。此外一年多来王明与李娟虽处同一屋檐下却一直分房而居。2020年6月李娟再也无法忍受王明的作为特委托李律师代为处理其与王明的离婚事宜。\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n\n"}], "length": 274}
{"id": 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林林与张晋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张晋过错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张晋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林林所有婚生子小张由父亲张晋抚养。后2018年因张晋对小张照顾不力导致小张时常生病林女士将小张接至自己身边予以照顾。直到2020年小张已满8周岁了张晋一直未将小张接回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均是由林女士负担期间张晋偶尔来探望过小张。林女士为了能让小张得到更好的照顾想要变更抚养权但是张晋拒不同意林女士无奈求助于我们。\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结果1、变更小张的抚养权由林女士抚养小张2、张晋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张年满18岁止。。\n\n"}], "length": 286}
{"id": 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牛可和被告李军相识于上海结婚后产下一女被告有赌博习惯不照顾家庭孩子从恋爱到婚姻内有多次出轨记录。2014年原告生病残疾了被告对家人开始不管不顾并以投资为名花掉了原告个人名义的重大疾病赔偿金11万原告单位捐款1万7医疗减少负担金1.2万。2019年11月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对家人和财产没有安置和分割就想离婚后来在石明超律师的辩诉下法官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起诉。之后被告就开始不给生活费遗弃了妻子和孩子在居委会和社区的调解下勉强支付了1到2个月的生活费。并一人占据了家庭一个店铺的租金为自己所用。所以原告无奈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家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 1.女儿归被告抚养 2. 房产归被告但是被告卖了房产给50万现金给原告生活 3. 店铺门面房归原告,租金归原告 4. 家庭汽车归被告 5. 双方名下债务自行承担 6.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样原告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n\n"}], "length": 415}
{"id": 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述委托人王柯与前夫李明于5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李立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而女方在一次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由男方的父母在实际看顾由于孩子还未满两岁一直哭闹且对于男方父母由于年龄较大照顾幼儿也是沉重的负担女方心中非常的不忍就将孩子带走抚养至今。在实际抚养期间女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与前夫进行过多交流男方也未支付抚养费用未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实际抚养。但是孩子现在已满6岁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因而形成该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最终支持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求。。\n\n"}], "length": 275}
{"id": 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被告唐冰与原告唐汤是父子关系原告的母亲梁娟与被告唐冰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5日生下原告后原告母亲与被告因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5月9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据该份离婚协议书原告随母亲梁娟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抚养费暂按当时月基本工资计算为1600元给原告并于每月7日前将原告的抚养费交给梁娟。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32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20个月期间按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计算后差欠部分的抚养费3.被告每月按时将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工作单位协助执行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冰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但因协商无果,被告唐冰便委托王律师代为处理此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过西山区人民法院庭审审理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6月9日未付的抚养费4330.4元并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534}
{"id": 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8年10月邵茗与陈康认识后相恋。2019年1月两人开始同居后邵茗怀孕于2019年11月生育一女陈平。因陈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0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邵茗搬回娘家居住此后陈康拒绝邵茗与女儿的见面。邵茗多次与陈康沟通未果找到本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女儿的抚养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终经审理,法院作出非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委托人邵茗所有。\n\n"}], "length": 202}
{"id": 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明、被告李丽双方均系中国公民。2021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7年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n\n"}], "length": 147}
{"id": 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柯与被告朱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柯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朱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柯诉称原告与被告朱立于2005年在浙江打工认识经了解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5月21日生育女孩朱焉。现在女孩寄宿就读尤溪县某中心小学四年一班。2013年原告与被告大吵一番后双方就没有在一起生活。2014年1月原告与他人结婚生活。随着女孩年龄的增大原告发现女孩与自己越来越冷漠。原告现在生活已经稳定可以给女孩提供一个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可以弥补缺失的母爱。原告为此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并无从女孩成长的角度去权衡即不能给予父爱又不想让女孩享有母爱。故请求依法判决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朱焉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年支付抚养教育费每年5528元直至朱焉18周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柯的诉讼请求。二、女孩朱焉由被告朱立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朱立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柯负担。。\n\n"}], "length": 551}
{"id": 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女方是原告王娟被告是李立。男、女双方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生育一女2018年初因男方出轨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9年9月再女儿两岁生日当天女方同男方及其家人商讨离婚事宜时双方冲突升级女方手腕被男方掰断构成轻伤二级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时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男方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房屋装修款全额赔偿共计65万元。。\n\n"}], "length": 211}
{"id": 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柯,女,汉族,被告:徐梁汉族。原告黄柯与被告徐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柯与被告徐梁于2011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6日生育婚生女徐焉2010年12月21日生育婚生女徐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黄柯与被告徐梁离婚;二、婚生女徐焉、徐洁均由被告徐梁直接抚养;三、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n\n"}], "length": 221}
{"id": 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朱娟与陈杰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取名陈天。婚前朱娟、陈杰缺乏必要的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长时间分居异地2014年朱娟因怀孕回昆明养胎孩子出生后朱娟回到盈江后因不止一次发现陈杰有出轨行为所以朱娟便带着孩子回了昆明至今一直居住在昆明陈杰则从201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盈江。朱娟、陈杰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对此朱娟委托云南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娟与陈杰离婚孩子由朱娟抚养由陈杰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准予朱娟与陈杰离婚二、子女抚养朱娟与陈杰共同生育的儿子陈天由朱娟抚养陈杰从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陈天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天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抚养费4170.38元四、财产分割车牌号为云A11XXX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归陈杰所有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朱娟105000元五、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朱娟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106844.31元及银行账户余额的二分之一7269.48元;六、驳回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550}
{"id": 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缑静与冼彻结婚婚姻期间经常被其家暴、虐待多次被赶出家门离婚后又被前夫起诉想分其个人财产。弱势的她找到我所张龙律师委托张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简要案情冼彻与缑静原本是夫妻两人将房屋的拆迁款分五次出借给冼彻的妹妹冼群和妹夫黄杉之后冼彻就怠于追讨缑女士则没有放弃让黄杉和冼群出具了向自己欠款24万的借条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二人向缑女士偿还24万本金和利息但是二人并未履行缑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二人并无财产执行终本。由于村里分红现在有财产可以执行前夫冼彻见状向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诉讼认为24万欠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n\n"}], "length": 319}
{"id": 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静和杨豪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2018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女杨白。因两人婚前认识较短夫妻感情淡薄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婚后两人矛盾激化双方不断发生争吵。2018年12月两人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李静委托我所要求与杨豪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调解结果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小白由李静抚养由杨豪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n\n"}], "length": 225}
{"id": 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申请人宋净女。被申请人韩河男。申请人宋净与被申请人韩河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净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某名下的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1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某名下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查封金额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韩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100000元。。\n\n"}], "length": 224}
{"id": 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霍晶与毛浩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毛浩比霍晶大七八岁,双方婚后生育一女毛毛,后双方因彼此之间沟通困难,经常吵架,并且双方均异地工作,基本处于分居状态。霍晶提出离婚,但毛浩不同意,霍晶认为双方已无感情,无需继续维持一纸婚约,故起诉至法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仲裁结果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n\n"}], "length": 160}
{"id": 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健和胡梦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结婚生子。与绝大多数农村夫妻一样,婚后张健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胡梦留守在家带娃。也和绝大多数家庭一样,少不了的是婆媳矛盾,大约是强势的婆婆遇到了强势的儿媳,加上张健的木讷,胡梦丢下年幼的张明去不归。后来,胡梦一纸诉状将张健告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n\n"}], "length": 165}
{"id": 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文和裴康2016年5月相互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月22日李文和裴康于A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2017年6月7日生育一子裴江。婚生子裴江出生后一直是在A县和李文及李文父母居住由李文和李文父母照顾。裴康一直在B市工作极少回A县看望李文和婚生子裴江。\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李文和裴康婚姻关系2.婚生子裴江由李文抚养由裴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n\n"}], "length": 214}
{"id": 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言、被告王军于2007年7月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07年12月1日付清。2007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的欠条承诺在2008年2月1日前还清此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截止目前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未向原告支付50万元故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诉请中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n\n"}], "length": 242}
{"id": 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男方张梁、女方李丽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张章。男方于婚后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购买理财、个人消费信贷举债金额高达87余万元最终致使女方对男方失去信任双方感情破裂女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方委托谢娟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及车辆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主张87万余元为男方个人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案件结果1.判决结案2.双方离婚3.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4.公寓房归女方所有人防车位归女方使用、收益5.另一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6.以上两处不动产双方互不支付房屋折价款补偿款7.男方名下借款合计87万余元由其负责偿还8.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购房和生活所需向各自父母及亲友的借款由各自负责偿还9.双方之间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再无其他纠纷10.案件受理费14300元男女方各承担7150元。。\n\n"}], "length": 480}
{"id": 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静,女。被告:王铭,男。原告陈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子王康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王康抚养费2000元并将王康的出生证明交付原告;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40000元(鄂2017第XXX号房屋共同还贷部分);4被告支付原告因亲子鉴定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150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底经媒人介绍认识6月中原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方共同生活半年左右后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原告在娘家待产开始分居。原告于2019年3月5日生育儿子王康出院后依旧居住在娘家与被告未再见过面。王康一直跟原告生活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因为孩子不得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明显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如前请.\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ニ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静与被告王铭离婚二、婚生子王康由原告陈静抚养被告王铭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王康抚养费1300元至王康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将王康的出生证明交付给原告陈静.三、被告王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静20377元(共同还贷部分19973元+因鉴定发生的费用404元)四、驳回原告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n\n"}], "length": 787}
{"id": 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丽和被告龚健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调解结果原告王丽与被告龚健自愿离婚儿子龚杰由被告龚健抚养由其抚养长大原告王丽享有对儿子龚杰的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被告龚健及其家人应予以配合原告王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健负担。。\n\n"}], "length": 252}
{"id": 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沈康与女友杨明同居期间生有一女,两年后双方分手,女儿一直由沈康抚养,现沈康想要杨明支付女儿抚养费,但一直联系不到杨明,遂找到本律师,后在本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了杨明。\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杨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岁止。。\n\n"}], "length": 125}
{"id": 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杰与顾桃于2008年3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生育儿子杨明。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自儿子出生后经常发生争吵顾桃便带着儿子回到娘家不归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杨杰提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杨杰应承担自分居后至儿子18岁止的抚养费。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杨杰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n\n"}], "length": 176}
{"id": 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祝良与缪可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28日订婚约定并给付彩礼288000元见面礼20000元打发钱8000元行事钱26000元改口费4000元购买钻石戒指花费18888元手机3100元。订婚之后祝良与缪可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3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缪可于2020年11月3日进行引产手术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缪可返还祝良240000元及钻石戒指一只价值18888元 驳回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242}
{"id": 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菲与余良于2012年自由恋爱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因余良从事导游工作经常出差余良偶然发现陈菲存在出轨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陈菲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陈菲与余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陈菲与余良双方生育的婚生女由陈菲抚养并由余良自2021年1月起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余良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原告和余良自行协商。\n\n"}], "length": 266}
{"id": 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女方陈菲有婚内出轨的情形但男方余良只有聊天记录的照片并没有原件婚后女方父母为其出资60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陈菲名下男方想要分割房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陈菲与余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男方余良分得200多万元折价款。。\n\n"}], "length": 125}
{"id": 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康与李文系再婚。双方已经七十多岁。张康是退休干部每月退休金六七千元。李文没有经济来源一直照顾张康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累计有定期存款15万元定期一年存在张康名下2020年8月到期。到期后又转存到张康名下一年定期存单。2020年10月张康私自将夫妻定期15万元存款提前支取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张某将其工资卡自己掌管不给李文生活费。李文现70多岁高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李文将张康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文的请求。\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文的请求。。\n\n"}], "length": 278}
{"id": 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肖强与廖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被告廖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强案涉下表1-16项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原告肖强名下。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廖菲负担。 。\n\n"}], "length": 136}
{"id": 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飞与顾洁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强已成年。2020年2月男方陈飞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女方顾洁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二人离婚。。\n\n"}], "length": 105}
{"id": 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丽与被告陈强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双方经营批发零售汽车轮胎并在沧州设立分店还购置轿车、小货车6部。因离婚时被告控制着大部资产又拒不配合无法清点共同财产真实数量所以未能及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作出2019津0105民初770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200万元汽车两部。\n\n"}], "length": 209}
{"id": 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静与被告林方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林宇现已9岁。双方婚后对很多问题和日常事务意见不同导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曾共同到欧洲某国经商感情破裂后女方回到国内因男方不同意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诉讼。女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作出2019津0102民初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产归女方。\n\n"}], "length": 234}
{"id": 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与许健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恋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许健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许健一人名下。该房屋购买时许健的母亲支付了28万元首付款许、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健的母亲一直替许健偿还房贷总计约19万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王丽将许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许健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最终认定婚后偿还房贷的所有钱款皆来自许健母亲,系许健目前对许健个人债务的清偿,该房屋系许健的婚前个人财产,王丽无权分割。。\n\n"}], "length": 237}
{"id": 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言与钱军自2005年结婚至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女儿钱柯出生两人的感情也随着时间逐渐消磨直至2011年钱军开始外出打工对家庭生活漠不关心赵言在家独自一人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女儿钱柯长大。直至2020年赵言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彻底失望一纸诉状起诉至漯河某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钱军补偿赵言50000元。\n\n"}], "length": 173}
{"id": 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亦与郭健2016年8月结婚2017年8月生有一婚生女为郭玉袁亦与郭健于2016年12月起开始分屋分床居住。2019年8月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各自住自己父母家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郭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健负担。。\n\n"}], "length": 142}
{"id": 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亦、郭健自由恋爱两年多结婚,婚后没有小孩,由于男方父母的催促,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调查后作出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不准许原告被告离婚。。\n\n"}], "length": 87}
{"id": 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何健与农柯在2010年相识201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何健家境优渥没有工作。婚后农柯在何健家居住。2019年初农柯欲外出做生意但是没有代步工具。2019年1月19日何健支付汽车首付款后将车辆登记在农柯名下供农柯使用。该车辆的后续还贷是何健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把每月的车贷给农柯后在农柯的账户自动划扣。2019年9月农柯提出协议离婚何健未同意双方分开居住。2020年5月农柯再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分歧何健决定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双方愿意调解离婚。何健的补偿款主张得到支持但是在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上做了让步即允许农柯在离婚后6个月内一次性将补偿款给何健。解除农柯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n\n"}], "length": 340}
{"id": 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玉与狄剑于2001年因工作相识并恋爱2008年5月19日在西山区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狄强。从2017年开始李玉发觉狄剑长期不归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儿子也缺少关心。起初李玉以为狄剑上述行为是因工作繁忙所致遂未太过在意。然而到了2020年7月李玉被他人告知狄剑在外与她人有多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1年1月18日李玉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狄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直至婚生子狄强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李玉和被告狄剑自愿离婚二、原告李玉与被告狄剑共同生育的儿子狄强2011年10月24日出生由原告李玉抚养被告狄剑每月28日前支付狄强抚养费3000元从2021年2月起至狄强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n\n"}], "length": 427}
{"id": 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徐林原籍四川省叙永县人。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重庆永川唐康相识相恋1998年8月3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育子女也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准予徐林与唐康离婚。。\n\n"}], "length": 176}
{"id": 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良与被告苏静系同学恋爱多年于2001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8日生育一子陈民。苏静自坐月子起即与陈良母亲关系紧张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近两年时间里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共同财产。陈某甲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陈民由原告陈良抚养被告苏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元币种下同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良的诉讼请求。。\n\n"}], "length": 320}
{"id": 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强和李欢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2020年8月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被告三十日内支付属于我方的那一半房产市值。。\n\n"}], "length": 95}
{"id": 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商锦与吴济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是重组家庭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商锦才知道吴济性格、脾气暴躁并有严重的家暴行为。\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商锦与被告吴济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云Axxxxx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归被告吴济所有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女士补偿款9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30143.9元由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女士15071.95元三、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锦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n\n"}], "length": 287}
{"id": 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9年元月男女双方李强、王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房归男方婚后的车归男方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支付150万补偿款。\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n"}], "length": 104}
{"id": 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强同被告孙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0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梦。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8月王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孙娟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王强诉讼请求。。\n\n"}], "length": 153}
{"id": 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冰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周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刘刚于2007年12月22日出生婚生女周丽于2016年1月3日出生。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婚后经常争吵2017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吿将原告抓伤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被告不愿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刘冰诉讼请求。。\n\n"}], "length": 275}
{"id": 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晋与周焉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15年8月3日生育女儿李蓉。近年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2018年7月27日李晋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诉前调解李晋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有任何改善故李晋于2019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李晋和周焉离婚。法院判决后李晋和周焉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0年1月李晋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晋和被告周焉离婚二、婚生女李蓉由被告周焉直接抚养原告李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n\n"}], "length": 329}
{"id": 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景瑶与肖坚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虽然2012年结婚但因男方在昆明部队当兵景瑶与男方大约每周仅见面一两次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自2017年男方退役后二人才正式开始一起生活在双方生活期间景瑶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及三观等方面均难以适应彼此。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基本不沟通不交流。景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在一起生活后也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于是景瑶委托云南代理本案景瑶的诉求协商为主诉讼为辅解除景瑶与肖坚的婚姻律所经授权指派杨律师作为景瑶的代理人。\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景瑶与被告肖坚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景瑶、被告肖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瑶自愿承担。。\n\n"}], "length": 391}
{"id": 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离婚时是不是就应对半分割房产 案情简介原告男方李军被告王柯。男、女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因个性不合经常争吵原告2017年7月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继续婚内分居且无夫妻关系之实并在2019年10月28日和11月28日发生打斗被告把原告抓伤原告当时还报了警亦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也是名存实亡。现在双方对离婚已达成共识只是对婚内购买的4号404室房屋如何分割达成不了一致意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结果我方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三成的基础上再加了2万元委托人对此结果特别满意。。\n\n"}], "length": 315}
{"id": 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家电家具如何分割【案情简介】马柯和史阶2017年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14日在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对彼此缺乏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性格不合、缺乏夫妻感情基础常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没有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和必要史阶特委托办理史阶和马柯的离婚事宜。\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1.帮助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财产分割电视机一台归马柯士所有洗衣机、马桶、冰箱、净水器、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归史阶所有双方不再给予彼此经济补偿3.马柯士购买的车辆归马柯所有,剩余贷款由马柯自己承担。。\n\n"}], "length": 306}
{"id": 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谭晶女。被告周强男。原、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3日女儿周柯出生2010年8月30日儿子周孟出生2019年2月2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议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产不动产权号赣2019上饶市不动产权第111号归原告谭晶所有二、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产不动产权号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权第188号归被告周强所有三、车牌号为赣90900的东风A2归被告周强所有四、被告周强补偿原告谭晶350000元该款于2021年8月5日前付清五、驳回原告谭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n"}], "length": 458}
{"id": 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焉与黄明系自由恋爱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2年6月12日生育女儿黄静现已成年2004年12月28日生育儿子黄强现已辍学无业。2010年7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欠第三人黄林20000元。另查明被告黄明患脑瘤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在昆明三博脑科医院住院产生住院医疗费45766元含医保报销部分现被告黄明的生活需要人照料主要由其女儿负责照料。\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自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债务欠黄林20000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四、由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n\n"}], "length": 376}
{"id": 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24日原告李柯、被告张军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静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星期日。自2017年年底被告带着张静不知所踪原告无法再探望张静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令原告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天探望女儿张静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194}
{"id": 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明于2009年相识并于2010年2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男张健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孩子抚养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n\n"}], "length": 116}
{"id": 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段柯与李军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4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李焉。段女士曾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军解除婚姻关系后又申请撤诉。2015年,段女士和李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购房款实际为李军的父母所支付。在诉讼过程中,婚生女李焉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由段女士抚养更为妥当。抚养费根据孩子在昆明市上学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800元/月。。\n\n"}], "length": 271}
{"id": 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娟、被告何军于1992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何定、次子何升,现均已成年。婚后由于被告比原告年长很多,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经常因为琐事胡乱谩骂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因此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于2009年共同在龙里县洗马镇巴对门寨修建房屋一栋,共两层300m,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一半的权利。2011年,原告对被告忍无可忍久离家出走外出务工,双方已经分居九年,早无夫妻感情,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次诉讼系第二次起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娟与被告何军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龙里县对门寨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第一层归被告何军所有,第二层归原告李娟所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n\n"}], "length": 437}
{"id": 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于2018年3月认识于2019年2月21日结婚于2019年9月1日生育一子张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被告李丽对家庭缺失关心、极其冷漠对原告张康父母极其不尊重。原告张康为了维持家庭的和谐一直包容、忍让被告李丽但被告李丽非但没有改变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原告张康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双方生育的婚生子张明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自2020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该抚养费自2021年起算每三年以1200元为技术上涨20%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原告及其家人不得干涉节假日期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可带孩子外出游玩或共同居住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第三城丹瑾园16幢B单元8层房屋归原告张康所有原告张康补偿被告李丽房屋补偿款18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9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9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张康自行承担。。\n\n"}], "length": 494}
{"id": 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郭娟与马宇于2015年结婚双方都是二婚于2016年离婚于2017年双方再婚因马宇性情暴躁、酗酒出轨对郭娟有动手行为郭娟于2018年向济南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予双方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郭娟于2020年10月委托本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主张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双方离婚,共同财产房屋归男方所有,给予女方一般的财产进行补偿。。\n\n"}], "length": 202}
{"id": 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铎(男)在1990年10月长沙市做木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方正雅1990年11月在长沙市开福区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小孩张小天1994年原告开始外出打工1996年10月在江苏无锡打工至今由于原告长年在外打工又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常无端猜测怀疑找原告吵闹2013年5月起原告与另一合伙人共办小型家具厂被告不了解实情无端猜测吵闹导致原告无法工作精力不济开办的家具厂几近歇业停产开车还差点出车祸原、被告感情不和且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铎要求与被告方正雅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铎承担。\n\n"}], "length": 435}
{"id": 1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博超于2005年8月与刘冰枫相识2006年2月进行结婚登记2008年6月生育有一子黄帅逸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刘冰枫无法忍受生活习惯完全不同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A负担。\n\n"}], "length": 199}
{"id": 1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梦涵女方与被告马昊男方于1992年经纪人介绍相识相识一周后即订婚1992年0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02月01日生育儿子马璇1996年07月01日生育女儿马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受父母干涉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有赌博、殴打原告的恶习给原告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刘梦涵依法起诉至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梦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梦涵承担。\n\n"}], "length": 402}
{"id": 1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齐芳女方与被告田东男方在2000年自由恋爱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3日婚生育女孩田芳原告多时居住在娘家被告很少过问原告的生活女儿出生后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11年6月双方为原告补交社保之事发生激烈争吵被告甚至以极端手段相威胁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2012年6月被告之父打伤原告之弟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齐芳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齐芳承担。\n\n"}], "length": 339}
{"id": 1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7月份原告方美、被告张爱国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2011年11月25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4日双方生育一个儿子张玉天婚后被告的恶习暴露出来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脾气性格暴躁、蛮不讲理、家庭暴力、喜欢赌博最终不得不致使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对被告彻底丧失信心特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张玉天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原告方美要求与被告张爱国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方美负担。\n\n"}], "length": 309}
{"id": 1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红女方、被告张昊男方于200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3日生育女儿张桂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喝酒回家后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经常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淤青双方无法正常沟通2012年9月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的种种原因而协议未果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的生活经常进行干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现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桂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3000元抚养费从2015年7月算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红要求与被告张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陈红负担。\n\n"}], "length": 486}
{"id": 1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8月原告张清秀女方、被告李子辰男方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半个月后定亲此后便共同生活在一起2012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7月8日生育女儿李清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嗜好赌博的种种恶习以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李清辰由原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15200元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征地补偿款中的8万元归原告所有该款现由被告父亲保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清秀要求与被告李子辰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张清秀负担。\n\n"}], "length": 400}
{"id": 1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闻二妮女方、被告李果男方于1991年相识1992年自由恋爱在万载县双桥镇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7月26日生育一男孩李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在外出一起打工期间夫妻开始出现经常吵架2013年原告一个人在福建打工至今被告仍在广州打工至今从2011年开始两人一直分居几年来两人仅相聚过二次即便短暂相见也是暴力相加两人因性格不合双方没法勾通很难融洽已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为此特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期间所购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必须保证原告的居住权承担本案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闻二妮要求与被告李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闻二妮负担。\n\n"}], "length": 369}
{"id": 1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何国梁男方、被告穆云女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何国栋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生性多疑对原告极不信任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2013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父母多次就离婚一事进行协商均以被告提出的要求过高协商未果2014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何国栋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何国栋抚养费96000元人民币原告婚前按揭购买的坐落于鹰潭市47号路的一套房屋价值26万元归原告所有银行贷款由原告归还荣威牌小轿车价值10万元及银行存款6万元被告保管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原告何国梁要求与被告穆云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400元应退回1100元由原告何国梁负担。\n\n"}], "length": 498}
{"id": 1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江镇男方、被告余丽女方于1994年5月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11月生育儿子江平但他在2016年非正常死亡留下遗腹子由原告抚养女儿江珺于2006年5月8日出生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共同生活期间多年来一直是吵架、打架不断正因如此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极少时间在家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均觉得感情确已破裂都同意解除这种令双方都十分痛苦的婚姻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又坚持要原告赔偿巨额青春补偿费导致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此特起诉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江珺和孙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婚后所建二层住房一栋、存款叁万元及家庭日用品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双方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A负担。\n\n"}], "length": 436}
{"id": 1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方德贤男方与被告张云女方系高中三年级补习班同学2001年开始恋爱2008年7月8日在余江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2009年2月4日共同生育一男孩方国政结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正常沟通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已分居生活加上被告及其亲属过激暴力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德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德贤承担。\n\n"}], "length": 293}
{"id": 1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余丽女方、被告张海男方于2011年下半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2012年09月08日登记结婚2013年04月01日生育女孩张丽2014年05月01日生育男孩张海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沟通不畅聚少离多2017年4月21日经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被告反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丽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海洋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余丽与被告张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丽负担。\n\n"}], "length": 317}
{"id": 1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贾秀梅女方与被告张连城男方在2007年5月广州打工相识于2009年1月20日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9日生育女儿张小海女儿出生半年后原告随被告去东莞、浙江、上海打工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一方面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另一方面被告不喜欢原告参与社交活动限制人身自由因夫妻感情问题原告于2013年2月离开被告去广州打工分居至今有一年六个月之久期间虽有联系但都是协商离婚之事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小海归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秀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秀梅负担。\n\n"}], "length": 400}
{"id": 1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晓龙男方、被告郭粒女方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马莉2011年1月27日生育儿子马迪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8月双方经协商曾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后来被告反悔2013年9月被告到原告处把原告工作用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自行车拿走现在双方无法沟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马迪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归还原告工作用笔记本电脑和相机\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晓龙与被告郭粒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晓龙负担。\n\n"}], "length": 356}
{"id": 1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4月原告张先艳女方与被告郭东男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29日在贵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3月1日生育一男孩郭彦原、被告结婚后由于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因被告心胸狭隘其经常怀疑原告对婚约的忠诚特别是2014年2月份看到原告有异性朋友便怀疑原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电话辱骂原告的父母甚至在2014年3月份被告竟然强行带着原告外婆到原告异性朋友家中大吵大闹使原告非常尴尬无脸见人至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先艳提出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先艳承担。\n\n"}], "length": 418}
{"id": 1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12月原告江阴女方与被告余波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双方在贵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原、被告生育儿子余寅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了冰箱、彩电等家电另于2012年12月16日以被告的名字在信用社存款1.1万元婚后原告江阴与被告余波某在上海打工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一点琐事对原告大发脾气甚至辱骂、殴打原告2013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至今被告也没有劝说原告回去2014年、2015年正月原告都是在娘家过年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余寅由原告抚养监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阴负担。\n\n"}], "length": 399}
{"id": 1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云女方、被告韩国兵男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云2005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韩浩现均随爷奶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双方从2010年4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2011年6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2011年9月20日以2011固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生活并失去联系为此再次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云与被告韩国兵离婚长女韩云由原告刘云抚养长子韩浩由被告韩国兵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89}
{"id": 1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云女方、被告刘石坚男方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07日在咸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爱好赌博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吵闹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云与被告刘石坚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云承担。\n\n"}], "length": 320}
{"id": 1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少华(女方)、被告张建安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0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1月1日生一女取名张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等原因遂产生隔阂双方感情产生裂痕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张建安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少华承担。\n\n"}], "length": 259}
{"id": 1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12月28日原告刘海女方、被告张益明男方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玉田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张益明性格缺点逐渐暴露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曾多次将原告殴打至多处血肿、软组织挫伤后自2011年1月以来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等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9月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里人的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人身及精神健康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已经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玉田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3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海与被告张益明双方同意离婚依法照准二、婚生男孩张玉田由被告张益明抚养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告刘海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三、原告刘海带走陪嫁物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四、驳回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n\n"}], "length": 618}
{"id": 1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饰丽女方、被告方正男方经相亲认识2006年11月05日在龙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01月02日生育儿子方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龙湾区套房一间由于未婚先孕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爱好、脾气等各方向存在重大差异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再者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原告漠不关心,还不尊重原告父母致使原告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了严重伤害2014年11月份开始原、被告正式分居故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方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分割位于龙湾区套房一间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饰丽与被告方正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方浩由原告张饰丽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方正在本判决生效后至方浩成年前每三个月向原告张饰丽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首期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的第三个月生效当月为第一个月的21日前末期计算至2032年10月21日止末期如不足三个月的以4000元/3标准按实际月数计算]三、在成年前被告方正享有每月探望方浩两次的权利其中一次探望时间定于每月1日原告张饰丽应予以协助、配合四、原、被告一致确认的债务2014年3月3日欠张饰丽的借款100000元由原告张饰丽、被告方正各半负担五、驳回原告张饰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饰丽负担。\n\n"}], "length": 846}
{"id": 1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海英女方、被告项奔男方均属二婚1987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1988年06月01日领取结婚证1989年02月01日生育儿子项天来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整日游手好闲沉迷于赌博之中家庭事务及生活开支和照顾孩子等均由原告维持和料理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2007年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身体导致原告脸、眼睛等部位受伤在龙湾区医院住院治疗七天2010年被告因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因拒绝赔偿受害者家属多次前来闹事原告被迫携带子女离开住所从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五年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B\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海英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海英负担。\n\n"}], "length": 444}
{"id": 1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天昊男方、被告李丽女方于2012年12月认识于2013年05月0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0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昊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在孩子出生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冷漠、孤僻经常辱骂原告及家人甚至动手双方也经常因经济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另外现夫妻间共同财产包括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轿车故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天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天昊负担。\n\n"}], "length": 335}
{"id": 1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余承女方、被告张溪州男方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06月05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生儿子张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特别是在原告生病时被告未尽照料义务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共同债权95000元应由原、被告各半享有现诉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A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95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承要求与被告张溪州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承负担。\n\n"}], "length": 346}
{"id": 1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青松男方、被告贾佳女方于2008年04月经人介绍认识5月29日登记结婚1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希成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时常回娘家居住2012年6月14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几次叫被告回家无果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分居期间女儿张希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现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希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青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青松负担。\n\n"}], "length": 349}
{"id": 1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穆云女方与被告张铎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04月01日登记结婚2011年07月01日生育女儿张甜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江西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甜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穆云负担。\n\n"}], "length": 393}
{"id": 1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贾艳梅女方、被告张鹏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1年订婚1996年农历十二月初五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1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03月11日生育女儿张钰1999年05月01日生育儿子张猛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喜欢玩乐经常喝酒打牌几天不回家且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冷淡2012年7月故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钰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猛由被告抚养诉讼中原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准上述请求原告愿意适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艳梅与被告张鹏离婚二、婚生女张钰随原告贾艳梅生活婚生子张猛随被告张鹏生活原告贾艳梅应负担子女抚养费3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张鹏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艳梅负担。\n\n"}], "length": 474}
{"id": 1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1年原告唐彦女方、被告张豪男方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于1991年10月0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2年03月13日生育儿子张诚1994年10月20日原、被告曾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后于1995年2月3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对原告越来越冷淡特别是被告喜欢喝酒且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1996年10月份被告酒后将原告头部打了四个大洞原告在医院昏迷六天六夜并留下严重的后遗症1998年10月在原告尚未完全恢复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带到法院调解离婚被告也未支付调解书中的补偿款15000元之后原、被告双方虽仍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2年正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双方正式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彦负担。\n\n"}], "length": 512}
{"id": 1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兰春女方、被告张善御男方于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2007年12月0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8年08月0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晶琪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彼此性格各异双方感情日渐平淡婚生女张晶琪出生以后被告的态度更是急剧转变平日好吃懒做、不肯外出干活完全不顾家庭的经济负担张善御去赌博并因赌博使得家庭负债累累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原告也曾一度进行规劝被告不仅毫无悔改之意反而辱骂并殴打原告2009年6月双方因被告赌博欠债的问题再次发生争吵自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长达6年之久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未有任何联系故再次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晶琪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兰春与被告张善御离婚二、原告张兰春应自2015年3月起至2025年7月止给付被告张善御子女抚养费每月927元支付方式为2015年的抚养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6年起每年的抚养费应于当年2月1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均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三、原告张兰春对婚生女林某乙依法享有探望权被告张兰春应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兰春负担。\n\n"}], "length": 753}
{"id": 1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于洁女方、被告黄冬男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10月0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02月16日生育婚生女黄翼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身体不好多次生病住院而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从未来医院探望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自2007年开始就分房睡2013年10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2月24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尔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又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翼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洁与被告黄冬离婚二、婚生女黄翼由被告黄冬抚养原告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黄冬女儿抚养费700元至女儿黄翼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于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于洁负担。\n\n"}], "length": 469}
{"id": 1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平蝶女方、被告徐抗志男方于2012年11月间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01月04日登记结婚2013年08月02日生育一子徐仁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生活习惯和价值观都相去甚远被告好逸恶劳不愿工作有赌博恶习为了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作为丈夫被告没有丈夫应有的忠诚与婚外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更甚者与其中一人公开长期同居在原告怀孕、生产、重病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从未在身边照顾、探望原、被告因被告出轨之事争吵时被告更是多次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分居上海、乐清两地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被告与前妻另育有一女徐艾现由被告抚养起诉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平蝶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平蝶负担。\n\n"}], "length": 511}
{"id": 1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11月初原告孙红梅女方、被告穆忠果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底订婚2012年02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被告返回意大利务工直至2012年11月被告回国才再次见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红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800元均由原告孙红梅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305}
{"id": 1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英霞女方、被告谢华男方于2006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0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03日生育一女谢甜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和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且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待女儿出生后被告因所生不是儿子经常找原告无理取闹冷嘲热讽对女儿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无奈之下在女儿满月后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2012年6月1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求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弥补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现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谢甜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英霞与被告谢华离婚二、女儿谢甜由原告孙英霞抚养被告谢华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原告抚养子女期间被告谢华依法享有探望权原告孙英霞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英霞负担。\n\n"}], "length": 632}
{"id": 1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01月02日原告李幽悦女方被告张泽男方登记结婚2008年10月01日生育儿子张悦但婚后不久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原告屡劝不改令原告逐渐对其失望被告经常在外花天酒地原告发现被告竟然与一名ktv歌厅的三陪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房屋一套\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幽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幽悦负担。\n\n"}], "length": 348}
{"id": 1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袁扇女方、被告余波男方于2000年03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03月4日生育女儿余扇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吵架双方自2009年2月分居至今2013年原告曾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故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发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袁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扇与被告余波离婚二、婚生女孩余扇由原告袁扇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余波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袁扇应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扇负担。\n\n"}], "length": 381}
{"id": 1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丽女方、被告高祥男方于2002年02月01日生育女儿高丽于2003年03月02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争吵且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恶习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应对半分割由于婚生女高丽和原告感情较好故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高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依法均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丽与被告高翔离婚二、婚生女孩高丽由被告高翔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孙丽支付抚养费45000元给被告高翔原告高翔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高翔应予以协助三、被告高翔支付轿车分割款30000元给原告孙丽四、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该债务由被告高翔负责偿还原告孙丽支付被告B20000元以上二至四项金额合计35000元限原告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高翔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丽负担。\n\n"}], "length": 662}
{"id": 1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莱女方和被告郭枫男方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左右的相处于2010年08月0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05月04生育女儿取名谢枫原、被告相识后刚开始感情一般被告平时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原告一直就不赞同其做法后来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才迫于无奈同被告领了结婚证同时也期望被告能改掉坏习惯但被告在结婚后依旧游手好闲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由原告一人照顾家庭和女儿期间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解期望其能够改过自新但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再加上双方在性格脾气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方很少沟通、交流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婚后没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总共只有半年左右双方聚少离多的生活导致本已单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谢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莱承担。\n\n"}], "length": 510}
{"id": 1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柠女方与被告万果男方于2002年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2月0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04月05日生育女儿万妮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在脾气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双方很少沟通、交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对女儿与家庭不负责任且经常不回家只是偶尔回来住原告为了家庭与女儿多次劝告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13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离婚诉请但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万妮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柠与被告万果离婚二、女儿万妮由原告李柠抚养至成年被告万果从2014年起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李柠子女抚养费6000元直至女儿万妮成年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柠负担。\n\n"}], "length": 523}
{"id": 1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5年原告马闻研女方、被告邵元庆男方开始自由恋爱于1996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女邵媛原、被告草率结婚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发现在性格脾气上有较大差异导致隔阂婚后被告喜欢赌博起初玩的较小后经常通宵打牌对原告、子女及家庭不闻不问原告规劝被告被告不听反而变本加厉2009年被告借高利贷参与赌博欠下12万巨款原告给被告机会用房子贷款换赌债被告没有改掉恶习又多次参与赌博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1年7月19日被告因赌博欠钱因躲债2个多月离家不归原告代为偿还部分债务2012年被告又参与赌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邵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闻研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闻研负担。\n\n"}], "length": 452}
{"id": 1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美霞女方、被告张水男方于2011年9月相识于2012年03月0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扬言要伤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经常发送要伤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短信到原告手机被告还会吸毒及其他不良嗜好曾因吸毒被公安拘留两次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也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美霞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霞负担。\n\n"}], "length": 294}
{"id": 1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间原告陈美女方、被告赵启龙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8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证2010年02月01日生育儿子赵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赵信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279}
{"id": 1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4年原告安路女方、被告吴向前男方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建立了婚姻关系1995年01月02日双方在庆元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1995年12月03日生育女孩吴璇现已成年1996年12月3日生育次女吴颖现在小学读书与原告共同生活2012年11月原、被告建造了一座榴房,另一座旧房被被告强行以24万元的价格卖掉房款已收19万元尚有5万元未收被被告全用于赌博并输的精光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好赌成性原告为了家庭及婚生女才多次忍让但被告一直不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吴璇与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房屋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路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路承担。\n\n"}], "length": 438}
{"id": 1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金燕女方、被告单禅男方于1996年举行婚礼1997年02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4日生育女儿单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2008年11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债务欠夏国借款30000元、黄扇借款100000元、黄宝英借款35000元共计16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金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金燕负担。\n\n"}], "length": 313}
{"id": 1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红女方、被告张海男方于1997年在工作中相识于1998年05月05日登记结婚1999年01月03日生育儿子张闻天原、被告在婚初关系一般后因性格不合而经常争执因被告婚后没有找工作由原告一人支撑家庭生活更激化双方矛盾2008年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后双方少有沟通2012年1月原告携儿子出国与被告团聚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4月16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陈红与被告张海离婚二、儿子张闻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113445.81元人民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红负担。\n\n"}], "length": 366}
{"id": 1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谨渝女方、被告黄荧男方于2000年10月01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并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自2012年下半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谨渝与被告黄荧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谨渝负担。\n\n"}], "length": 330}
{"id": 1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诚男方、被告丁小刁女方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于2007年0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交流很少偶尔会发生争吵但随着年龄增加被告的脾气变得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经常无缘无故找原告吵架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双方已经分居半年原、被告之间无感情基础而且性格不合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义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诚与被告丁小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诚负担。\n\n"}], "length": 328}
{"id": 1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水尽男方、被告许铂然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经过短暂相处之后于200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8年07月1日生育长子张胜2009年02月03日生育次子周正达婚后原告发觉双方因性格不合平常夫妻间的交流很少偶尔会发生争吵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被告的脾气变得越来越让人难以琢磨经常无缘无故找原告吵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双方已经分居多时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完全没有感情基础而且性格完全不合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水尽与被告许铂然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张水尽已预交由原告张水尽负担。\n\n"}], "length": 390}
{"id": 1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美霎女方、被告韩泽君男方于2008年05月03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名为韩舒恒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且经常吵闹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当时原告对婚姻已经失望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勉强维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美霎与被告韩泽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霎负担。\n\n"}], "length": 292}
{"id": 1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1年原告姜时平女方、被告韩余庆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03月14日在台州市街道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名韩树现年13岁幼女韩如意现年9岁由于婚前对被告缺少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被告脾气阴睛不定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不影响女儿的成长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一直默默地忍受着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女儿从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韩树由被告抚养至成年能独立生活止幼女韩如意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能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时平与被告韩余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时平负担。\n\n"}], "length": 409}
{"id": 1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田钰女方、被告马安仁于2006年04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3日生育儿子马东由于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少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马冬由原告抚养被告马安仁承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钰负担。\n\n"}], "length": 256}
{"id": 1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杜英女方、被告方国豪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0月05日在临海市杜桥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05月01日生育一子方昊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现已分居2年多原告多次要求离婚但均协商无果且被告的生活条件优于原告更适合抚养儿子故原告提起诉讼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方昊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按月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英负担。\n\n"}], "length": 328}
{"id": 1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月霞女方、被告张树江男方于2002年04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03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萌目前由原告照顾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因丧失了固定收入来源再加原告需抚养另一子女第一次婚姻所生子女现已无力抚养女儿张萌为此原告起诉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月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月霞负担。\n\n"}], "length": 323}
{"id": 1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回雨女方、被告郑轩男方双方于2003年07月05日在临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05月07日育儿子郑铎原、被告之间由于结婚草率感情基础薄弱缺少共同语言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以致原、被告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最终夫妻间感情也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6年左右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郑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回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回雨负担。\n\n"}], "length": 324}
{"id": 1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郝荣轩女方、被告郭海空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01月23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02月0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郭智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就开始分居生活一直持续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郭智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各半承担每人600元/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荣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荣轩负担。\n\n"}], "length": 307}
{"id": 1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梅女方、被告匡田男方于1996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因当时年轻不懂事认识不久就和被告同居1997年2月3日生育儿子匡昊现已开始工作起初因年龄原因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在1999年、2003年、2009年被告多次因犯罪入狱期间原、被告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多被告每次出狱也没有好好照顾过原告和儿子儿子基本都是靠原告挣钱来养最近4年左右时间被告每年在家的时间不足一月其在外面干什么也从来不和原告讲两人之间已无感情可言2013年03月20日因为儿子办户口所需原、被告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农历11月的一天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一起去办离婚手续但因为民政局那天放假未离成此后原告一直要求离婚但被告总是拖延2015年春节原告因无法继续和被告一起生活而回湖南老家过年至今一直分居现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儿子匡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梅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梅负担。\n\n"}], "length": 538}
{"id": 1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牛永会男方系离异被告秦铭汐女方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2月3日在温岭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致使两人一直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年原告因无法继续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独自外出打工至今一直居住在外地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永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永会负担。\n\n"}], "length": 306}
{"id": 1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姜时平男方、被告陈芷浠女方于2010年03月23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姜坤现年3岁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3月被告擅自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时平与被告陈芷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时平负担。\n\n"}], "length": 273}
{"id": 1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单苗颖女方、被告方婉陶男方于2012年6月相识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05月03日生育儿子方豪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偏执与原告及原告家庭成员在生活问题上和人际关系问题上的矛盾不断激化原告虽进行规劝但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经常与原告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方豪随原告共同生活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儿子方豪由原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单苗颖和被告方婉陶离婚二、儿子方豪由被告方婉陶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单苗颖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方婉陶儿子方豪当月的抚养费600元至儿子方豪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单苗颖已预交由原告单苗颖负担75元被告方婉陶负担75元。\n\n"}], "length": 539}
{"id": 1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敏女方、被告付玉才男方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03月23日登记结婚2005年03月20日生育儿子付迈婚后原、被告购买了位于椒江区房屋负有按揭房贷、向金来富借款的债务为儿子购买保险尚未支付的70000元保费的债务由于原、被告思想不协调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0月份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共同生活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与原告感情深厚故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付迈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敏与被告付玉才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敏已预交由原告陈敏负担。\n\n"}], "length": 383}
{"id": 1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茹女方与被告付玉劳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04月22日在原联树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0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付迪婚后由于被告好逸恶劳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引发争吵自2007年以来被告更是经常参与赌博还和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后虽经村干部及亲友劝导被告出具了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但仍不改正2008年10月9日原告曾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5年8月1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现原告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茹与被告付玉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茹负担。\n\n"}], "length": 347}
{"id": 1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健煜男方、被告付玲女方于2000年1月10日在温岭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健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健煜负担。\n\n"}], "length": 256}
{"id": 2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梅女方、被告郑新达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2日在温岭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2年2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郑霜现未满周岁婚后由于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原告生育后即开始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郑霜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n\n"}], "length": 287}
{"id": 2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5年4月24日原告常欣女方和被告郑万男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2016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和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赌博、嗜酒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致使我流产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10000元并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欣与被告郑万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欣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郑万要求原告常欣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欣负担。\n\n"}], "length": 367}
{"id": 2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彦女方与被告陈曲漾男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01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3日生育一女陈诚。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且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被告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与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故起诉至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诚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695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满18\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彦和被告陈曲漾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彦负担。\n\n"}], "length": 297}
{"id": 2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告詹言女方与被告郑文忠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0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3日生育一女儿郑秀曾用名郑泽,2006年12月3日生育一儿子郑铎因双方年龄相差大、性格不和,长期无法沟通交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现诉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各抚养一个孩子\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言负担。\n\n"}], "length": 299}
{"id": 2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言女方与被告王雄男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03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5日生育一女王循流自2013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且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孩子和原告父母不照顾,未尽到做丈夫、父亲和女婿的责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循流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言和被告王雄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言负担。\n\n"}], "length": 299}
{"id": 2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霍艳盛女方、被告郭果男方于2007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个性不合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霍艳盛女方、被告郭果男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霍艳盛与被告郭果离婚二、现在原告霍艳盛处的空调3台、电视机3台、冰箱1台、沙发1套、茶几1张、床2张、床头柜3个、热水器1台、油烟机1台、咖啡机1台、西餐桌1张、椅子6把、洗衣机1台归原告霍艳盛所有原告霍艳盛应支付给被告郭果折价款1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原告霍艳盛对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建筑面积162.06平方米车棚面积9.81平方米房屋享有60%的份额被告郭果对上述小区享有40%的份额四、驳回原告霍艳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艳盛负担150元、被告郭果负担150元。\n\n"}], "length": 546}
{"id": 2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坛男方与被告邢欣女方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病婚后方知被告八年前发病久治不愈反而日趋严重婚后又多次发病经多次医治未能治愈也因需服药治疗而于2012年9月10日终止妊娠行终止妊娠手术原告认为原告随农村习俗经相亲、订亲、结亲“程序”与被告结婚婚前缺乏最起码的了解并无感情可言被告所患疾病目前医学上只能终身服药控制其病情并无治愈可能而且是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无法达到原告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故婚后因被告自身及疾病原因不可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如果继续共同生后只会造成双方更加痛苦故原告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有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坛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坛负担。\n\n"}], "length": 407}
{"id": 2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方洁女方、被告张言盛男方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04日在杭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杰原、被告虽经恋爱后结婚但因双方家庭对于被告是否入赘发生争执因此婚后初期感情就产生不和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家庭又因婚生子的姓氏问题发生争执为缓和家庭矛盾2000年后原、被告先后来绍兴发展在绍期间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志趣相异处事方法不同等原因长期发生争吵且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所为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2012年5月起开始双方互不搭理、分床而睡冷战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方洁与被告张言盛离婚婚生子张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约130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洁要求与被告张言盛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洁负担。\n\n"}], "length": 458}
{"id": 2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丁云女方、被告沈村健男方于1998年10月5日在陶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03月20日生育一女沈健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起分居至今原告至今居住在皋埠娘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丁云与被告沈村健离婚二、婚生女沈玉琦由原告马丁云负责抚育抚育费由原告自负至沈健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19}
{"id": 2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霍乐统女方、被告张云天男方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2日在杭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迪原、被告虽经恋爱后结婚但因双方家庭对于被告是否入赘发生争执因此婚后初期感情就产生不和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家庭又因婚生子的姓氏问题发生争执为缓和家庭矛盾2000年后原、被告先后来绍兴发展在绍期间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志趣相异处事方法不同等原因长期发生争吵且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所为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2012年5月起开始双方互不搭理、分床而睡冷战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霍乐统与被告张云天离婚婚生子张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约130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乐统要求与被告张云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乐统负担。\n\n"}], "length": 459}
{"id": 2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师竹淑女方、被告沈梦男方于1986年4月起同居生活1987年04月生育一女沈洋1988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2月生育一子沈诚2005年来被告有了外遇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分室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2007年以来被告以各种方式虐待原告2007年12月起原告搬离原住处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07年12月、2008年10月两次提离婚诉讼均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之儿子沈诚由原告师竹淑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沈梦从2010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教育费500元至沈诚独立生活时止三、存放于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内的空调1台、冰箱1台、DVD机1台归原告师竹淑所有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归被告沈梦所有本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结清。\n\n"}], "length": 541}
{"id": 2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苗松女方、被告章政男方于1994年03月同居1995年06月生一女取名章妍1995年12月3日在灵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章佩开始时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以来被告有了外遇双方夫妻感情恶化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苗松同住一宅但分居二室分别吃饭被告以各种方式侮辱原告砸破门锁和财物甚至将粪桶放在原告的房门口经村委会多次劝阻无效现原告只好带儿女离开家到外租房居住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育子女被告承担抚育费依法分割共有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苗松要求与被告章政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08}
{"id": 2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女方、被告吴佩华男方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3月19日生育儿子吴樽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常发生吵闹2014年7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樽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蓝要求与被告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蓝负担。\n\n"}], "length": 313}
{"id": 2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2月13日原告张柏女方、被告马冬云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执同年6月4日原告怀孕后因胎儿发育不正常而进行人流术原告曾于2014年7月11日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曾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柏与被告马冬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柏负担。\n\n"}], "length": 327}
{"id": 2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下半年原告方敏女方、被告章沺男方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1月9日生儿子章诚夫妻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0年5月被告因暴力殴打原告后写了保证书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向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敏与被告章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敏负担。\n\n"}], "length": 236}
{"id": 2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善信女方被告黄宝城男方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一女黄欢婚后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意见不一经常为生活琐事有争执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依法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善信要求与被告黄宝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善信负担。\n\n"}], "length": 258}
{"id": 2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方德男方、被告陈春女方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名方勉2011年10月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此后被告即带着女儿住回其父母家此后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方勉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德与被告陈春离婚二、婚生女方勉随被告陈春共同生活原告方德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赵乙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方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方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春补付方勉抚育费人民币20000元四、现在原告方德处的飞利浦液晶彩电一台、音响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归原告方德所有现在原告方德处的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明基电脑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美的电饭煲一个归被告陈春所有五、现在被告陈春处的铂金钻戒一枚、铂金耳环一副、铂金项链一根含挂件均归被告陈春所有六、原、被告各自名下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均归各自所有原告方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春差额补偿款50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 "length": 664}
{"id": 2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方新诚女方、被告王柯望男方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5月21日生育一女名王澄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亦可放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对被告主张的债务系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原告不予认可\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方新诚与被告王柯望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所育之女王澄随被告王柯望共同生活。\n\n"}], "length": 354}
{"id": 2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岁女方、被告仇凯男方于1995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30日生育一子仇岁婚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长期为琐事发生争执口角不断2006年至2011年被告赴桂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双方处于分居的状态后因传销组织被取缔被告回到上海与原告共同居住但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岁要求与被告仇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王岁已预缴由原告王岁负担。\n\n"}], "length": 283}
{"id": 2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丁和泉男方与张国爱女方系校友双方于2007年7月7日在蒲缥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17日生育一女丁真2011年9月10日曾达成离婚协议但未离婚2014年1月30日双方又发生纠纷被告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不欺骗、不说谎尽量不喝酒、不打麻将2014年3月1日丁和泉酒后砸碎家中的部分物品2014年3月8日原告将家中的门锁更换张国爱在学校居住双方从此分居至今2014年5月26日张国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隆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丁和泉离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国爱与被告丁和泉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由原告张国爱抚养被告丁和泉自2014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实发工资的20%作为抚养费直至丁真年满18周岁三、住房归原告张国爱所有所欠房贷30000元由丁和泉负责归还张国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被告丁和泉财产折价款70000元四、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辆摩托车、一台电视机含机顶盒、一张玻璃茶几、一台洗衣机、花盆归被告丁和泉所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张双人床、一辆电瓶车、一个电磁炉、两个藤椅、太阳能热水器以及住房内的其他生活用品归原告张国爱所有。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丁和泉不服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女丁真并由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数额为被上诉人实收工资的20%,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折价款应均等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丁和泉负担。\n\n"}], "length": 704}
{"id": 2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吉女方与张戈男方于2002年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21日自愿到施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19日生育儿子张大鹏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又不注意沟通为此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4月20日原告向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平均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吉与被告张戈离婚二、婚生子张大鹏由被告张戈抚养由原告李吉自2015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给被告张戈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70元直至婚生子张大鹏年满18周岁止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469}
{"id": 2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胜男女方与被告赵有为男方和朋友外出游玩时认识赵有为为博得张胜男及家人好感入赘到张胜男家原、被告相处时间不长便同居在一起当张胜男身怀有孕便告知赵有为赵有为告知张胜男赵有为是有妇之夫已有小孩但小孩不是赵有为的被告回到老家办理了离婚手续回到原告处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到云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此时原告已怀孕3月有余2013年10月30日在原告老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玩手机微信、陌陌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以被告背着原告长期与异性电话联系微信话语暧昧夫妻感情已不能挽回为由诉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赵强年满十八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15000元由被告归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胜男与被告赵有为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张胜男负担。\n\n"}], "length": 545}
{"id": 2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娟女方与被告梁洪男方于2001年认识恋爱2003年1月20日原被告在隆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在瑞丽生活2003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梁宇2012年6月24日生育次子梁聪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酗酒、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不但不改还变本加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22日原告黄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银行存款双方平均分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娟与被告梁洪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征收100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n\n"}], "length": 382}
{"id": 2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明敬男方、被告张悦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6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被告带一女儿张玉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5年12月11日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明敬与被告张悦离婚二、非婚生女张玉乙由被告张悦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告郭明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悦经济帮助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明敬承担。\n\n"}], "length": 413}
{"id": 2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钱好多男方和任真靓女方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时原告钱好多给付被告任真靓彩礼66000元抄好8000元送好6000元购买衣服、手机等礼品4300元购买婚戒6000元购买衣服2000元2016年2月7日举行婚礼给被告改口费2000元下车礼600元进门礼1000元磕头礼13000元也给了被告订婚后被告外出务工从未和原告联系原告给其打电话被告一直拒接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不足一月就回娘家居住2016年4月被告未告知原告就去郑州工作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地址去寻找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因订婚彩礼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已导致原告家庭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8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真靓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钱好多彩礼30000元。\n\n"}], "length": 491}
{"id": 2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玲女方与被告陈俊男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订婚同年双方一块到广州打工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于2006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爽2008年农历1月19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帅现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2月16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虽然有些小打小闹也都认为是常事但婚后被告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只要有些小矛盾不顺从被告就对原告大打出手掐脖子、用脚踢等使原告没有一点勇气和被告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n\n"}], "length": 430}
{"id": 2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大壮男方、被告胡小敏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1600元被告退回600元2015年农历1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双方互给改口费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5月31日和6月13日分三次给原告转账5000元、1000元和4000元共计10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任何希望故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61800元其中订婚彩礼51800元被告退回5000元给被告买订婚戒指5000元、手镯3000元原告同学礼金12000元被告拿走7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B彩礼5000元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A负担623元被告A负担50元。\n\n"}], "length": 490}
{"id": 2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大力男方诉称我与李红梅女方相识后于1981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1983年6月15日婚生一女名王可可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经常争吵感情变淡了被告还曾导致我头部受伤故诉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大力与被告李红梅离婚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大力负担。\n\n"}], "length": 243}
{"id": 2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晨男方与被告宋梦女方系初中校友2007年7月自由建立恋爱关系后陆续有来往2014年年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原告对被告婚后生活习惯不满认为被告不做家务对其母亲出言不逊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郭晨遂于2015年7月诉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8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83}
{"id": 2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华女方与邱大鹏男方是同学于2004年自由恋爱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张翠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6年5月16日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邱大鹏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翠华负担。\n\n"}], "length": 227}
{"id": 2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胡英俊男方与陈丽女方系自由恋爱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5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胡小美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到杭州务工仅两月被告觉得不习惯或是工作劳累便独自辞职到武汉因此双方有了矛盾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争吵后来双方聚少离多曾因几次调解但均未成功3月份分居生活2016年5月陈丽去武汉与胡英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双方发生打架事件致胡英俊的手受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故胡英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陈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英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9}
{"id": 2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春花女方和被告韩新民男方在南安市打工时认识2006年正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07年7月29日吕春花生育一男孩韩浩原、被告于2010年8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一起在石狮市打工2011年5月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便独自回到宁化生活2012年正月开始原告在泉州市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之后双方都没有联系且多年没有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2月28日吕春花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吕春花于2015年1月9日起诉到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韩浩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花与被告韩新民离婚二、婚生子韩浩由被告韩新民抚养原告A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底支付抚养费400元至韩浩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吕春花负担。\n\n"}], "length": 526}
{"id": 2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7年徐雪女方与陈铁柱男方自行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1998年5月11日在三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取名陈爽婚生一子取名陈俊婚前感情一般自从子女出生后两人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费用基本由原告一人承担自2011年开始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并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期间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与其离婚但原告出于子女健康考虑一直未同意现在子女已懂事原告徐雪与被告离婚但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5年11月6日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30万元具体见财产清单3、婚生女陈爽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雪与被告陈铁柱离婚二、婚生女陈爽由原告徐雪抚养婚生子陈俊由被告陈铁柱抚养原告徐雪自2018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陈俊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一套归原告徐雪所有起亚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陈铁柱所有原告徐雪补偿被告陈铁柱财产差价款7.5万元以上财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642.50元由原告徐雪承担821.50元由被告陈俊承担821元。\n\n"}], "length": 734}
{"id": 2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梁娟女方与肖全男方经媒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3日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2012年9月30日生育女孩肖晓原告生育孩子后得了甲亢医生告知治疗期间不能再生育但被告不顾原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告再生育原、被告长期分居聚少离多被告生性多疑经常怀疑原告出轨甚至威胁原告被告亦常年对原告母女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鉴于原、被告长期分居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肖晓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娟与被告肖全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梁娟负担。\n\n"}], "length": 403}
{"id": 2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蔡长风男方经人介绍与被告郑夏女方相识双方于1992年3月2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90年11月11日生育女孩蔡娇娇现能独立生活1995年7月2日生育男孩蔡世良现在江苏省某大专院校就学婚后因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离多聚少近几年来夫妻长期分居无共同生活被告患精神分裂证久治不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于2015年4月13日诉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长风与被告郑夏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0元,由原告蔡长风负担。\n\n"}], "length": 314}
{"id": 2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周芸女方和黄克强男方在石狮市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底确定恋爱关系于2007年4月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闽浦结字某某号并于当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每次吵架被告均离家出走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黄腾被告在儿子出生后不久再次因吵架离家出走全然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08年5月间双方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被告矛盾进一步恶化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最终导致双方于2013年7月开始分居2013年7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带一女子到酒店开房原告报警后被告掐住原告脖子让屋内女子离开现场原告于2013年7月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周芸于2014年9月22日再次起诉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腾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黄腾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偿还共同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3条、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芸与被告黄克强离婚二、婚生子黄腾由被告黄克强直接抚养原告周芸自2014年9月22日起逐月于当月1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直至黄腾满18周岁止本判决生效前应付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月一并支付。\n\n"}], "length": 799}
{"id": 2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彭程浩男方与姜秀娟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6月5日生育婚生男孩彭思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不务正业根本未尽到一个当人妻、为人母的责任甚至还打伤原告的母亲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初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彭思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程浩与被告姜秀娟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彭程浩负担。\n\n"}], "length": 344}
{"id": 2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段盼女方与被告张磊男方于2013年10月10日间认识双方在不甚了解情况下于2013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还可以2013年12月份原告发现怀孕出现强烈妊娠反应被告没有履行丈夫职责怀孕40天左右被告强行要与原告发生关系导致流产2014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发现怀孕但被告依然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夫妻沟通越来越困难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的彩礼8万元、也没有收到金饰品现在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段盼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盼与被告张磊离婚二、驳回原告段盼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张磊负担。\n\n"}], "length": 463}
{"id": 2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帅男方与刘小可女方认识多年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雄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4月1日起诉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雄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一人一半3、依法分割房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帅与被告刘小可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267}
{"id": 2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勾光男方和被告赵颖女方于2001年在外务工相识2002年12月30日在三台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勾辰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志趣爱好差异较大沟通时间短缺乏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2014年3月以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8月被告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好转也一直分居生活2016年4月8日凌晨原告将其他女性带回租住房双方及家人矛盾进一步升级被告多次带人无故闹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均以调解未果而告终被告仍无故扰乱原告家庭导致老父母无法安度晚年综上原、被告双方因被告长期以自我为中心而无法沟通且带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于2016年4月18日诉至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勾辰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按月承担其子生活费300元并凭票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独立生活时止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勾光与被告赵颖离婚二、婚生子勾某某由被告赵颖抚养原告勾光自2016年7月起每月底支付700元生活费至勾辰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告勾光与被告赵颖各自承担50%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勾光负担205元被告赵颖负担200元。\n\n"}], "length": 690}
{"id": 2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12月原告郭秋霞女方于被告辛民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未经深度了解双方即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仅一个月被告A就返回西XX务工之后双方只是偶有联系2012年后双方中断联系2014年4月11日原告第一次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9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2015年8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郭秋霞与被告辛民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秋霞与被告辛民离婚二、原告郭秋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郑某彩礼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郭秋霞负担。\n\n"}], "length": 447}
{"id": 2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何茹女方与被告蒋真男方于2012年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15日生育女儿蒋燕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多疑专制对原告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何茹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儿蒋燕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茹与被告蒋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茹承担。\n\n"}], "length": 236}
{"id": 2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辜秀丽女方和何永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15日在洪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5日生育儿子何诚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加之何永曾经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辜秀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不准原告辜秀丽与被告何永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辜秀丽承担。\n\n"}], "length": 178}
{"id": 2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欧阳萌女方诉称原、被告龚实男方于199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龚壮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较好的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一直紧张近两年来被告因生意失利、在外欠较大债务并唆使债权人逼迫原告偿还债务双方多次就离婚一事进行协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欧阳萌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龚壮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龚壮生活费800元并承担龚壮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龚壮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阳萌与被告龚壮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欧阳萌负担。\n\n"}], "length": 380}
{"id": 2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伍元女方诉称原、被告赵梦龙男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伍元于2014年4月1日诉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伍元与被告赵梦龙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伍元负担。\n\n"}], "length": 237}
{"id": 2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杜圣涛男方与被告张梓澜女方认识恋爱于2011年9月6日生育一女杜薇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杜圣涛于2014年3月24日诉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圣涛与被告张梓澜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杜圣涛负担。\n\n"}], "length": 260}
{"id": 2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辜秋荣女方与被告梁天昊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15日在洪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5日生育儿子梁高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加之被告曾经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辜秋荣与被告梁天昊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辜秋荣承担。\n\n"}], "length": 215}
{"id": 2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强男方诉称2015年6、7月份原告与被告黄琴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在女方家庭的催促下于2015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去西安旅行十天回家后原告及家人催促被告黄琴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琴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愿登记之后被告黄琴离家并将原告的QQ删除并更换手机号码致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告黄琴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十五天原告家人为原告结婚共花费礼金62760元给被告黄琴买项链等共计123880元原告父母为给原告办理婚事欠下80000多元的债务现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相应财产故诉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礼金62760元及价值5000元的项链\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强要求被告黄琴返还礼金6276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赵强负担。\n\n"}], "length": 442}
{"id": 2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燕女方诉称我与被告秦涛男方于2010年相识于2011年12月领证结婚婚生女秦小芳于2013年年2月16日出生被告一直说没有钱等以后在办婚礼为了给婚生女办户口原告假借办保险从家中拿了户口本与被告领证被告一直不敢担责任面对原告父母且被告在婚后还会经常去赌博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仅工作了两三个月就做零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原告一直希望被告能够悔改给原告一个简单的婚礼但被告一直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鉴于被告作为一个丈夫不能照顾妻子作为一个父亲不能尽到责任原告对被告没有任何期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秦小芳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燕与被告秦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燕负担。\n\n"}], "length": 418}
{"id": 2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石建国男方诉称原、被告蒋文娟女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4日在黄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店开发区××××房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遵照履行。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于2017年5月23日诉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位于葛店开XX××以南尚东××××单元××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位、位于葛店开XX**路以南尚东嘉景院**楼******的房屋(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葛店开字第**权归原告石建国所有。二、被告蒋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石建国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石建国名下。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蒋文娟负担。\n\n"}], "length": 588}
{"id": 2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淦男方诉称原、被告曾紫女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王子豪被告在儿子出生后不久即外出务工其间被告对家庭不闻不理未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现诉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子豪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淦与被告曾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淦承担。\n\n"}], "length": 251}
{"id": 2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晶晶女方诉称1999年原、被告李华男方经被告的堂妹介绍相识后经被告强迫不到一个月就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心怀怨恨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后原告因怀上女儿为了名节2000年6月29日只好随被告到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李丽2006年10月26日生育儿子李壮生育女儿后被告重男轻女不思进取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后伤心至极的原告回娘家住了半年2006年生育儿子李壮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随时像防贼不准原告私下带孩子玩更不准带回娘家探亲原告为了两个孩子健康成长一直容忍拼命打工挣钱按时寄抚养费回家2010年3月夫妻彻底分居期间双方偶有回家但亦是分居生活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丽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壮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张晶晶与被告李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晶晶负担。\n\n"}], "length": 530}
{"id": 2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小丽女方诉称原、被告江诚男方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3月8日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于1997年4月14日生育一女江佳于199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江林2015年原告与他人合伙买货车经营借债30000元婚生女在渠中读书租房借债20000元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胡小丽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江诚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小丽要求与被告江诚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小丽负担。\n\n"}], "length": 305}
{"id": 2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驰男方诉称原、被告肖薇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李茹2013年原、被告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XX住房一套2014年8月1日生育次女李潇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打骂原告原告顾及子女一再忍让但被告非但不反省还变本加厉两人争吵时常牵连子女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仍旧未改被告的种种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现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遂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驰与被告肖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驰负担。\n\n"}], "length": 395}
{"id": 2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8月徐湘蓉女方于孟佳豪男方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2009年12月9日在渠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07年8月29日生育一子孟子成2011年生育一女孟晨曦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为了生意上的事情大打出手被告父母和姐姐等人曾多次劝阻但原、被告依然因为一些生活小事争吵打架在一次酒席上为让位置一事双方争吵后原告害怕被告打骂便离家出走为此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挽救婚姻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依然没有改正缺点被告的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于2016年8月9日原告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孟子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孟晨曦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湘蓉与被告孟佳豪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湘蓉负担。\n\n"}], "length": 524}
{"id": 2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年底原告王徐女方、被告武城男方双方父亲的搓合下相识恋爱2004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务工但被告不务正业参与六合彩赌博2007年4月14日生育一女武婷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5月12日被告在湖南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判刑3年期间减刑2015年9月出狱出狱后被告不求上进对原告及女儿陌生现原告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徐与被告武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徐负担。\n\n"}], "length": 353}
{"id": 2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宴兰女方与被告许文安男方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86年8月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6年10月30生育一女许利于1987年10月6日生育一子许小江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带着子女外出务工夫妻俩过着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原告为了解除痛苦于2011年曾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从此双方未再见面未联系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宴兰又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宴兰与被告许文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n\n"}], "length": 298}
{"id": 2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胥晓男方与被告赵长江男方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2日生育一女孩赵馨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古怪与原告为生活琐事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争吵打架特别是在对待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很不负责任给孩子吃饼干当正餐不洗脸不换衣服原告发现后与被告争吵被告的父母还支持被告原告实在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于2015年10月离开了被告各在一地务工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胥晓与被告赵长江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胥晓负担。\n\n"}], "length": 386}
{"id": 2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瑞女方与朱成龙男方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4年7月10日生育女儿朱莉1986年7月28日生育儿子朱审言被告性格暴躁且极度自私嫌弃原告娘家穷且不准原告与娘家人来往还说如果原告与娘家断绝来往的话才对原告号原被告婚后多年均在外务工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掌控被告时常怀疑原告接济娘家并为此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被告多年来一直不尊重原告经常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回家后还讲给原告听原告已忍受多年现已无法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2日请求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准予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瑞要求与被告朱成龙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瑞负担。\n\n"}], "length": 411}
{"id": 2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5月原告陈丽女方、被告张辰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6月生育一女张雅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极差婚后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原告在怀孕期间不给付生活费对原告及女儿缺乏关心无奈原告从2009年12月回娘家居住于2010年1月到广东务工2013年3月原告向渠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渠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A离婚二、婚生女罗某雅由被告A直接抚养原告A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A雅抚养费700元至A雅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n\n"}], "length": 457}
{"id": 2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秀华女方与被告娄鹏男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8月7日生育一子娄方婚后被告酗酒的恶习就表现出来刚结婚时酒后睡觉不闹事近10年来被告酒瘾成性无法控制自己经常无事生非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事后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悔改最不能忍受的事被告辱骂原告父母脾气越来越暴躁对此原告见到被告极度恐惧生活不得安宁当时原告想过离婚可考虑到儿子还小所以忍让至今现原、被告分居已5、6年了期间很少见面偶尔见面被告又无理取闹此前的恶习没有一点改变由于被告酗酒家庭暴力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娄鹏离婚婚生子娄方由被告娄鹏直接抚养夫妻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秀华与被告娄鹏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秀华负担。\n\n"}], "length": 480}
{"id": 2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红女方与被告韩有为男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85年生育长子取名韩家良1987年生育次女取名韩佳佳2000年被告在外务工不顾家里的父母及妻儿公然与他人同居生活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便一直在容忍2003年原、被告在广东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当时双方没有回四川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互不联系至今被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1月23日张红特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请与韩有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红与被告韩有为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n\n"}], "length": 349}
{"id": 2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文静女方与被告陈天鹤男方于1989年1月从相识发展到相恋次年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同年7月29日原告生育一子陈宇聪1993年又生育一女陈凤婚后的前几年原、被告感情一般自从双方于2000年搬进渠城以后被告由于无事情做性格开始扭曲经常无理取闹甚至在众多人面前不问青红皂白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上遍体鳞伤原告当年就想过离婚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忍至今日可被告古怪的个性仍没有改变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数次对原告施以家暴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03月16日文静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调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等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文静要求与被告陈天鹤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静负担。\n\n"}], "length": 396}
{"id": 2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兴华女方、被告陈德民男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告身体的原因没有生育孩子夫妻二人收养了原告哥哥之女被告也没有怨言一家三口幸福地生活到2011年7月由于夫妻各在一处务工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被告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在一起第三者公然挑衅原告原告伤透了心但为了完整的家为了孩子忍了下来可被告变本加厉不给原告说法留下离婚协议就走了从此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家庭义务不尽父亲责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解除原告的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兴华与被告陈德民离婚二、原、被告之养女由原告张兴华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n\n"}], "length": 456}
{"id": 2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俊男方、被告杨丽于2009年自由恋爱2010年10月8日于临巴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通过日常生活的长期接触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和人生观夫妻之间有点矛盾都藏在心中不向对方说出来不交流都冷暴力致双方积怨越深现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夫妻关系形同陌路人原、被告有一套位于渠县的住房共同债务11万元综上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彼此的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起诉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调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分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俊与被告陈丽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马俊负担。\n\n"}], "length": 392}
{"id": 2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冯建华男方与荀杨女方于198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6年12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有一儿子双方因对子女教育发生分歧家庭经济不民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于2015年9月9日原告起诉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建华要求与被告荀杨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48}
{"id": 2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翠花女方诉称原、被告李宏伟男方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女李绮2012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在不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几天后才回家原告以为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会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谁知其又不与家人联系独自外出这令原告心灰意冷2013年原、被告生育一子因该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备受打击此时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反而悄无声息的外出玩耍后原告在家收拾屋子被告见状误以为原告要离家出走就让原告自己走原告伤心至极独自一人到广东务工此后双方未再联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翠花与被告李宏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n\n"}], "length": 457}
{"id": 2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钱家亮男方与赵薇女方于2002年5月相识于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23日育有一子钱多多因感情不合原告已于2014年4月2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希望双方能够通过沟通、化解彼此矛盾但是事与愿违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而且矛盾加深互不理睬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多多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家亮与被告赵薇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小孩钱多多2015年5月23日出生由被告赵薇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钱家亮从2016年8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抚养费支付至钱多多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家亮负担。\n\n"}], "length": 478}
{"id": 2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丁蕊女方诉称原告刚刚满16岁时和被告陈辰男方相识原告在懵懂无知加之被告威逼利诱下才不得已与被告同居1998年原、被告生育一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幸夭折2000年7月14日生育儿子陈康在恋爱期间原告一直不想与被告结婚当原告将此想法告知被告时被告就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为了给儿子上户口同时也为了一个完整的家所以原告于2000年10月12日才不得已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较为淡薄婚后双方一同外出打工儿子陈康一直由原告母亲在家乡抚养在外打工之初被告一直不安心工作每个厂都干不了几个月就辞职闲耍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双方年末没有钱回家看儿子和父母甚至连续六年都没有回过家2012年被告以承包建筑工程为借口向亲朋好友大量借贷借来的钱都用于吸毒和赌博让本来有点起色的家庭又沦落到天天有人上门要债的地步为了躲避上门要债的人也为了挣钱抚养儿子原告于2013年外出打工综上原、被告相识时原告仅16岁认识能力有限且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被告又有吸毒和赌博的恶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丁蕊于2014年4月25日诉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陈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及书学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A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659}
{"id": 2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7月周洋女方与华云男方在湖南怀化务工时相识恋爱2011年2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子华昊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周洋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华云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周洋与被告华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洋负担。\n\n"}], "length": 218}
{"id": 2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田小刚男方诉称原、被告李青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田茹2013年原、被告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一套2014年8月1日生育次女田潇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打骂原告原告顾及子女一再忍让但被告非但不反省还变本加厉两人争吵时常牵连子女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仍旧未改被告的种种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现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遂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田小刚与被告李青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小刚负担。\n\n"}], "length": 396}
{"id": 2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丽女方与房朝伟男方于2009年5月19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1月16日生下女儿后房朝伟重男轻女对刘丽感情一落千丈房朝伟身体不好性格古怪与刘丽性格不和房朝伟以身体不好为由不出去工作只在家上网玩游戏完全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刘丽诉讼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为1、判令刘丽与房朝伟离婚2、判令婚生女某由刘丽抚养房朝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房朝伟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刘丽。\n\n"}], "length": 295}
{"id": 2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秦观男方与朱瑞丽女方于2014年5月经中间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属大龄未婚相识到结婚不足半年时间婚前缺乏了解故婚后经常吵架双方结婚后2014年11月秦观出资340000元作为首付款购买长春一套房由于娘家的过多干涉及性格不和等原因无法继续生活已于2015年6月搬离了住房秦观出资都是由父母从亲戚朋友处借的钱朱瑞丽并未出资房名落到朱瑞丽名下也是迫不得已因A朱瑞丽的公积金基数低贷款不够只能用秦观的公积金贷款故离婚时朱瑞丽应当返还秦观出资的340000元首付款及共同还款额的一半11000元登记后因秦观购房时已四处举债没钱再购买结婚用的衣物、首饰、置办酒店及婚庆等事宜商量共同向银行贷款120000元利息12000元担保费3600元贷款由双方共同花费完毕现贷款马上到期利息是由秦观每月按期偿还故朱瑞丽应当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担保费一半的责任结婚照、婚庆定金、购买家具、床上用品、厨具等的花费都是秦观父母出资置办A应当返还及承担诉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秦观与朱瑞丽离婚2、秦观与朱瑞丽共同偿还本金120000元利息7985.80元第四季度利息2306.7元、代偿利息5679.1元违约金6115.34元朱瑞丽应负担57991.85元3、朱瑞丽返还首付款340000元及已经共同支付的贷款19232.56元4、请求朱瑞丽承担结婚相关费用结婚照、婚庆定金、公证费、中介费16510元返还秦观父母出资购买的家具、床上用品及厨具\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秦观与被告朱瑞丽离婚二、被告朱瑞丽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秦观184735.76元三、被告朱瑞丽应负担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57434.29元四、驳回原告秦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被告秦观负担300元原告朱瑞丽负担1516元。\n\n"}], "length": 955}
{"id": 2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8月23日胡颖女方、安鹏男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安平婚初感情尚可随着女儿出生生活开销变大生活异常拮据胡颖辞职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工作上没有上进心且工作具有季节性冬季休息5个月期间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双方家里救济生活被告休息时间从早到晚坐在电脑旁打游戏从不照顾孩子每天都喝酒安鹏没有现在年轻人上进的态度每天混日子孩子出生后原告基本上在娘家和妈妈一起照顾孩子生活支出也是娘家提供被告几乎没有付出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胡颖于2016年3月9日诉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安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原告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按揭首付129000元已偿还60000元贷款\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颖与被告安鹏离婚二、婚生女安平由原告胡颖抚养被告安鹏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自2016年10月起支付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三、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归原告胡颖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胡颖自行偿还原告胡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安鹏人民币72900元四、驳回原告胡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胡颖、被告安鹏各负担522.5元。\n\n"}], "length": 671}
{"id": 2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丽丽女方诉称2009年5月19日原、被告王壮男方登记结婚有婚生子女一名王晨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打仗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丽丽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丽丽负担。\n\n"}], "length": 189}
{"id": 2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赖长生男方与被告张爱华女方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4日婚生一女取名赖明秋2003年4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4年2月5日双方复婚2008年1月10日原告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长生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n\n"}], "length": 225}
{"id": 2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格飞男方与被告李行秋女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生病回娘家修养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8月21日原告诉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格飞与被告李行秋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齐格飞负担。\n\n"}], "length": 187}
{"id": 2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秀英女方、被告操家国男方于1999年12月16农历结婚婚后关系不睦导致双方一直未生育孩子被告不但不给原告看病也不商议抱养孩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不给原告零花钱也不为原告买衣服2011年农历3月10日原告娘家过古会原告要求与被告去娘家走亲戚遭到被告拒绝原告独自前往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娘家居住三年期间被告没有叫过原告原告生病住院也未见被告及家人看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地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原告久居娘家期间的生活费3万元原告住院、医疗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秀英与被告操家国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秀英承担。\n\n"}], "length": 374}
{"id": 2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兰芳女方、被告周发男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4日婚生一子周明由于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建立深厚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原告与儿子也不拿生活费抚养儿子令原告伤心痛绝夫妻现已实际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兰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赵兰芳负担。\n\n"}], "length": 306}
{"id": 2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清华男方与被告刘梦女方于2011年相识此后双方共同生活于2013年1月26日生育一女李梦华双方于2013年7月31日在南靖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建立深厚感情常因琐事吵架现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于2016年4月27日李清华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清华由原告直接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清华与被告刘梦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清华负担。\n\n"}], "length": 282}
{"id": 2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萌女方与被告刘磊男方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刘梦龙由于草率与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爱赌博、用原告的三张信用卡透支80000元用于个人用途不予还款又没有尽到家庭责任现原告已和被告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诉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梦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二、由被告承担债务8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萌负担。\n\n"}], "length": 354}
{"id": 2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娟女方与被告罗华腾男方于2012年9月5日经朋友介绍在柳州认识2012年9月28日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8月18日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4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名叫罗洋。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性格不和被告谎言太多对原告没有一句真话房产、工作、身份全都虚假天天在家打游戏不上班经常为了经济问题争吵被告私自变卖家里财产挥霍一空被告从不照顾原告与小孩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小孩出生后被告二三天才出现一次行踪不定导致原告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由于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分居至今。儿子罗洋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生活上都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支持与照顾所以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儿子杨某丙的成长。由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协商不下原告特此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洋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娟与被告罗华腾离婚。婚生男孩罗洋2014年12月21日生随原告杨某甲共同生活并由其携带抚养。。\n\n"}], "length": 570}
{"id": 2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琴女方、被告游好古男方于2005年因工作原因相识2006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游雄现随原告方生活2008年3月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7月18日原告诉讼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琴与被告游好古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琴负担。\n\n"}], "length": 301}
{"id": 2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施传福男方诉称原、被告许晶晶女方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日生育一女施雅施雅现由原告父母代管婚前原、被告恋爱相处时间短暂婚后原、被告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在外务工期间与一异性同居生活至今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曾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现在被告却不愿意与原告一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讼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婚生女施雅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施传福与被告许晶晶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施传福承担。\n\n"}], "length": 419}
{"id": 2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翠花女方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晓明男方于2005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认识2009年6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14日生育一女郭鑫因婚前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加之被告属于再婚猜忌、疑心极重夫妻之间的信任感全无且被告极具暴力倾向稍为一点小事就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就离婚事宜双方协商无果故于2014年7月15日诉至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翠花与被告郭晓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n\n"}], "length": 317}
{"id": 2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宋芳女方诉称与被告刘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11日在思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2日生育婚生子刘翔原、被告的婚生子长期与原告姑姑、姑父共同生活由原告姑姑照顾原、被告婚生子原、被告结婚之后家庭的经济支出主要由原告负担原告2013年5月4日因为受伤住院被告虽有到医院看望原告然而未在医院陪护原告由原告出资聘请护工护理出院后原告因工作关系搬至单位居住与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并未到单位看望原告故宋芳于2014年7月22日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宋芳负担。\n\n"}], "length": 404}
{"id": 2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溥秋女方与被告黄小强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3月29日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9月19日生育儿子黄安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6月份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儿子黄安一直以来均由原告抚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7年3月3日起诉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黄安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黄安独立生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黄安由原告溥秋抚养至黄安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由被告黄小强自2017年4月开始每年度支付给原告溥秋儿子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其中2017年度的抚养费按照9个月计算为4500元抚养费限在每年度的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100元由原告溥秋负担。\n\n"}], "length": 494}
{"id": 2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常紫薇女方于2010年7月26日与苏志明登记结婚2010年11月4日生育一子苏甲由于常紫薇与苏志明婚前缺乏了解接触较少婚后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加之苏志明常常对常紫薇某拳脚相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与苏志明离婚考虑到苏志明脾气暴躁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恳请法院判决苏甲由常紫薇抚养综上常紫薇与苏志明已无感情可言特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常紫薇与苏志明离婚2、婚生子苏甲由常紫薇抚养苏志明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诉讼费由苏志明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常紫薇与苏志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常紫薇负担。\n\n"}], "length": 353}
{"id": 2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小刚男方与冯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11月12日婚生女赵茹出生现随冯莉共同生活赵小刚男方于2015年2月27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冯莉离婚抚养婚生女赵茹、冯莉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一、准予赵小刚与冯莉离婚二、婚生女赵茹暂随冯莉共同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赵小刚于判决生效后的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冯莉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至赵茹十八周岁止。冯小刚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曲解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冯莉的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2、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导致目前生活困难且冯莉有过错应返还彩礼款3、冯莉存在智力缺陷不宜抚养女儿赵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冯小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小刚负担。\n\n"}], "length": 446}
{"id": 2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熊岚女方诉称2003年原、被告莫高男方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9日双方生育一子莫晓鸣2006年11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莫小花2010年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期间莫晓鸣、莫小花随被告生活原告称被告家庭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为使女儿拥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并得到良好的教育2015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莫小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依据》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熊岚与被告莫高的非婚生女王某丙随熊岚生活抚养费自理二、原、被告的非婚生子莫晓鸣随被告莫高生活原告熊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被告莫高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412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岚、被告莫高各负担75元。\n\n"}], "length": 505}
{"id": 2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丁香女方与被告袁德福男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认并于199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8年8月5日生育长女袁媛2005年6月10日生育长子袁平被告更在婚后染上爱看淫秽录像的不良习惯极不利于孩子成长加之2008年后被告有了外遇从此夫妻关系降至冰点虽同在一个屋檐下但是已经十年之久没有夫妻生活有被告自拍与第三者录像视频为证在有了外遇之后被告对孩子也是漠不关心从未往家里拿过一分钱的抚养费经常喝的烂醉才回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导致两个孩子与被告感情疏远并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在感情与现实生活的双重压力下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原、被告在此期间矛盾并未缓和感情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再次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香与被告袁德福离婚长女袁媛由原告丁香抚养长子袁平由被告袁德福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三、豫A1679R长安之星面包车归原告丁香所有豫A352EE东风面包车归被告袁德福所有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香负担。\n\n"}], "length": 745}
{"id": 2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蕊女方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明志男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被告于1998年8月5日生育长女黄倩2005年6月10日生育长子黄龙婚后被告染上爱看淫秽录像视频的恶习并在家中电脑存放视频片段加之2008年后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婚外关系对原告更加冷淡也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其与子女间感情淡漠也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均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诉请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蕊负担。\n\n"}], "length": 445}
{"id": 2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孟锦荣女方与被告姚亮男方于2001年初相识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9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月27日生育儿子姚波2012年11月8日生育女儿姚伊婚后由于被告吸毒原告经常与被告因此吵闹骂架致夫妻感情不和2017年5月开始双方开始感情不和分居2019年4月诉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继续因感情不和分居2020年5月27日原告再次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三,其他无争议。\n\n"}], "length": 321}
{"id": 2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薇薇女方与被告赵昆仑男方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于2010年4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赵嘉伟2013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阿拉尔垦区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5月22日复婚复婚后被告仍不能改正自身错误致使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徐薇薇于2015年8月7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赵嘉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薇薇与被告赵昆仑离婚二、婚生子赵嘉伟由原告徐薇薇抚养被告赵昆仑每月支付抚养费814.54元从2015年10月开始支付于每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徐薇薇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438}
{"id": 2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秀兰女士与王乾坤先生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9月共同生育一女取名王甜甜2018年10月张秀兰与王乾坤因夫妻感情不合开始正式分居。双方正式分居后王乾坤便没有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张秀兰个人无力承担王甜甜的全部开销希望王乾坤能支付王甜甜的抚养费王乾坤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秀兰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乾坤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从2019年1月开始按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元并要求王先生支付张女士2018年10月至起诉之日垫付的抚养费**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n\n"}], "length": 294}
{"id": 2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金华女方与被告沈星海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沈大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加之无法顺畅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家庭经济负担越来越大家庭开支均有被告承担但原告并没有体恤到被告的辛苦反而经常埋怨、指责被告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尤其近两年来双方矛盾日趋激化无法缓和。目前的婚姻现状已经让双方都感到身心俱疲、精力憔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年以后原告吴金华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沈大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3、分割共有车辆一辆。4、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1、双方离婚2、婚生子沈大石由原告吴金华抚养沈星海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沈星海享有探视权并约定一周探视一次寒暑假探视20天4、车子归被告沈星海所有补偿原告50000元。。\n\n"}], "length": 439}
{"id": 2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红女方与张驰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14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后孙红与张驰之女孙梅于2014年8月30日出生。经本院询问孙红称孙梅现随其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一五年六月起孙红与张驰之女孙梅由孙红抚养,张驰每月支付孙红抚养费三千元至孙梅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驰负担。\n\n"}], "length": 199}
{"id": 2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贾科与郝迪2010年3月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生育长子2015年10月生育次子婚后女方在家全职照顾两个孩子未外出工作。婚后第二年男方就与叔叔在新XX合作开办了一个搅拌站女方和公婆也就随之到了新XX生活。但是男方在2018年出轨初恋情人被女方及男方母亲当场捉奸。男方随即提出离婚并离开新XX与初恋情人在河南老家租房同居女方不知道居住地址且很快以感情不合、常年不被信任和被猜忌、双方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为由判不准离婚。半年后男方第二次起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双方不准离婚。\n\n"}], "length": 301}
{"id": 2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大壮(男方)诉称,原、被告李雨萌(女方)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李雨萌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后拒绝原告正常履行探视权的请求,因孩子年纪尚幼,在得不到父爱关照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及父母均工作,很难对孩子进行很好的照看,对孩子的安全也存在很大的隐患。现孩子已满两周岁,具备同父亲一同生活的条件了。为了保证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特请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以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原告愿意积极配合被告履行其探视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婚生女胡小可变更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胡大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大壮负担。。\n\n"}], "length": 339}
{"id": 3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荣芳(女方)与万方名(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现生育一子,取名万有钱。婚前和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性玩游戏、不照顾家庭、对孩子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双方从2012年6月份至今分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驳回后双方夫妻感情裂痕仍然难以修复。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万有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支付抚养费119486元,经济困难帮助金10万元,共计219486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1离婚;2、婚生子万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万某1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现在被告处的电脑一台归被告万某1所有;4、被告万某1给付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余额的50%,即12732元;5、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03.5元。。\n\n"}], "length": 476}
{"id": 3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曲昌伟(男方)以感情破裂,韦婉婷(女方)消极处理家庭关系为由申请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诉讼请求。\n\n"}], "length": 73}
{"id": 3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戴立秋男方与孟朝阳女方于1992年6月3日结婚现原告认为被告常年不回家不关心子女的成长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9年4月3日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n"}], "length": 150}
{"id": 3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明(男方)与王亚楠(女方)双方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共同财产为机动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育有一女,今年五周岁,一直随女方生活。男方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男方最终放弃抚养权,后多次沟通确定抚养费金额。\n\n"}], "length": 115}
{"id": 3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禹涵女方诉称原、被告赵伟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双方因此经常争吵不断2009年6月1日婚生女儿赵诗诗出生但被告没有因女儿的出生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至此原告彻底对被告丧失了信心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婚生女儿赵诗诗自出生后就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且被告染有种种恶习如孩子由被告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将女儿判归原告抚养另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有陪送的嫁妆现均在被告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2年4月5日原告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704元被告返还原告陪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及原告和女儿某甲个人生活用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准许原告陈禹涵与被告赵伟离婚二、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陈禹涵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赵伟每月可探视女儿赵诗诗两次三、原告陈禹涵陪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原告陈禹涵和女儿赵诗诗个人生活用品由原告陈禹涵自行拉走四、驳回原告陈禹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禹涵负担150元被告赵伟负担150元。\n\n"}], "length": 652}
{"id": 3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戴蒙女方与被告章程男方系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5年9月26日育有一子章莱孩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0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3年2月1日治愈出院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因为自孩子出生一直是原告以打工收入抚养孩子请求判令婚生子章莱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332}
{"id": 3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文女方与被告陈武男方于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10日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兵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从2006年10月份怀孕后就一直在娘家居住与被告聚少离多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被告一直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陈兵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张文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文与被告陈武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n\n"}], "length": 408}
{"id": 3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江乐平男方与被告马英华女方于2013年3月13日在安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江启明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打架特别是2015年元月15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纠纷并打架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故江乐平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男孩江启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乐平要求与被告马英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乐平负担。\n\n"}], "length": 343}
{"id": 3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梅女方诉称2008年春天我与被告李刚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1日举行典礼仪式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即发生矛盾同年5月6日我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起诉离婚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要求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梅与被告李刚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索尼相机一台、美的豆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海信彩电一台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1000元沁园饮水机一台、紫砂壶一套、电饭锅一台归原告所有该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419}
{"id": 3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董建军男方、被告胡丽女方均系再婚2009年7月2日董建军与胡丽登记结婚2011年3月14日生一女孩董莉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8月董建军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9月23日撤回起诉2016年3月董建军再次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董建军的诉讼请求。于2017年1月3日上诉人董建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项改判被上诉人胡丽每年支付婚生女抚养费960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3515元及上诉期间女儿医疗费2592元改判被上诉人胡丽名下71271元存款全部归上诉人董建军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董建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n\n"}], "length": 365}
{"id": 3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丽华女方诉称我和被告刘怀德男方由于婚前草率结婚彼此并不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且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经常酗酒由于被告多次保证改正错误我仍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不思悔改2014年10月我们再次发生纠纷我离家居住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我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我的个人财产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归我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赵丽华与刘怀德离婚二、赵丽华的个人财产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赵丽华所有刘怀德的个人财产TCL王牌42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木制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餐桌一张、餐椅四把、布艺沙发一套三加一、木制茶几一个、两开门衣柜两组、电脑一台名称不详、电脑桌一张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刘怀德所有刘怀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归左某的所有财产交付左某三、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刘怀德彩礼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赵丽华负担75元刘怀德负担75元。\n\n"}], "length":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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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3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迅女方诉称我与被告彭康男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彭秀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彼此并不十分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经常因酗酒暴打我2007年4月将我的肋骨打断我在无法忍耐的情况下向其提出离婚被告多次保证改正错误在我的家人劝说下我与被告继续生活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酗酒我于2014年4月搬出居住至今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周迅与彭康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房屋一套小区内车库一间美的落地式空调一台海信三开门电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套电动洗脚盆一个摩托车一辆在广发证劵公司以彭康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股票市值73520元住房公积金75000元归彭康所有三、夫妻共同财产创维34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荣升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个豆浆机一个周迅带走的114780元归周迅所有四、彭康给付周迅财产折价款1468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五、夫妻共同外债欠周迅姐姐40000元由彭康负责偿还六、夫妻共同存款以彭康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840元双方自愿赠予周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康负担。\n\n"}], "length": 640}
{"id": 3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丽女方、被告郭淮男方于2009年相识2011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草率结婚彼此并不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经常因社会不良事件被公安部门传唤在家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在无法忍耐的情况下曾吞药自杀未遂原告被抢救生还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2013年1月2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及时报警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河子西派出所调解无效2012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后因被告多次威胁原告家庭人员生命无奈原告撤诉现经原告多次努力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于2014年10月8日再次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丽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丽负担。\n\n"}], "length": 409}
{"id": 3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红(女方)诉称,我与被告李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彼此并不十分了解便草率结婚,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吃饭,回家也不管孩子,把孩子留给原告父母照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找理由与原告发生纠纷,多次努力也没有和好,后来多次协商离婚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和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红要求与李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红负担。\n\n"}], "length": 266}
{"id": 3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心如女方与被告崔永明男方于2009年相识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以至于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无法忍受于2014年2月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考虑到夫妻感情于同年3月7日撤诉但夫妻感情并未和好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原告又一次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心如要求与被告崔永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心如承担。\n\n"}], "length": 404}
{"id": 3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三(女方)与李四(男方)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小四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四出手打张三,对张三多次误解,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原告张三认为与被告李四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于2015年4月22日特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李小四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357}
{"id": 3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四女方和张三男方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张三就对家庭不管不顾对李四更是冷嘲热讽甚至动手殴打李四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现在张三的所作所为使李四更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四曾于2012年12月向宣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改善所以原告李四再次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四负担。\n\n"}], "length": 323}
{"id": 3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有良女方与被告赵无极男方于1995年3月14日在双方父母要求下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父母包办婚姻于1996年5月13日生有一女赵莹1998年3月23日生育一子赵熊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因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且分居长达7年之久特诉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有良要求与被告赵无极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有良承担。\n\n"}], "length": 310}
{"id": 3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红女方诉与被告李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日生育儿子李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李华由王红抚养抚养费自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红与被告李明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n\n"}], "length": 277}
{"id": 3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荣兴女方与被告甘集男方于2007年1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1月27日按习俗结婚2009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甘冬2009年12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30000元儿子甘冬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荣兴与被告甘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53}
{"id": 3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福男方与黄穹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另被告信仰天主教是一位虔诚的教徒原告刘福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中与被告黄穹的世界观、人生观等都大相径庭、对待事物的认知态度和处理方式也都不同导致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婚姻形同虚设2016年4月19日原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福负担。\n\n"}], "length": 360}
{"id": 3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贵男方诉称原告与被告余良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3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原告为此向被告家支付彩礼81400元被告属于再婚举行婚礼后被告便以种种借口不和原告同房从2016年4月26日生气后被告未回到原告家中原告及亲朋去过被告家找过几次被告及其家人均说不再亲戚了原告无奈起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814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良甲向原告韩贵返还彩礼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被告余良举行婚礼之前的财产归被告余良所有三、驳回原告韩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n"}], "length": 492}
{"id": 3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章皇女方被告石策男方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于2012年9月18日仓促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辛苦赚钱为了家庭四处打工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开支而被告的收入却只供自己花销即便如此被告不珍惜婚姻没有家庭责任感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且被告因此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令原告生活痛苦不堪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多次检查监测身体情况未发现不能生育症状原告要求被告去检查身体被告不予配合2015年6月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被告到郑州某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检查结果是被告身体存在异常不能生育即便如此被告仍不珍惜婚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也因被告的原因现在没有工作无任何收入一直在新乡的娘家居住原被告为了结婚于2011年底共同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屋一套被告向原告承诺自愿放弃自己出资部分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原告现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郑州市一处房屋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皇与被告石策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547}
{"id": 3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妞女方被告刘帅男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6日按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刘洋2012年4月1日生育长女刘青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性情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10月1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后又持刀威胁被告之父打“110”报警后被告才停止行凶并从此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遂酿成纠纷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张妞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妞与被告刘帅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妞负担。\n\n"}], "length": 410}
{"id": 3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丰男方经人介绍与袁玉女方在2016年1月18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女方要彩礼现金96000元衣服款3000元及其他名目的1000元共计100000元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被告拒绝返还彩礼赵丰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现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373}
{"id": 3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马军男方与雷云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2月29日订立了婚约订婚时被告雷云向原告马军索要彩礼现金26000元及及3000元的礼品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不愿与原告结婚又拒绝返还彩礼原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军彩礼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雷云负担。\n\n"}], "length": 294}
{"id": 3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梅有男方与被告卜世女方于2000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梅钱2009年2月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太民初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梅有与卜世离婚婚前原告家出资在被告家提供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南关上建造砖木结构房屋四间、门楼一间及相应院墙但该财产没有分割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南关的房产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梅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有负担。\n\n"}], "length": 295}
{"id": 3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高本男方、被告杨姐女方于2010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现金17000元“金儿环、金戒指、金项链”一套手机一部后又索要价值3600的电脑一台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被告又索要现金50000元上车礼10000元后退回原、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后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且被告怀孕后自行做了流产现原告诉请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及物品折款共计77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姐返还原告高本彩礼款33000元二、被告同居前个人财产格力空调一台、晶弘冰箱一台、创维电视机一台、海尔饮水机一台、盆架及鞋架各一个、被子12条、床罩10条、床上用品四件套2套、床单2条、抱枕2对归被告所有三、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价值3000元的海尔电脑主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返还被告现金1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32.50元。\n\n"}], "length": 676}
{"id": 3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梓澜女方诉称原、被告姜春树男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9日按农村风俗结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9日生育儿子姜永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所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儿子姜永明由被告姜春树抚养原告赵梓澜负担子女抚养费31680元二、原、被告同居后共同财产1台电脑、1个热水器、存款10000元归被告姜春树所有被告姜春树某给付原告赵梓澜现金6000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梓澜负担。\n\n"}], "length": 470}
{"id": 3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核桃男方与被告朱苹果女方于2003年11月26日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后于2004年12月22日生育儿子张土豆于2008年10月6日生育女儿张橘子现均随被告生活被告的婚前财产有一套四组合柜、一张长条桌、两个单人木制沙发、一个双人木制沙发、一个菜柜、二个小方凳、一个盆架、一个茶几、一个脸盆、五组合捌角柜一套、6条被子、一条毛巾被、一条太空被现在原告处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一子A由原告B直接抚养所生一女A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给付被告B子女抚养费9200元二、被告的婚前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n\n"}], "length": 386}
{"id": 3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胡英俊男方与被告陈小丽女方于2013年10月19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26000元以及价值8765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商量结婚事宜时原告又给被告现金36000元2014年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向原告索要上车礼900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不协调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去郑州市XX医院门诊治疗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带到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中鑫牌八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处\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丽返还原告胡英俊彩礼现金35500元二、被告陈小丽的个人财产:中鑫牌8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归被告陈小丽所有三、驳回原告胡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491}
{"id": 3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农历2008年12月29日原告郭壮男方和被告李薇薇女方经人介绍订婚原告向被告押彩礼11000元2009年12月6日原告郭壮去被告家“要好”时押彩礼9900元后原、被告于农历2009年12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8月9日被告李薇薇因怀孕后胚胎停止发育到太康县中心医院检查身体并做了清宫流产手术被告李薇薇现未怀孕被告李薇薇的个人财产有:三组合大立柜一套、三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个、大理石茶几一张、客厅三组合条柜一套、钢丝床一张、老式木箱一个、饮水机一台、洗脸盆架一个、不锈钢大洗衣盆一个、粗布单子7条、床罩一套、被罩2个、洋布单子2条、被子14条、夹单子10条、简易衣柜一个上述物品现均在原告家中另查原、被告有共同债权4000元共同债务1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薇薇返还原告郭壮彩礼现金7000元二、原告郭壮分得债权2000元承担债务750元被告李薇薇分得债权2000元承担债务750元三、被告李薇薇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薇薇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之判决内容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601}
{"id": 3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进男方、被告王雅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农历1月4日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农历3月7日长女李朱出生2005年农历1月4日次女李丹出生现李朱、李丹均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带到原告家的个人财产嫁妆有:四组合衣柜一套、三组合条几柜一组、三人坐木质沙发一张、单人木质沙发两张、大理石面大小茶几各一张,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家电)有:长虹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速派奇电动车一辆、中日牌8.5公斤洗衣机一台、海宝牌家用脱水机一台、原、被告还在同居期间共花去10000元在原告所在的村翻建小堂屋一间、翻建老东屋成三间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长女李朱由原告抚养次女李丹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李朱的抚养费7000元二、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翻建的房屋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所购置的家用电器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三、被告的个人财产嫁妆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具有给付内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朱负担。\n\n"}], "length": 699}
{"id": 3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静女方、被告陈家乐男方于2011年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因原告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原想依靠被告照顾生活但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仍需由原告父母照顾生活请求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的轮椅2个和被子12条返还给原告二、原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共同财产2700元给付被告陈家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n\n"}], "length": 416}
{"id": 3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渠冰女方、被告李准男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3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23日生育大儿子李明2012年3月1日生育二儿子李刚现两个儿子均随原告生活因性格不和渠冰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小儿子随原告生活大儿子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差额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李明由被告李准抚养小儿子李刚由原告渠冰抚养被告李准一次性支付原告渠冰子女抚养费36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经济适用房归原告渠冰所有渠冰给付被告李准65740元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渠冰负担。\n\n"}], "length": 421}
{"id": 3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翠华之子刘宽男方与被告李世明之女李可女方199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日生一子名刘谦2010年4月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太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刘宽与李可离婚刘谦由李可抚养2010年8月30日商丘医院对李可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持续性心境障碍——恶劣心境2、无抚养能力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指定刘谦的外祖父李世明为监护人原告认为该指定不利于刘谦的今后成长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刘宽为刘谦的监护人\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指定李世明为刘谦的监护人的指定2、指定刘宽为刘谦的监护人。\n\n"}], "length": 344}
{"id": 3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徐春风男方、被告葛爱华女方于2012年农历12月29日举办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款63000元后被告返还给原告32000元双方同居后无子女自2013年10月份双方因生气而分居至今被告同居前个人财产有: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被子6条、太空被2条、毛毯2条、组装衣架1个、床单3条、床上用品四件套1件、被罩1条、床罩2条以上财产现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爱华同居前个人财产: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被子6条、太空被2条、毛毯2条、组装衣架1个、床单3条、床上用品四件套1件、被罩1条、床罩2条归被告葛爱华所有上述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徐春风负担。\n\n"}], "length": 505}
{"id": 3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博雅女方与被告仇天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由于被告有生理上的缺陷造成其性格古怪双方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已无法共同生活张博雅于2014年7月21日请求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同居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8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博雅的嫁妆10门柜子1套条几柜1个梳妆台1个布艺沙发1套玻璃桌1张鞋柜1个老式柜1个电视柜1个电脑桌1张凳子6个盆架1个归原告所有二、原告张博雅返还被告仇天彩礼现金15000元三、原告张博雅给付被告仇天借款5000元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505}
{"id": 3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10月20日朱家军男方、被告刘娜女方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向原告索取了34200元的彩礼及价值21700元的黄金首饰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且离家不归两人共同生活累计不足2月时间被告方在举办结婚仪式仅几个月后便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又撤诉至此原告深感痛苦对被告再无感情可言特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此诉讼1、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2、同居财产依法分割3向原告返还彩礼34200元及价值21700元的黄金首饰\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娜返还原告朱家军彩礼15500元及四金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二、被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99}
{"id": 3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楠男方与被告韩丽女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0日订婚被告索要彩礼20000元2013年3月25日商量事时被告索要彩礼60000元2013年3月27日索要上车礼20000元由于被告并不真心与原告过日子见钱财到手后便要求与原告分手双方于2013年4月7日分居至今现已无和好之可能经多次协商被告给30000元想了结此事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返还礼金7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楠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97}
{"id": 3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程成男方与被告李青女方于2011年12月2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现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共同分割被告保存约10万元的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现金48000元二、被告汪某某的个人财产组合家具1套、影视墙1个、沙发3个、化妆台1个、电视柜1个、凳子3个、绿佳电动车1辆、海尔牌洗衣机1台归其本人所有三、驳回原告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50元、被告汪某某负担50元。\n\n"}], "length": 413}
{"id": 3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山男方与被告李时女方于2004年1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9月4日生育长女高梦颖现随被告生活于2009年2月2日生育长子高德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四平柜一套,条柜一套,老式柜一个,布艺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木制沙发一套,茶几一个,三斗桌一个,钢丝床一个,藤椅二把,台式风扇一个(上述财物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已分居,原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育男孩高德由原告高山抚养女孩高梦颖由被告李时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二、被告李时同居时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时所有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交付完毕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29}
{"id": 3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嘉欣女方、被告张怀民男方2009年年4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2月15日生育长女张欣娅于2013年12月1日生育次女张怀春于2015年6月13日生育儿子张怀念.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被告的母亲也虐待原告及孩子,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张欣娅、张怀春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儿子张怀念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嘉欣与被告张怀民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24}
{"id": 3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福男方与被告刘英女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3日订立婚约被告方向原告方索要彩礼32000元2013年4月5日原、被告是商量事时被告又要彩礼20000元及价值1500元的黄金首饰和购买服钱衣1000元2013年5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索要上车礼10000元及2800拜礼钱2013年5月8日被告借故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向原告索要现金67300元及黄金首饰原、被告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返还原告B彩礼现金25000元二、被告A的个人财产:一台海尔牌3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18被子18条、床单5条、两套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张竹床、一个布衣柜、一个老式柜、6把小凳子、一套八门组合柜、四张红蜻蜓牌布制沙发、一张电脑桌、一张梳妆台、一把转椅、一张长条玻璃桌、一个盆架、2个盆子归被告A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n\n"}], "length": 617}
{"id": 3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春华女方与被告金鹏浩男方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2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生育长子金成2008年1月6日生育次子金佑由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丈夫与父亲的责任造成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分居已三年余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长子金成一某由原告抚养次子金佑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后共同子女:长子金成一某由原告李春华抚养次子金佑由被告金鹏浩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春华负担。\n\n"}], "length": 347}
{"id": 3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毛蒙女方、被告张磊男方于2009年2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为此原告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为了家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闹的更加厉害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毛蒙与被告张磊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毛蒙自愿负担。\n\n"}], "length": 217}
{"id": 3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思明男方与赵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农历1月12日订亲订亲时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现金38000元、价值5000元的礼物及化妆品七日后原告又为被告购买了价值600元的车票后因被告在南京搞传销想拉原告加入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分歧现被告不同意退还彩礼原告无奈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43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思明彩礼现金35000元驳回原告陈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陈思明负担176元由被告负担714元。\n\n"}], "length": 396}
{"id": 3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承男方与王萍女方于2007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8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于2009年2月日生育长女王子涵于2011年4月3日生育次女王子薇王萍于2014年2月份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承离婚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太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不准予王萍与王承离婚判决生效后王萍与王承一直未和好王承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承承担。\n\n"}], "length": 295}
{"id": 3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重阳男方与被告武秋丽女方于2008年1月13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孩孙芳现随原告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重阳、被告武秋丽生育的女孩孙芳由原告孙重阳抚养被告武秋丽给付原告孙重阳抚养费21900元二、被告武秋丽的个人财产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矮柜一套、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床柜一个、自行车一辆归武秋丽所有三、驳回原告孙重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重阳负担。\n\n"}], "length": 378}
{"id": 3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武男方与被告赵六女方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9月16日订立婚约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66000元看好时又索要60000元2015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时索要上车礼20000元下车礼600元婚后被告又将原告母亲存有10000元的银行卡拿走由于被告经常谩骂、殴打原告造成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分居至今2016年4月18日张武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2、返还借婚姻索要其现金24000元3、同居前的财产依法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六返还原告张武彩礼现金55000元二、被告的嫁妆四组合衣柜1套、三开门推拉衣柜1个、四组合欧式布艺沙发1套、梳妆台1张、木质鞋架1个、长条茶几1张、三组合客厅矮柜1套、穿衣镜1个、木质盆架1个、铝合金衣架1个、被子12条、毛毯1条、四件套1套归被告赵六所有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价值260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及价值16800元的金首饰1套归被告赵六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张武共同财产分割款9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武负担。\n\n"}], "length": 688}
{"id": 3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琦女方与被告郭八男方于2004年农历10月16日按照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0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于2005年9月16日生育长子郭小波于2006年7月24日生育次子郭二峰于2008年3月23日生育三子郭三立由于双方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现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还殴打原告母亲和大姨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琦与被告郭八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琦负担。\n\n"}], "length": 340}
{"id": 3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伊女方与被告王二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1995年1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5年生育一子王小二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伊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伊负担。\n\n"}], "length": 272}
{"id": 3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山男方与被告李思女方于2007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二人于2008年11月22日生育长女王子涵于2011年2月2日生育次女王子墨二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王子墨由原告抚养长女王子涵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山与被告李思离婚二、二人婚生次女王子墨由原告王山抚养长女王子涵由被告李思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驳回原告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山负担。\n\n"}], "length": 366}
{"id": 3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明阳女方诉称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胡兴发男方认识并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因为婚前未有过多的接触和了解造成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吵架近一年多被告王兴发酗酒闹事长夜不归特别近半年被告王兴发未曾回家对家庭、孩子一切家务均不过问还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现造成两人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明阳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明阳与被告胡兴发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明阳负担。\n\n"}], "length": 299}
{"id": 3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菊花女方、被告郭英俊男方于2012年11月25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于农历2012年11月26日开始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21日生育长女郭兰现随原告生活李菊花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菊花与被告郭英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51}
{"id": 3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鹂女方与被告张承男方于2014年3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14年4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5年3月3日生育长女张海英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现双方已分居矛盾无法调和黄鹂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一、原告黄鹂与被告张承自愿离婚二、被告黄鹂自愿抚养婚生长女张海英原告黄鹂负担抚养费10000元三、原告黄鹂在被告张承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木箱1个归原告黄鹂所有四、原、被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协议内容于2016年2月22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n\n"}], "length": 356}
{"id": 3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告刘芳女方、被告李泉男方于1990年1月29日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5月30日生育长子李德1993年5月29日生育次子李煜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沾花惹草造成原、被告经常生气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芳与被告李泉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69}
{"id": 3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德海男方诉称原、被告方明秀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农历2014年腊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换帖、商量结婚事宜及举行婚礼时被告要彩礼8万余元及金戒指、金项链2015年农历6月2日被告不辞而别离开回到娘家经原告多次去叫被告不愿意再与原告继续生活刘德海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生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及金项链、金戒指被告负担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明秀返还原告刘德海彩礼现金30000元二、被告方明秀在原告刘德海处的个人财产被子12条归被告方明秀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99}
{"id": 3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徐徐女方诉称原、被告张跃腾男方于2007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2月1日生育长女张爱徐于2011年1月1日生育次女张玲于2013年8月8日生育儿子张敬王.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被告的母亲也虐待原告及孩子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张爱徐、张玲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儿子张敬王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徐徐与被告张跃腾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4}
{"id": 3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晨冬男方与被告陈慧女方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婚1998年6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1997年2月2日生育女儿郭媛媛于1999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郭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已造成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郭晨冬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郭兴由原告抚养女儿郭媛媛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晨冬与被告陈慧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7}
{"id": 3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安东阳男方与被告操佳丽女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2日开始同居于2011年3月25日生育女儿安燕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于2012年起诉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2太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将女儿安燕判归被告抚养该判决已生效原告现得知被告已另嫁他人且生育有子女女儿安燕被被告放其娘家抚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女儿安燕变更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9}
{"id": 3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长青男方和被告刘琴女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30日按农村风俗进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前被告索要彩礼现金76600元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致使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张长青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长青与被告刘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长青负担。\n\n"}], "length": 242}
{"id": 3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长胜男方诉称原告和被告姚明芳女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3日订立婚约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18000元及一些其他礼品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被告姚明芳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未果现原告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孙长胜彩礼现金17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386}
{"id": 3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张胜男方诉称原告与被告孙俪女方经介绍于2014年1月9日订立婚约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28000元黄金首饰三样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一部在原告多次要求结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与原告退婚并同意返还全部彩礼但是被告在返还16000元现金及电动车后其余部分经多次催要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现金12000元、价值6079元的黄金首饰三样项链、耳饰、戒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A、B辩称退婚不是被告提出来的现金12000元及价值6079元的黄金三样项链、耳饰、戒指也不错但是被告不愿意退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胜某彩礼现金1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三被告负担。\n\n"}], "length": 525}
{"id": 3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新华男方与被告刘洋女方经人介绍于199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生育女儿张灿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张新华于2015年3月26日请求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新华与被告刘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n\n"}], "length": 230}
{"id": 3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园场男方与孟婉亭女方于2004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9日生育长子黄健2007年10月31日生育次子黄康黄园场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称二人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现二人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及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园场与被告孟婉亭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园场承担。\n\n"}], "length": 249}
{"id": 3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女方、被告陈刚男方于2011年1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16日生育长女陈高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回家时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有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n\n"}], "length": 303}
{"id": 3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月26日李思男方与张珊女方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按照当地传统习俗给被告订婚聘金26000元另在皮箱内给付购衣款2000元二被告按习俗返给李思订婚聘金600元后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并导致李思与张珊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被告拒绝返还遂酿成纠纷由于张珊与李思无法结成夫妻之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遭到拒绝李思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5400元和衣服钱2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返还原告某彩礼现金2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422}
{"id": 3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光耀男方与被告张莲女方于2013年11月29日订立婚约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及订婚礼品、衣服、鞋、手机共计9400元于2014年2月9日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76000元2014年3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上车礼2800元结婚当日所收礼金1600元也有被告拿着以上共计100800元被告婚后与原告生活10天后即回娘家居住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由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为结婚还欠了不少外债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无奈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共计1008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光耀与被告张莲离婚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老式木柜1个、老式箱子1个、木制吃饭桌1张、被子12条归被告所有三、被告张莲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款623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585}
{"id": 3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鹏发男方与被告王潇女方于2004年5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4年7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5年8月25日生育一子胡苗现随原告胡鹏发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安徽省界首市生活并经营有一清真小吃店其营业执照经营者业主为胡鹏发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生气打架2013年11月9日原、被告在安徽省界首市生气打架被告王潇受伤\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鹏发承担。\n\n"}], "length": 311}
{"id": 3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农历3月19日王科少男方、被告朱纯女方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生育女儿王玲2008年生育儿子王晟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生育子女后对孩子不管不问毫无家庭观念现原、被告双方再无感情王科少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女A、B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的抚养费16500元、B的抚养费21600元共计381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n\n"}], "length": 388}
{"id": 3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武城男方、被告朱玲女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3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生育一女武玉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建房款100000元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原告于2014年3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没有得到法院准许但是被告仍没有与原告和好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武城于2014年12月18日请求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100000元建房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城与被告朱玲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武玉由原告武城抚养被告朱玲支付子女抚养费25050元被告朱玲返还原告武城建房款100000元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城负担。\n\n"}], "length": 491}
{"id": 3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绮女方、被告郭华男方于201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2月1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郭英、郭颖现均随原告生活2014年2月1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一家人排挤原告所以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绮与被告郭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5}
{"id": 3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史珍香女方与被告梁仁贵男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6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08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2月12日生育女儿梁倩由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在2010年11月份离开原告母女至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史珍香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梁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梁倩归原告史珍香抚养被告梁仁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史珍香某子女抚养费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25}
{"id": 3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德贵男方诉称原、被告胡爱华女方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1年7月17日生育女儿张情于2007年3月17日生育次女张雨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也很一般最近两年被告总找茬与原告生气且其家人也为被告帮腔作势造成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n\n"}], "length": 280}
{"id": 3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刘且男方与被告张莹女方经人介绍于1986年认识并订婚1988年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不甚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打骂被告于2005年春不告而辞长达二年之久就在原告父母用一生的积蓄刚盖好房子之后被告突然返回家中强行入住父母所建新房之内并将原告父母赶出家门至今不知去向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后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且与被告张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42}
{"id": 3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爽女方诉称原、被告李谦男方经人介绍于1995年3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登记于1997年8月9日生育长子李冰2003年8月13日生育次子李良由于双方结婚是被告所逼迫所以根本无感情可言并且婚后被告也总是对原告无故殴打现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6月份原告曾提起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次子被告抚养长子互不负担抚养费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爽与被告李谦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长子李冰由被告李谦抚养次子李良由原告张爽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谦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467}
{"id": 3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成男方诉称原、被告张可女方经人介绍于1987年1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6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克1988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章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于2006年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成与被告张可离婚二、共同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张可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73}
{"id": 3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宽亚男方诉称2004年9月26日原、被告李泽天女方结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姻是父母包办婚后一直未建立起感情经常生气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宽亚与被告李泽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宽亚负担。\n\n"}], "length": 214}
{"id": 3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利德男方诉称原、被告李莉蓉女方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于2005年2月17日生育一子赵怀民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已分居三年有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利德与被告李莉蓉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一子赵怀民,由被告李莉蓉直接抚养,原告赵利德负担子女抚养费,三、原告赵利德的婚前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莉蓉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380}
{"id": 3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刚男方诉称原、被告李美女方经人介绍于1991年3月6日结婚于1993年2月2日生育长女王雪于1996年12月23日生育次女王萌萌于2006年3月26日生育长子王强因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7月份双方生气后原告离家外出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两个被告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刚与被告李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刚负担。\n\n"}], "length": 289}
{"id": 3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梅美女方诉称原、被告胡柯华男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腊月16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外出打工经常生气被告及其家人经常无故找事导致原告精神上身心上遭受严重创伤现双方分居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10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梅美与被告胡柯华离婚二、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内容详见查明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0}
{"id": 3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美莲女方诉称1991年7月19日原、被告赵维辰男方双方当事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特别是今年9月份原告帮助被告在厦门卖东西被告在半月内毒打原告两次并且将原告赶出去不让原告和他住在一起扬言只要原告不与他离婚就会一见到原告就打一直打到离婚为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所生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维辰与被告陈美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1}
{"id": 3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戴嘉伟男方诉称原、被告陈贤郎女方于1992年农历1月6日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并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双方经常生气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抚养两个子女被告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戴嘉伟与被告陈贤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嘉伟负担。\n\n"}], "length": 193}
{"id": 3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于2010年8月23日原告魏齐贤男方诉称原、被告韩春雨女方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争议的家电及家具一台29寸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套三组合柜、一套四组合厅柜、一套木制沙发、一张梳妆台、一个板凳、一张电脑桌、一只密码箱、一个盆架、一个瓷盆、一张长条桌归原告魏齐贤所有二、被告韩春雨给付原告魏齐贤秋季收益500元三、驳回原告魏齐贤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韩春雨当庭一次给付原告魏齐贤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387}
{"id": 3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广(男方)与被告朱亚丽(女方)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将被子、电视等物强行带走,致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育男孩A由原告B抚养女孩A由被告B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二、被告朱亚丽同居时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朱亚丽所有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交付完毕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69}
{"id": 3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三男方诉称原、被告李思女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张小三2007年7月1日生育次子张么三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7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不肯回家原告虽然多次去叫被告被告及其亲属都用拳脚相加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思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张小三由原告张三抚养被告李思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291}
{"id": 3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戴蒙女方诉称原、被告陈乐平男方经人介绍于1995年结婚1996年10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上有一定差异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0年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蒙与被告陈乐平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戴蒙抚养婚生子由被告陈乐平抚养双方互有探视权互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蒙负担。\n\n"}], "length": 307}
{"id": 3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贵男方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刘敏女方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心胸狭窄无事找事常与婆婆争吵并带人殴打婆婆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一起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贵与被告刘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贵负担。\n\n"}], "length": 219}
{"id": 3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阳(男方诉称原、被告李英杰女方介绍后于1998年农历正月4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1999年3月7日生育长女郭英于2005年1月4日生育次女郭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由于被告对家庭的漠视而造成双方无法再生活下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长女郭英由原告抚养次女郭杰由原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郭杰的抚养费7000元二、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翻建的房屋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所购置的家用电器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三、被告的个人财产嫁妆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具有给付内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阳负担。\n\n"}], "length": 556}
{"id": 3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乐群男方与被告赵一香女方于2006年3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5月8日生育女孩胡芳现随被告生活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男孩胡杰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生气于2009年12月份分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育男孩胡杰由原告胡乐群抚养女孩胡芳由被告赵一香抚养原被告互不负担抚养费二、被告赵一香同居时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赵一香所有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交付履行完毕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7}
{"id": 3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范文举男方诉称原、被告曹爽女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25日生一女孩现已4岁一直有原告父母抚养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又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范文举与被告曹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12}
{"id": 3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曹我男男方与被告孙我女女方于2008年相识并于农历2010年12月2日举办仪式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628元由被告负担672元。\n\n"}], "length": 151}
{"id": 3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权男方诉称原、被告刘梅女方于2009年12月结婚后就经常生气吵架根本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儿子孙策出生后仍未改变原告于2011年年初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仍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孙策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权与被告刘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孙策由被告刘梅抚养原告孙权给付被告刘梅其子孙策抚养费21120元抚养费计算方法抚养期限为192个月每月抚育费110元共计21120元三、被告刘梅带到原告家的嫁妆有“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乐彩”牌电视机、10条被子、一套组合柜一个玻璃茶几一张钢丝床一个鞋架”归被告A所有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原告孙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孙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权负担。\n\n"}], "length": 504}
{"id": 3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12月12日原告张八男方与被告袁九女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在原告家生活10天后离开后经原告多次找人去叫被告不同意再回原告家生活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6000元、上车礼10000元、盒子礼600元由于被告不同意再与原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271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精神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高长征彩礼现金9450元二、原告张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轩小娟个人财产“一台海尔牌滚筒洗衣机、一张折叠床、一个电热水壶、一个盆架、4条被子”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郭九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437}
{"id": 3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常久男方诉称原、被告荀乐女方于2008年10月认识并于2009年5月11日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常爽现年4岁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且在生活、性格及文化素养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现分居至今已6个月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常爽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久与被告荀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荀乐由原告抚养被告荀乐不负担抚养费三、被告荀乐的财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归被告荀乐所有四、原告常久给付被告荀乐生活帮助费6000元以上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16}
{"id": 3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伟男方、被告孟春女方经人介绍于1991年3月6日结婚于1993年2月2日生育长女王雪于1996年12月23日生育次女王萌萌于2006年3月26日生育长子王强由于该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无感情可言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自2008年7月双方生气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1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现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强、女儿王萌萌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伟与被告孟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2}
{"id": 3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乐川男方、被告杨凤女方经人介绍于1996年10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7月7日生育女儿孙凤1999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孙德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2005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就没有进过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子女各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乐川与被告杨凤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259}
{"id": 3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括男方和被告刘彩女方于农历2003年正月十六日举行仪式结婚于2005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由原告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债务依法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括和被告刘彩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33}
{"id": 4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龙男方诉称原、被告赵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0年腊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且同居后无子女同居前原告给被告彩礼现金20000元同居后原、被告因性格合不来互相猜疑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返还原告婚约财产2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赵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当庭一次返还原告陈龙彩礼现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359}
{"id": 4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蕊女方诉称原、被告李毅男方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3月13日生育一子李王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曾于2012年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当时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仍与其前妻继续来往有不正当关系经劝解无效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李王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2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蕊与被告李毅离婚二、原、被告的共同子女李王由原告张蕊抚养被告李毅给付原告张蕊子女抚养费34560元三、被告李毅于每年的农历中秋节探视其子女李王一次原告张蕊予以协助四、原告张蕊在被告李毅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8条归原告张蕊所有五、驳回原告张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毅负担。\n\n"}], "length": 584}
{"id": 4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雅女方诉称原、被告张文正男方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9月生育一子张轩原、被告刚结婚时被告家庭比较贫困经过近几年的打拼现办起了门窗加工厂买了汽车被告却经常与别的女子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被告在与别的女人发生关系后还回家讲述其经过被告在与别的女子有暧昧关系后还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心多次伤害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张轩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雅与被告张文正离婚二、共同财产门窗厂一座、五征牌三轮车一辆归被告A所有豫PJK601长城牌轿车一辆归原告刘雅所有被告张文正给付原告刘雅财产补偿费15957元三、共同债务借款110000元及欠款31086元共计141086元由被告张文正偿还四、被告张文正一次性给付原告刘雅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上述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694}
{"id": 4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秋生男方、被告许秋雨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6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0年生长子名冯秋风2001年生长女名冯秋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目前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秋生与被告许秋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42}
{"id": 4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东雪女方与被告毛建宁男方于2011年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因原告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原想依靠被告照顾生活但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仍需由原告父母照顾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A、被告毛建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的轮椅2个和被子12条返还给原告二、原告马东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共同财产2700元给付被告毛建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n\n"}], "length": 413}
{"id": 4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春阳女方与被告沈祥男方于2007年3月15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4日生育一男孩沈东由于被告近年来对家庭不管不问由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分居长达5年余为此而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沈东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春阳与被告沈祥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春阳负担。\n\n"}], "length": 265}
{"id": 4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鲁玉女方与被告张葛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28日生育长子张乙2011年12月26日生育次子张丙原、被告结婚不到一年被告就去国外打工每年回家一个月近三四年内被告与一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其与该女子的很多不雅照片放在QQ里原告发现后将这些照片复制下来因被告已经有了其他女人伤害了原告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次子张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48000元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共同债权共同分享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借原告哥、姐各一万元给孩子看病所用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6、要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5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子A由原告B抚养婚生长子A由被告B抚养被告A给付原告B其次子蔡某丙抚养费9000元三、被告A给付原告B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四、被告A给付原告B生活帮助费10000元五、原告A结婚时带到被告B甲家的嫁妆“一套四组合柜一套长条柜五条被子一套木制沙发一台21寸“海尔”彩电一个老式柜一张三斗桌两把藤椅”归原告A所有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以上二、三、四、五项判决内容被告A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被告A甲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A负担。\n\n"}], "length": 821}
{"id": 4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三男方与被告李四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正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武同居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张武随原告张三生活被告李四不负担抚养费被告李四同居前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四所有上述第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庭一次交付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286}
{"id": 4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梦女方与被告张岱男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长女张顾心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生活上和经济上不予关心对女儿也不予照料其家人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梦与被告张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00}
{"id": 4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查良男方与被告顾世秋女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29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63000元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世秋同居前个人财产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被子6条、太空被2条、毛毯2条、组装衣架1个、床单3条、床上用品四件套1件、被罩1条、床罩2条归被告顾世秋所有上述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35}
{"id": 4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德华男方与被告马迎春女方于2006年农历11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1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承德由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德华与被告马迎春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德华负担。\n\n"}], "length": 257}
{"id": 4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安颖(女方)与被告平昌(男方)于2002年1月相识结婚2007年补办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五年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经原告多次说教拒不悔改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请求离婚均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安颖与被告平昌离婚二、婚生子女由被告平昌抚养原告马安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平昌子女抚养费共计34800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安颖负担。\n\n"}], "length": 493}
{"id": 4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1月9日原告张锋男方与被告韩梅女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倩2001年6月24日生2009年1月31日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韩梅患有强直性脊柱炎2010年3月1日原告张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韩梅离婚2010年月1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太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张锋与韩梅离婚现韩梅在其娘家居住\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锋与被告韩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锋负担。\n\n"}], "length": 266}
{"id": 4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薛大壮男方与被告刘佳欣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12日在鹿邑县郑家集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薛晨生于2005年3月30、次女薛潇生于2010年2月25日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薛晨、薛潇均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1年至今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多次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薛大壮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薛大壮与被告刘佳欣离婚二、原、被告的长女薛晨由原告薛大壮抚养次女薛潇由被告刘佳欣抚养原告薛大壮支付被告刘佳欣子女抚养费14124元三、原告薛大壮支付被告刘佳欣经济帮助费20000元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大壮负担。\n\n"}], "length": 529}
{"id": 4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3月6日原告蒋军男方、被告袁媛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蒋帅9岁、次女蒋玲3岁原告分别于2011年、2013年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没有得到支持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蒋军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蒋军与被告袁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65}
{"id": 4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12月16日原告姜娟女方、被告高德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婚礼共同生活2005年9月20日生育一子高尚高2009年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现服刑于河南某某监狱鉴于被告行为及双方长期分居事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姜娟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一、解除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子高尚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娟负担。\n\n"}], "length": 306}
{"id": 4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猛男方与被告张兰婷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经常生气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原告家人多次劝解无效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王猛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92000元及四金\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猛与被告张兰婷离婚二、被告张兰婷返还原告王猛彩礼现金、门窗款及“四金”50000元三、被告张兰婷个人财产1套四组合立柜、1辆新日电动车、1台24寸电视机、1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1台饮水机、10条被子、5条单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四、原告A个人财产一套沙发、一个条柜、一个茶几、一个梳妆台归原告A所有上述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n\n"}], "length": 525}
{"id": 4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解成秋女方与被告张元某男方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8日生育男孩张佳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动辄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诉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解成秋与被告张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59}
{"id": 4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来金男方与被告胡翠花女方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1月22日生育男孩于张继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自结婚后双方就分居被告在娘家居住至今导致感情破裂张来金于2014年1月6日诉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由原告抚养男孩张继被告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来金与被告胡翠花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49}
{"id": 4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农历12月原告张兴男方、被告刘欢欢女方举行婚礼并于199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生活期间经常吵闹2008年5月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夫妻感情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子女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兴与被告刘欢欢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兴抚养婚生女由被告刘欢欢抚养原告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的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电视机、洗衣机、落地扇归被告所有其余归原告所有五、被告刘欢欢赔偿原告张兴精神损失5000元六、原告张兴补偿被告刘欢欢经济帮助5000元七、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请求以上涉及财产执行的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75}
{"id": 4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谢峰男方、屈丽女方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屈丽表现出精神异常经诊断屈丽患精神疾病共同生活期间屈丽接受过多次治疗谢峰曾于2014年5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屈丽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谢峰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谢峰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屈丽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谢峰另给付经济帮助费5万元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一、准许谢峰与屈丽离婚二、屈丽的婚前财产32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棉被六床、皮箱两个、蚊帐一床、餐具一套归屈丽所有三、谢峰给付屈丽经济帮助费1万元以上二、三两项中的款物限判决生效生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屈丽负担。。\n\n"}], "length": 466}
{"id": 4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三男方、李玲女方1997年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于1999年10月14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0年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刘雯2002年2月8日生育儿子刘乐。李玲以婚后刘三做什么事都是半途而废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没有担当还生性多疑无中生有地怀疑自己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李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n\n"}], "length": 377}
{"id": 4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丽女方、吴路男方于2004年4月经吴路的朋友介绍相识2005年10月2日经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9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6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吴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吴路继而对李丽实施家庭暴力有时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殴打李丽。2012年3月李丽、吴路一同外出务工很少共同生活。双方偶尔在一起也是争吵不断。李丽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吴路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为由上诉至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吴路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n\n"}], "length": 389}
{"id": 4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谢峰男方、屈丽女方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屈丽表现出精神异常经诊断屈丽患精神疾病共同生活期间屈丽接受过多次治疗谢峰曾于2014年5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屈丽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谢峰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谢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屈丽离婚由被告屈丽某返还彩礼4.6万元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屈某离婚二、被告屈某的婚前财产创维32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棉被六床、皮箱两个、蚊帐一床、餐具一套归被告屈某所有三、由原告谢某给付被告屈某经济帮助费1万元以上二、三两项中的款物限在本判决生效生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n\n"}], "length": 476}
{"id": 4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女方、被告章青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育儿子章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生性多疑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处于分居生活为此原告李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李红与被告章青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李红抚养3、由被告章青给付抚养费3万元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04}
{"id": 4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伊然女方、被告向猛男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2日生育儿子向上婚后由于被告向猛的父母喜欢干涉二者的婚姻生活被告向猛又无原则的与其父母一道对原告伊然横加指责原告伊然与被告向猛及其父母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伊然在怀孕四个月时因一点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向猛提出要与原告伊然离婚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原告伊然未答应并蹲在地上不走被告向猛打了原告伊然一嘴巴并强行在地上拖行原告伊然儿子出生后在请客时因原告伊然问被告向猛父亲是否请了其父母时双方又发生争吵2014年3月原告伊然因意外怀孕在医院做人流手术被告向猛不管不问不尽丈夫的责任2014年4月2日原告伊然返回娘家与被告向猛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伊然认为二者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向猛没有主见对其母亲言听计从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向猛对原告伊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伊然被告向猛离婚婚生子向上由原告伊然抚养被告向猛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伊然负担。。\n\n"}], "length": 673}
{"id": 4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高洁女方、被告张哲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0月10日在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5月9日生育一子张三婚后因被告张哲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张哲找原告高洁及其母亲要钱打牌玩乐原告患胆结石被告张哲也不给医治靠原告高洁母亲寄钱被告张哲不仅赌博还多次对原告高洁实施家暴曾在松滋市将原告高洁殴打至入院治疗原告高洁无法忍受去广州打工被告张哲仍打电话骚扰要钱为此原告高洁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高洁与被告张哲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高洁抚养原告高洁承担每年5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止3、被告张哲承担本案诉讼费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61}
{"id": 4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1月7日原吿朱欣女方、被告邓利男方在京山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邓婕2014年正月初十至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同在广州共同生活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朱欣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为由要求与被告邓利离婚。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欣负担。。\n\n"}], "length": 294}
{"id": 4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丽玲女方、被告赵乾男方于200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赵乾为一件小事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刘丽玲为此多次找村干部并到县反映村干部去做调解工作都被被告赵乾骂走期间原告刘丽玲患上精神分裂症。原告刘丽玲、被告赵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赵乾长时间对原告刘丽玲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殴打原告刘丽玲在生活上不对原告刘丽玲进行照顾不给钱原告刘丽玲治病已构成对原告刘丽玲的虐待和遗弃。被告赵乾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痛更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刘丽玲曾两次怀孕都因不堪被告的打骂而导致流产。为此原告刘丽玲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吿刘丽玲、被告赵乾离婚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被告赵乾支付原告刘丽玲扶养费103748.6元4、被告赵乾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5、由被告赵乾承担诉讼费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丽玲与被告赵乾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丽玲负担。。\n\n"}], "length": 496}
{"id": 4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力男方与王玲女方于2004年上半年在外务工相识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名张果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0月王玲以外出务工为由一去不归张力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张力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淡漠被告2009年10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杳无音信未尽到做妻子及母亲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并负担抚养费的请求鉴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n\n"}], "length": 309}
{"id": 4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红女方、被告赵明男方于2008年5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12日生育男孩赵照双方婚后在被告居住地共建有约为135平方米的楼房含厨房及“角屋”一栋并添置有电视机等共同财产详见清单为建房等借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原告张红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红与赵明离婚二、婚生子赵明由张红抚养赵明一次性向张红支付赵照至其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90000元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兴建的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中方某应分得的份额赵明自愿赠予其子赵照所有四、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中的多处的债务共计29500元由张红负责偿还其余共同债务均由赵明负责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由150元由张红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n\n"}], "length": 483}
{"id": 4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2年原吿范美丽、被告梁杰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1日原吿范美丽、被告梁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梁杰入赘到原告家在原告范美丽家生活2004年4月8日原告生育长子梁毅2010年1月6日生育次子梁尔自孩子出生后原告范美丽在家照顾孩子被告梁杰在外打工双方夫妻关系较好近两年来因被告梁杰身体患有疾病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引起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范美丽以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争吵加之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为由起诉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美丽要求与被告梁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美丽负担。。\n\n"}], "length": 387}
{"id": 4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马妍女方、被告蒋文男方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7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蒋毅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因生活所迫均外出打工孩子交由被告蒋文父母在家带养由于双方工作的地方不一两地分居生活聚少离多缺乏必要的沟通以致相互之间产生猜忌时有争吵上述原因导致原告马妍向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蒋文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A负担。。\n\n"}], "length": 349}
{"id": 4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洪亮男方、被告李莉女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李莉被诊断为无输卵管不能受孕致夫妻关系不睦从2015年下半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现原告张洪亮上诉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而要求与被告李莉离婚。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对本案的审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洪亮要求与李莉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洪亮负担。。\n\n"}], "length": 297}
{"id": 4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刘萌女方、被告李三男方于2013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偶尔有过交往。在浙江宁波打工时被告李三来打工地看望过原告后原告刘萌辞职被告李三亦来某地并要求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刘萌当时已明确拒绝其要求。但2014年8月被告李三突然来到原告刘萌在某省某地的打工地强烈要求与其结婚并死磨乱缠让原告刘萌无法脱身11月12日原告刘萌在万般无奈之下被骗至被告李三户籍所在地蕲春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后亦未举行婚礼更未实际同居在一起实属草率结合。原告刘萌认为二者之间系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双方之间亦未曾加深了解毫无感情而言且被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各种不良习性原形毕露令原告无法接受。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早日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关系上诉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刘萌、被告李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萌与被告李三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萌负担。。\n\n"}], "length": 465}
{"id": 4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被告沈滕与前妻离婚后于2011年12月5日同原告叶璇登记结婚2012年4月1日生育女儿沈莉婚后被告沈滕脾气古怪经常打骂原告叶璇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做父亲应尽之责2013年被告沈滕因赌博及“放马钱”被公安机关处罚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被告沈滕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现已被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罗田县第一看守所综上叶璇以被告沈滕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璇与被告沈滕离婚二、婚生女沈莉由原告叶璇抚养沈滕自2016年7月起至沈莉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此款限于每月二十八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璇负担。。\n\n"}], "length": 388}
{"id": 4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6年4月在天津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5日在麻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因原被告李某常在外务工双方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张某遂于2016年5月3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n\n"}], "length": 271}
{"id": 4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丽女方与被告刘谋男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9月29日生育长子刘一2010年12月25日生育次子刘尔婚姻期间双方常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16日原告刘丽以与被告刘谋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谋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丽与被告刘谋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丽负担。。\n\n"}], "length": 269}
{"id": 4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朱佳女方、被告刘贺男方于199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8月4日生育一子刘一婚后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双方关系更加恶劣发展到互不理睬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勉强维持下去是对双方的伤害原告朱佳于2014年11月3日具状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原吿朱佳、被告刘贺不准离婚现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朱佳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吿朱佳、被告刘贺离婚婚生子刘一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佳与被告刘贺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佳负担。。\n\n"}], "length": 377}
{"id": 4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杰男方、被告解娜女方于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因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杰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与被告谢娜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判决不准予原吿张杰、被告谢娜离婚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张杰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张杰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n\n"}], "length": 346}
{"id": 4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 "length": 309}
{"id": 4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乐男方与被告刘丽女方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此期间刘乐分两次给被告支付彩礼98000元。2014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刘乐与刘丽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其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现原告刘乐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丽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8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乐与被告刘丽离婚。二、被告刘丽返还原告刘乐彩礼60000元。上述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乐负担。。\n\n"}], "length": 405}
{"id": 4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徐帆与被告郑智于2010年相识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9日生育女孩郑蕊徐帆称其与郑智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被告郑智在感情上朝三暮四2013年被告郑智对徐帆拳打脚踢我负伤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徐帆与被告郑智协商离婚未果至此二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徐帆向上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郑智离婚2、婚生女郑蕊随我生活不要求被告郑智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帆负担。。\n\n"}], "length": 320}
{"id": 4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陶虹与被告李田于1994年相识于1994年5月4日结婚1995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伟由于婚前社会知识浅薄感情基础差有了孩子就草率结婚被告李田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多年打、吵、摔东西派出所出警多次儿子李伟在吵骂中长大他也支持我们离婚原告从来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关爱和家庭幸福婚后多年原告受其姐姐关照没有房子的一家人就住在她家从来没有收取一份租金2010年姐盖了一栋房子就是现在住的房屋姐说把四楼按成本价卖给我们原告就把打工积攒的5万元钱给了姐也告诉了被告李田后来这6年被告没给姐一分钱房钱由于关系不好原告陶虹也没再给房钱了男人没有责任没有担当原告陶虹无法和被告李田生活了把家人和姐妹情都伤完了再继续生活下去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故原告陶虹起诉要求与被告李田离婚婚生子李伟生活、学习、工作需要父母帮助的父母各一半离婚后被告搬出现在住所。\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虹负担。。\n\n"}], "length": 510}
{"id": 4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原吿陈洁、被告李明在宜昌市西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陈洁、李明准备怀孕但因种种原因导致原告流产后陈洁、李明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尝试试管婴儿手术2015年5月7日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通过手术成功移植了胚胎遵照医嘱在医院住院疗养在原告住院疗养期间原告陈洁的母亲在医院照顾原告被告李明的母亲在医院附近租房做饭后双方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进而将矛盾转移至陈洁、李明双方导致夫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使原告心烦气燥移植的胚胎未着床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原告陈洁认为被告李明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n\n"}], "length": 429}
{"id": 4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莉诉称其与被告张震宇经人介绍相识15天左右即于201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其于2015年6月底回娘家与被告张震宇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双方共有存款15万元及金银首饰在被告张震宇处要求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莉与被告张震宇离婚。。\n\n"}], "length": 226}
{"id": 4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汪玲女方与被告赵泽男方于2007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子赵毅由于原吿汪玲、被告赵泽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聚少离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了故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汪玲与被告赵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玲与被告赵泽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汪玲承担。。\n\n"}], "length": 228}
{"id": 4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章佳艺、被告李子跃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按本地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1月1日双方生育男孩李三婚后初期原吿章佳艺、被告李子跃夫妻感情尚可在原告章佳艺怀孕期间及生育小孩后双方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了纠纷2014年11月4日原告章佳艺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章佳艺与被告李子跃离婚依法不准予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佳艺负担。。\n\n"}], "length": 284}
{"id": 4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洁怡于被告娄峰于200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4日生育一子娄一杰。婚后被告娄峰沉迷于赌博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月2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娄一杰由被告抚养。但是双方离婚后被告因赌博债务缠身无力照顾儿子娄一杰。不久后被告就消失不见始终联系不上。原告不舍儿子无人照顾于2013年10月1日将娄一杰接到原告王洁怡老家读书后又于2014年将儿子转南京市就读小学。现为孩子上学原因且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原告王洁怡起诉请求将儿子娄一杰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王洁怡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娄一杰由王洁怡直接抚养。。\n\n"}], "length": 387}
{"id": 4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于2005年10月15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组建了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长期感情不合被告王伟不但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还时常威胁和殴打谢燕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谢燕和被告王伟大儿子也时常发生纠纷家庭矛盾现已无法化解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谢燕于2012年11月30日起诉离婚因被告王伟不同意离婚且在法庭上做出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谢燕与王伟的关系并无任何改善被告王伟非但没有履行法庭上的承诺反而经常找谢燕闹事给原告谢燕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恐惧。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吿谢燕、被告王伟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离婚。二、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XXX紫缕苑10幢1单元502室房屋归原告谢燕所有该房屋自2014年2月开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谢燕归还。三、原告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伟补偿款470000元。四、驳回原告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各半负担。。\n\n"}], "length": 633}
{"id": 4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在外打工时相识并于2007年7月7日在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辛苦赚钱养家对被告也是疼爱有加但被告不仅好逸恶劳还对婚姻不忠与异性网恋甚至携带夫妻存款离家出走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二人长期分居。故原告赵岩特起诉1、解除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事实婚姻关系2、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若云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离婚。驳回原告赵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若云负担。。\n\n"}], "length": 367}
{"id": 4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安然、被告李铭于200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5月25日生育女儿李想婚后原被告长期感情不合曾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金安然起诉请求1、判令原吿金安然、被告李铭双方离婚2、判令女儿李想归原告金安然抚养被告李铭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相关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由金安然、李铭双方各半承担3、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余杭区的住房价值125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安然要求与被告李铭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336}
{"id": 4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朱晓红被告彭占祥系夫妻关系。2001年朱晓红与彭占祥结婚。2003年11月20日朱晓红与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就A33号、B05号商铺签订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晓红购买A33号、B05号商铺。双方于2005年9月22日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坐落于杭州市文二西路551号西城广场一层A33号以下简称A33号商铺归原告朱晓红所有并明确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对方协助办理的应予以协助。现因被告彭占祥原因致使原告朱晓红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A33号商铺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晓红与杭州新西元置业有限公司就杭州市文二西路551号西城广场一层A33号商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项下权利归朱晓红所有待取得所有权证后所有权归朱晓红所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朱晓红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彭占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朱晓红。。\n\n"}], "length": 487}
{"id": 4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晓颖、被告陆勇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陆瑶由于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女儿出生后被告陆勇对原告张晓颖没有以前的热情与关心且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陆勇月工资近万元但最近一个月连孩子的3000元生活费也不支付原告诉请法院判决①、原吿张晓颖、被告陆勇离婚②、婚生女陆瑶由原告抚养被告陆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价值85000元④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陆勇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颖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张晓颖承担。。\n\n"}], "length": 334}
{"id": 4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白芳华、被告金荣灿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即199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6日生育儿子金作霖一直由原告白芳华及其母亲照顾、抚养。婚后因原吿白芳华、被告金荣灿作息时间截然相反使得双方很少沟通感情淡薄。原告白芳华怀孕期间被告金荣灿不闻不问孩子出生后被告金荣灿也未尽到任何照顾抚养义务。被告金荣灿对家庭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未尽到任何责任和义务故原告白芳华曾于2009年4月24日提起过诉讼请求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仍保持分居关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白芳华抚养被告金荣灿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白芳华与金荣灿离婚二、儿子金作霖由白芳华负责抚养金荣灿自2010年1月起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金荣灿、白芳华各半负担至金作霖独立生活止金荣灿每周行使一次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芳华负担。。\n\n"}], "length": 513}
{"id": 4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系高中同学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12月5日生育女儿李佳乐婚姻初期双方生活平淡无味从2000年开始双方在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世方式等各方面的差异与不融洽日益明显双方因此常有争吵并因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不信任使双方的矛盾急剧上升原告张三曾多次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努力但最终无果多年来两人之间虽名为夫妻但实如陌路双方生活在这个没有温情没有沟通只有争吵的家庭中都倍感疲惫同时也对原告张三的工作及孩子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也因此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张三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离婚婚生女李佳乐由原告张三负责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吿张三、被告李四共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472}
{"id": 4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怡、被告陈思于1988年12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登记结婚1990年育有一子名陈晨。因被告几年来长期与第三者婚外同居不听任何人劝阻并已婚外生育一子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长期供养第三者及其私生子原吿王怡、被告陈思长期处于冷战、争吵中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王怡无法继续忍受精神与肉体的折磨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吿王怡、被告陈思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暂估350万元及共同债务详见清单3、被告偿付原告损害赔偿费200万元4、被告陈思承担儿子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思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怡与被告陈思离婚。二、坐落于本区大浒东苑14幢1单元303室房屋一套的产权归原告王怡所有坐落于本区吉庆苑5幢3单元304室房屋一套的产权归被告陈思所有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互相协助对方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王怡支付被告陈思房屋补偿款347250元。三、以被告陈思名义在杭州熙泰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其权利和义务由被告陈思享有和承担以原告王怡和被告陈思名义在湖州熙泰服饰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其权利和义务由原告王怡和被告陈思各半享有和承担。四、被告陈思赔偿原告王怡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五、夫妻共同债务34927元由原告王怡和被告陈思各半负责偿还。六、驳回原告王怡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四项的应付款项互相抵消原告王怡尚应支付被告陈思2972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n\n"}], "length": 809}
{"id": 4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玲、被告胡杰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仅四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常吵架且被告胡杰已离家一年多对家庭及身有残疾的原告张玲不闻不问故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最近原告张玲得知被告胡杰曾在多年前与他人举行过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孩子原告张玲对被告胡杰的严重欺瞒感到震惊也无法接受和原谅综上原告张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吿张玲、被告胡杰之间的婚姻关系二、被告胡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玲负担。。\n\n"}], "length": 366}
{"id": 4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章靓颖、被告宋浩楠原系恋爱关系于2003年3月16日生育非婚生女宋佳。宋佳出生后一直单独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章靓颖父母抚养至今。现原告章靓颖父母年事已高原告章靓颖父亲身患疾病无法自理在经济上和能力上均已无法继续抚养宋佳且结合宋佳的成长情况来看原告章靓颖及其父母也无法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由具有良好抚养能力及环境的被告宋浩楠履行抚养责任更为合适。诉请判令非婚生女宋佳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宋佳过去9年的抚养费1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宋浩楠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浩楠支付给章靓颖自2003年3月至今应负担宋佳的抚养费8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宋浩楠自2012年9月起每月负担宋佳抚养费75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至宋心怡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章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靓颖负担。。\n\n"}], "length": 507}
{"id": 4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宇航与被告王飞娇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亮。2012年12月28日原告王宇航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作出2013杭拱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希望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但是半年来原吿王宇航、被告王飞娇双方情况没有改善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已经一年。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建华集团有正当职业和固定住所平时儿子王亮由原告王宇航及原告父母照管而被告经常打零工没有固定的住所。从孩子成长和教育来看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故请求判令1.原吿王宇航、被告王飞娇双方离婚。2.儿子王亮由原告王宇航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王宇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宇航与被告王飞娇离婚。二、双方的婚生子王亮随被告王飞娇共同生活由被告王飞娇负责抚养教育原告王宇航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王亮独立生活时止。三、双方共同财产雪佛兰牌轿车一辆、银行存款54.95元归原告王宇航所有。四、原告王宇航补偿被告王飞娇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王宇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王飞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王宇航负担587.5元被告王飞娇负担587.5元。。\n\n"}], "length": 712}
{"id": 4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上诉人李美玲与被上诉人常江相识2004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6日生育女儿常琦2013年7月5日生育儿子常远。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创办了一些财产。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及李某认为常某甲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等原因而产生矛盾双方时有吵闹。2015年9月28日李美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遭原审法院驳回因不服原审裁定且坚持夫妻二人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修复可能李美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美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00元由上诉人李美玲负担。。\n\n"}], "length": 406}
{"id": 4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丽、被告王洪波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名王润。后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8月起分居至今。婚生女王润自陈丽王洪波分居后一直由王洪波及其亲属照顾。现原告陈丽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丽与被告王洪波离婚。二、婚生女王润随被告王洪波共同生活原告陈丽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陈丽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75元由被告王洪波负担75元。。\n\n"}], "length": 348}
{"id": 4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告章润与被告常鑫因工作关系相识。2004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共同居住。2005年5月25日在河南省鄢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9日生育女儿常某乙2013年8月9日生育儿子常某丙。2009年4月双方辞职共同开办了某市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为经营货运部向双方父母及亲友借钱买来两辆货车。经过努力扣除房租、工人工资、车辆保险年检及挂靠费货运部2010年收入大约15万2011年收入约21万2012年收入约24万2013年收入约35万2014年收入约40万。这些收入除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外2011年8月22日原告章润与被告常鑫购买了某市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房屋首付20万按揭贷款45.5万借期10年。2012年6月17日买了家用轿车首付加保险、税费、上牌、装潢等花费约10万按揭12.5万借期3年。2012年货运部换了经营场所其中一辆货车报废更换了新货车增加支出10多万。2014年货运部购买厢式货车一辆支付21万左右。结婚近十年原告章润与被告常鑫白手起家从一无所有经营到现在有房、有车、有公司最重要的是有两个孩子。虽然房贷、车贷以及部分借款还没还清但至少日子算是一天天好起来了。或许是被告常鑫有钱就变坏了也或许是有了两个孩子原告章润作为母亲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孩子身上忽略了被告常鑫的精神需求。从儿子刚出生不久被告常鑫出轨开始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至今已一年多。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一直忍着没有与被告吵闹就希望能让被告回心转意。被告常鑫至今仍处于与外面女人同居的状态并不止一次要求原告章润配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对这样的丈夫原告章润彻底死心了。光靠原告章润一人的努力已经挽回不了这个家庭既然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或许离婚才是最好的解脱。鉴于一对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且儿子尚小因此原告章润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章润与被告常鑫离婚2、女儿常某乙及儿子常某丙均归原告抚养被告常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双方按实际支出对半承担3、被告常鑫向原告章润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常鑫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润要求与被告常鑫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原告章润负担。。\n\n"}], "length": 1100}
{"id": 4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洁、被告张顺于2011年7月通过QQ相识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张顺不务正业、挥金如土、脾气暴躁且债务累累春节都有讨债人到王洁家里来被告张顺欠原告王洁280000元王洁还于2013年6月4日在柯桥给张顺买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8600元有发票为证王洁还给张顺买过天梭和CK手表各1块以上钱物均应返还王洁如今双方电话不通且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1.原吿王洁、被告张顺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金项链1条、手表2块。\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洁负担。。\n\n"}], "length": 368}
{"id": 4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一与被告张二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16日原吿王一、被告张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6日两人生育一子张尔婚后因王一、张二性格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沟通双方出现了矛盾现原告王一认为与被告张二间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张二离婚2、婚生儿子张尔由原告王一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王一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一负担。。\n\n"}], "length": 311}
{"id": 4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三被告赵四于200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赵舞于2009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赵硫原告赵三认为其虽与被告赵四共同生活多年但已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赵三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吿赵三、被告赵四离婚2、婚生女赵舞由原告赵三抚养婚生子赵硫由被告赵四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三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三负担。。\n\n"}], "length": 301}
{"id": 4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魏欢被告刘一手于2002年在永胜县六德乡炼锌厂打工期间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而结婚并于2004年6月9日到永胜县六德傈僳族彝族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魏欢嫁到被告刘一手家生活2005年7月生育了婚生子刘飞现在永胜县某某中学读书。魏欢与刘一手在夫妻共同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损原告魏欢诉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1、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后经主审法官调解调解原吿魏欢被告刘一手离婚2、婚生子刘飞由女方魏欢抚养男方刘一手不给付抚养费3、女方魏欢承担1000元债务4、电视机、电脑、电冰箱归男方刘一手所有5、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某某镇的新建房屋的所份额归被告刘一手所有。6、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欢承担。。\n\n"}], "length": 353}
{"id": 4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永亮、被告申屠玛丽于2005年12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8日生育一女王昱洁于2013年10月21日经桐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王昱洁归被告申屠玛丽抚养原告王永亮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女儿探望权未作具体约定。原告王永亮作为孩子父亲有权要求获得稳定的探望权以维系父女感情原告王永亮希望能借寒暑假期将女儿接至杭州生活这样的探视方式占用时间仅为随被告共同生活的一小部分不但不会影响女儿学业而且可报名参加杭州优质寒暑假班进一步提升女儿素质原告的探望权亦可得到保障。因被告拒绝原告上述关于探望女儿的要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王永亮有权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对女儿王昱洁进行逗留式探望。即寒暑假开始时被告申屠玛丽有义务将王昱洁送至原告王某处并保证王昱洁与原告王永亮在杭州共同生活至寒暑假期结束。\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永亮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4时为探望女儿王昱洁的时间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9时王永亮到申屠玛丽家接女儿周日下午4时王永亮将女儿送至申屠玛丽家。二、原告王永亮自2014年11月起在女儿王昱洁寒、暑假期间得连续探望女儿二周具体方式为王永亮于女儿寒、暑假开始的第一周周一上午9时到申屠玛丽家接女儿第二周的周日下午4时由王永亮将女儿送至申屠玛丽家。三、被告申屠玛丽应协助原告王永亮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永亮负担。。\n\n"}], "length": 683}
{"id": 4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原吿张红、被告钱进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张红发现与被告钱进在生活、工作中性格、处世态度差异很大被告钱进是北方人生活习气与原告张红完全不同彼此极少交流不能建立起感情更难以想象的是被告钱进居然对原告张红动武逼原告要钱使原告张红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身心疲惫婚姻无法维持原告张红认为被告钱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双方间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可能为此张红诉请判令解除原吿张红、被告钱进双方的夫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红负担。。\n\n"}], "length": 330}
{"id": 4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晨曦、被告张韬相识不久后于2011年5月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生育婚后被告张韬经常参与赌博且常常夜不归宿原告王晨曦多次规劝被告张韬被告张韬置之不理甚至殴打原告王晨曦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恶化原告王晨曦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韬离婚后于2015年4月9日撤回起诉但嗣后被告张韬一直未回家也无音讯现原吿王晨曦、被告张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王晨曦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张韬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晨曦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晨曦负担。。\n\n"}], "length": 319}
{"id": 4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孙蕊、被告岳晓宇于199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1992年与1996年原告孙蕊曾两次精神疾病复发致使原吿孙蕊、被告岳晓宇 之间夫妻感情交流受阻。1997年10月被告岳晓宇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孙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被告岳晓宇离婚请求1998年9月被告岳晓宇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孙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被告岳晓宇离婚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有一定的改善。2009年4月原告孙蕊因肺部肿瘤住院期间双方告再次产生矛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76幢202室原古荡西25幢2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9.92平方米。双方均同意按照价值90万元分割上述房屋。上述房屋内有夫妻共同财产组合家具一套、旧家具一套、电冰箱一台、21英寸西湖彩电一台、25英寸西湖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只、油烟机一只、电风扇二台、沙发椅二只、桌子一张、凳子二条、微波炉一只、浴霸一只、电动自行车二辆、空调一台。今年8月原告孙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岳晓宇离婚从照顾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孙蕊与岳晓宇离婚。二、财产分割1、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76幢202室原古荡西25幢202室一套及该房屋内的组合家具一套、旧家具一套、电冰箱一台、21英寸西湖彩电一台、煤气灶一只、油烟机一只、电风扇二台、沙发椅二只、桌子一张、凳子二条、浴霸一只、电动自行车一辆、空调一台归岳晓宇所有。2、上述房屋内的25英寸西湖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只、电动自行车一辆归孙蕊所有岳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财产交付孙蕊。3、岳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孙蕊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2419.50元由孙蕊负担1219.50元岳晓宇负担1200元。。\n\n"}], "length": 929}
{"id": 4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卢玲华、被告田野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17日生育一子田地。婚后被告田野常常半夜回家有时甚至半夜出门在外面花天酒地对妻子与儿子却漠不关心被告田野不愿分担家务也不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原告多次劝阻未果。后被告田野婚外情被原告卢玲华发现夫妻感情恶化。双方曾于2015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因被告承认错误并承诺改正原告卢玲华考虑到儿子尚小选择了原谅被告田野。但事后被告田野仍我行我素甚至连续几天不回家偶尔回家就是争吵。2015年11月11日被告田野回家取换洗衣服原告卢玲华父亲问其不回家的原因被告田野直接就殴打原告卢玲华父亲住院10多天至今未痊愈。被告田野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原告现双方感情恶化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吿卢玲华、被告田野离婚2.婚生子田地由原告卢玲华抚养教育被告田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卢玲华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卢玲华负担。。\n\n"}], "length": 511}
{"id": 4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婕、被告李亚东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炳天。原吿李婕、被告李亚东双方从相识到登记仅5个月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被告李亚东懒散和不负责任的脾气暴露无遗家务不屑管理对原告李婕及小孩漠不关心对家庭不尽基本义务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李婕认为与被告李亚东共同生活已经失去了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李婕起诉要求与被告李亚东离婚婚生子李炳天归原告抚养被告李亚东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婕负担。。\n\n"}], "length": 342}
{"id": 4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捷、被告谢娜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08年10月12日生子张三由于婚前接触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婚后被告谢娜带孩子一直在娘家常年居住原告张捷多次去接被告谢娜回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回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达两年以上夫妻已经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外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综上所诉为了维护原告张捷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依法判决原吿张捷、被告谢娜离婚婚生子张三归原告抚养被告谢娜支付抚养费被告谢娜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捷与被告谢娜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捷负担。。\n\n"}], "length": 386}
{"id": 4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亭丰与被告张子珍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5日生育一子谢春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是张子珍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谢亭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张子珍离婚儿子由原告谢亭丰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亭丰离婚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亭丰负担。。\n\n"}], "length": 225}
{"id": 4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蒋立坚与赵美丽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6日生育一女蒋艺由于双方观念不同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想法做法不同及对女儿的教育方式方法不同而经常吵架现双方自2015年年初分居至今其曾提出协议离婚赵美丽要求其帮她买一套房子否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因协议离婚不成赵美丽带女儿蒋艺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突然中断女儿正在上的课程其因不知情而报警后知晓是赵美丽回娘家其多次劝告赵美丽回来不要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及升学教育赵美丽却不理不睬至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蒋立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其抚养赵美丽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赵美丽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蒋立坚与赵美丽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蒋立坚负担。。\n\n"}], "length": 416}
{"id": 4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系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不久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刘乐因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原告赵莉茗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赵莉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赵莉茗支付抚育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莉茗与被告刘伟离婚二、婚生子刘乐随被告刘伟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赵莉茗自2015年9月起每月向被告刘伟支付小孩抚育费500元至刘乐十八周岁时止四、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各人使用的衣物仍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莉茗负担。。\n\n"}], "length": 416}
{"id": 4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亚娟与被告瞿东升于2008年相恋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子瞿北川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生活琐事常有争执双方于2015年5月起分居。翟亚娟上诉至法院要求与瞿东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翟亚娟与翟东升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翟亚娟负担。。\n\n"}], "length": 190}
{"id": 4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丽荣、被告高原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6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8月29日生育女孩高雨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高原在女方赵丽荣父母处借过6000元2014年9月27日又借款2万元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高原及其父母时常侮辱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赵丽荣于2014年11月10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高原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然而被告高原一直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赵丽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吿赵丽荣、被告高原离婚2、婚生女孩高雨露随原告赵丽荣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丽荣与被告高原离婚二、原告赵丽荣与被告高原婚生女孩高雨露随被告高原生活原告赵丽荣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承担高雨露乙的抚养费400元直至高雨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款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度的抚养费16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丽荣负担。。\n\n"}], "length": 760}
{"id": 4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三、被告张四于2002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2005年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武被告张四从不管孩子做饭、洗衣、接送小孩上学、小孩治病等等被告从不过问原告赵三长子结婚时被告A未出购买和修建房改房时也未出分文被告张四自其女儿2011年上大学后自己住一个房间与原告赵三同屋不同床分居至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事实表明原、被告双方早已无夫妻感情为尽快解除这桩不幸的婚姻关系原告赵三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吿赵三、被告张四离婚婚生子赵武由原告赵三抚养被告张四承担开花店的债务25000元及利息9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三与被告张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三负担。。\n\n"}], "length": 445}
{"id": 4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一与被告周二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9年4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在2010年7月5日生育一子谢二原告谢一与被告周二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2014年6月30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起谢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谢一与被告周二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周二抚养原告谢一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至其成年诉讼费用由原告谢一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一要求与被告周二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一负担。。\n\n"}], "length": 317}
{"id": 4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姜安然与被告江山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5年1月生育女孩江安诺1996年2月原告姜安然与被告江山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姜安然与被告江山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因对生活琐事的认识不同而经常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互不沟通、互不理睬感情不断恶化双方亲友劝说无效2012年1月原告姜安然与被告江山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姜安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江山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由原告姜安然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姜安然与被告江山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安然负担。。\n\n"}], "length": 345}
{"id": 4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侍娇艳、被告张翔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开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张翔经常对原告侍娇艳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侍娇艳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吿侍娇艳、被告张翔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张翔抚养原告侍娇艳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至其成年。\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侍娇艳要求与被告张翔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娇艳负担。。\n\n"}], "length": 260}
{"id": 4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刘艺、被告张思于198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女儿张扬2004年12月生育男孩张舟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艺感到被告张思脾气暴躁存在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原告刘艺常遭被告张思无辜殴打两年前原吿刘艺、被告张思彻底断绝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刘艺曾于2014年2月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互不往来且被告张思继续干扰原告刘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现原告刘艺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吿刘艺、被告张思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艺与被告张思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艺负担。。\n\n"}], "length": 345}
{"id": 4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佳怡被告赵子岳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先生育一子赵伟健后又生育一女赵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李佳怡为了两个小孩一直委曲求全但夫妻间的争执愈吵愈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自2012年11月起已分居生活双方因故协议离婚未成现原告李佳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李佳怡被告赵子岳离婚两个子女各自抚养一个。\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佳怡与被告赵子岳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佳怡负担。。\n\n"}], "length": 308}
{"id": 4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丁亚楠被告钱睿于2013年1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钱睿性格暴躁共同生活的四个月期间被告钱睿多次对原告丁亚楠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丁亚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丁亚楠被告钱睿离婚婚后购买的苏H1R580轿车归原告丁亚楠所有诉讼费由被告钱睿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亚楠与被告钱睿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亚楠负担。。\n\n"}], "length": 285}
{"id": 4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楠和被告陈晨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1日生育儿子杨光由于对陈晨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原告杨楠于2013年5月22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杨楠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男孩杨光随我生活被告陈晨承担小孩抚养费7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晨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楠与被告陈晨离婚二、婚生男孩杨光由原告杨楠抚养被告陈晨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杨光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以上款项每年结算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响水县城阳XX房屋归原告杨楠所有位于县城滨江XXA9幢301#房屋归被告陈晨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3万元各半偿还剩余房贷158891.87元由杨楠偿还109446.87元由陈晨偿还49445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吿杨楠、被告陈晨各半负担。。\n\n"}], "length": 669}
{"id": 4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立洪、被告张亮莹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张亮莹生理缺陷至今原吿王立洪、被告张亮莹双方无夫妻之实因此严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张亮莹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脾气为此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12月底双方又再次吵闹被告张亮莹回娘家至今未归致使夫妻双方分居原告王立洪认为婚前双方之间由于了解不够婚后又因被告张亮莹生理方面的问题且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王立洪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张亮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立洪与被告张亮莹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立洪负担。。\n\n"}], "length": 358}
{"id": 4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薇被告张晓宇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薇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周薇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晓宇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周薇抚养被告张晓宇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张晓宇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薇与被告张晓宇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薇负担。。\n\n"}], "length": 250}
{"id": 4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超凡被告周芷若于2011年认识于2013年10月5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在婚前领取结婚证前夕及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增多缺乏实质交流2015年11月16日被告周芷若搬回父母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之后再无联系原告张超凡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周芷若归还因购买汽车要求原告张超凡支付的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芷若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超凡与被告周芷若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超凡负担。。\n\n"}], "length": 306}
{"id": 4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明凯、被告卓然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8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吿明凯、被告卓然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生活习惯不同而发生矛盾2011年10月21日原告明凯向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报警称被告卓然于六个月前的一天提出要与其离婚后即不辞而别至今无法联系。原吿明凯、被告卓然婚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故原告明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吿明凯、被告卓然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明凯与被告卓然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明凯负担。。\n\n"}], "length": 327}
{"id": 4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薇薇、被告姜晨于2010年12月份经父母介绍认识2011年3月29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姜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姜晨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关心原告在原告赵薇薇怀孕期间亦没有尽到照顾妻子的责任在孩子出生之后被告姜晨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对孩子不管不顾孩子出生后基本由原告赵薇薇照顾原吿赵薇薇、被告姜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赵薇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赵薇薇、被告姜晨离婚2、婚生女姜楠由被告姜晨抚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姜晨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薇薇与被告姜晨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薇薇负担。。\n\n"}], "length": 384}
{"id": 4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强国、被告刘启燕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后恋爱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8日生育女儿陈曦然女儿出生一个月后被告刘启燕就以上班为名很少回家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基本责任双方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陈强国生活由原告陈强国及其父母照料2014年5月原告陈强国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刘启燕离婚后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未予准许现原告陈强国经慎重考虑认为双方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将婚生女判由原告陈强国抚养自原告陈强国起诉之月起由被告刘启燕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资产以及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准许原告陈强国与被告刘启燕离婚二、原告陈强国与被告刘启燕的婚生女陈曦然由原告陈强国抚养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告陈曦然按每月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付婚生女陈曦然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4500元四、自2016年1月起被告刘启燕每月支付婚生女陈曦然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刘启燕在不影响女儿陈曦然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六、原告陈强国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归陈强国所有原告陈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被告刘启燕5537.58元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陈强国补偿被告刘启燕双方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共同还贷47413.11元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双方各负担120元。。\n\n"}], "length": 867}
{"id": 4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蔷、被告曲哲于2003年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0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29日生下女儿曲霞女儿一直由原告周蔷抚养现女儿希望随原告周蔷一起生活且原吿周蔷、被告曲哲近期就一直分居孩子一直随原告周蔷生活、上学被告曲哲从没有去看望过孩子也没有给付任何生活费另原吿周蔷、被告曲哲双方婚后在东海县张湾XX盖了一栋楼房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原吿周蔷、被告曲哲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曲哲曾多次对原告周蔷大打出手、家庭暴力等原因原吿周蔷、被告曲哲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已经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及分割财产2、婚生女由原告周蔷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离婚二、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婚生女曲霞随原告周蔷生活被告曲哲从2015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曲霞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周蔷已预交由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各负担120元。。\n\n"}], "length": 522}
{"id": 4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韩伟燕、被告周哲伦于2013年4月经熟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13年5月25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周庆利双方在父母的催促下本着先结婚后恋爱的态度仓促确立婚姻关系婚后初期尚能平静生活但原告韩伟燕怀孕后双方的矛盾开始显现被告周哲伦对原告韩伟燕经常不管不问生活上未尽到丈夫应有的照顾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生活上未予关爱孩子生病期间也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很难建立起正常的交流原告韩伟燕已不愿再与被告周哲伦继续生活下去故原告韩伟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2、婚生子周庆利由原告韩伟燕抚养被告周哲伦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伟燕承担。。\n\n"}], "length": 414}
{"id": 4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9月1日原吿赵久月、被告齐河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后经双方协商被告齐河招婿入住原告赵久月家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赵久月发现被告齐河脾气暴躁不思进取、成天沉溺于网络游戏被告不听原告赵久月的规劝双方因被告齐河不接受招婿的事实经常争吵被告齐河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22日离家出走原告赵久月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赵久月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久月诉被告齐河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久月负担。。\n\n"}], "length": 354}
{"id": 4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边华杰、被告卞玉良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7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子卞疆现已成年原吿边华杰、被告卞玉良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边华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卞玉良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边华杰与被告卞玉良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边华杰负担。。\n\n"}], "length": 237}
{"id": 4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胡丽丽、被告朱传杰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1月25日生一子朱浩然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吿胡丽丽、被告朱传杰现已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胡丽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朱传杰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丽丽与被告朱传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胡丽丽负担。。\n\n"}], "length": 290}
{"id": 5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曲明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投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2009年、2010年被告党明明多次因与原告曲胜昌感情不好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曲胜昌诉至法院请求判双方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离婚二、婚生子曲明理随原告曲胜昌生活被告党明明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贴补子女抚育费5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曲胜昌负担。。\n\n"}], "length": 381}
{"id": 5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夏雪、被告高杰瑞1998年相识2000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11月5日生一女名高一2007年8月15日生一子名高二现随被告高杰瑞生活原吿夏雪、被告高杰瑞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夏雪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高杰瑞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雪与被告高杰瑞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雪负担。。\n\n"}], "length": 277}
{"id": 5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底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4日生一子黄华为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黄明晓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莹负担。。\n\n"}], "length": 238}
{"id": 5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紫燕与被告张刘远于1999年8月打工相识2002年10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张刘远对家庭不负责任且赌博成性甚至殴打原告孙紫燕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期间原告孙紫燕曾于2014年11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张刘远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孙紫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刘远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紫燕与被告张刘远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孙紫燕负担。。\n\n"}], "length": 302}
{"id": 5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元鑫与被告柳欣艺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4月19日生一子张宏达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柳欣艺没有家庭责任心致二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张元鑫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吿张元鑫、被告柳欣艺离婚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元鑫与被告柳欣艺离婚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元鑫负担。。\n\n"}], "length": 263}
{"id": 5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常远航、被告周晓丽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8日生一子常康博由于原吿常远航、被告周晓丽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并于2012年9月分居生活2015年原告常远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晓丽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从未沟通现原吿常远航、被告周晓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常远航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常远航、被告周晓丽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常远航与被告周晓丽离婚二、婚生子常康博随周晓丽生活由原告从2016年3月份起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被告周晓丽抚养费800元此款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一次三、原告常远航享有对婚生子探视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远航负担。。\n\n"}], "length": 452}
{"id": 5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一与被告赵四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2日进行了结婚登记2006年初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9月16日生一子取名周周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赵四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自2014年10月份起分居至今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原告周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吿周一、被告赵四离婚一并处理婚生子抚养及共同财产事宜。\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一与被告赵四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一负担。。\n\n"}], "length": 321}
{"id": 5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久、被告赵三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11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农历正月初五生一女赵洁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张久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赵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久与被告赵三离婚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张久负担120元。。\n\n"}], "length": 230}
{"id": 5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南仁杰、被告王玲巧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南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培养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于2015年5月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南仁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吿南仁杰、被告王巧玲离婚2、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南仁杰与被告王玲巧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仁杰负担。。\n\n"}], "length": 321}
{"id": 5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盛家成与被告杨安然于2009年相识2012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生一女盛安然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盛家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杨安然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盛家成与被告杨安然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家成负担已缴纳。。\n\n"}], "length": 220}
{"id": 5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即同居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被告王伟健迷恋上网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并于2008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伊然起诉离婚后法院虽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一直未和好故原告伊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离婚并依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起诉。。\n\n"}], "length": 268}
{"id": 5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文洁被告张兴义于2013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月1日双方在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2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嘉轩二者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张兴义不工作游手好闲经常凌晨三四点回家经常打骂原告李文洁原告李文洁起诉与被告张兴义离婚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诉讼费由被告张兴义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文洁与被告张兴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文洁负担。。\n\n"}], "length": 304}
{"id": 5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华怡、被告詹义于200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0日生一子詹浩由于原吿张华怡、被告詹义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并于2012年9月分居生活2015年原告张华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詹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从未沟通现原吿张华怡、被告詹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张华怡、被告詹义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华怡与被告詹义离婚二、婚生子詹某随被告詹义生活由原告张华怡从2016年3月份起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被告詹义抚养费800元此款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一次三、原告张华怡享有对婚生子探视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华怡负担。。\n\n"}], "length": 442}
{"id": 5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萌与被告张建华于2013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11日生一女取名张萌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6月30日在兴化市民政局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萌由被告张建华抚养被告张建华不要求原告刘萌贴补女儿抚养费原告刘萌可探视女儿四次双方协商探视时间探视前需提前通知被告刘建华被告予以配合婚生女张萌现随被告张建华及其家人在泰州生活2015年7月20日原告刘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吿刘萌、被告张建华婚生女张萌由原告刘萌抚养被告张建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萌负担。。\n\n"}], "length": 407}
{"id": 5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二与被告盛一于2009年相识2012年6月2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一女盛二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张二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二与被告盛一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二负担已缴纳。。\n\n"}], "length": 229}
{"id": 5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武与被告赵一结婚后于2006年10月16日生一女张艺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5月25日生一子张毅2013年9月11日原吿赵一、被告张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生一子一女婚生女张艺和婚生子张毅都归女方赵一抚养男方每月贴补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每人柒佰伍拾元在每月15号前支付给女方直至子女结婚为止”原告张武与被告赵一离婚后婚生子女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要求婚生子张毅由原告抚养被告赵一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婚生子张毅由原告张武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武负担。。\n\n"}], "length": 409}
{"id": 5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洁与被告张弛于2011年9月经家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张弛并经常到原告刘洁单位闹事干扰原告刘洁的正常工作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刘洁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弛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洁与被告张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n\n"}], "length": 248}
{"id": 5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原吿王五、被告赵六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一子取名赵器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小孩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近两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王五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小孩抚养一并作出处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五负担已交。。\n\n"}], "length": 260}
{"id": 5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24日生一子李五现随被告李四生活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4月原告张三赌气曾服用洁厕灵致食道及胃部烧伤为治疗花费约20万元2013年原告张三曾起诉离婚经劝说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二、婚生子李五随被告李四生活原告张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贴补被告李四子女抚养费4800元直至婚生子李五年满18周岁止此款分别于每年的8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合计800元由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告各半负担。。\n\n"}], "length": 394}
{"id": 5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艾、被告李捷于2013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原告张艾意外怀孕在被告李捷威胁恐吓下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艾被告李捷性格愈加暴躁好逸恶劳长期对原告张艾进行殴打强迫原告张艾外出赚钱养家现原吿张艾、被告李捷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张艾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吿张艾、被告李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艾与被告李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艾负担已交。。\n\n"}], "length": 260}
{"id": 5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冯华、被告阮居正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7日生一子阮天一因感情不和原告冯华于2014年2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现原告冯华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吿冯华、被告阮居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华与被告阮居正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华负担。。\n\n"}], "length": 244}
{"id": 5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琪与被告张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同居生活2011年5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8日生双胞胎儿子大儿子叫张甲小儿子叫张丙2013年3月份因被告张越做传销原告周琪与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被告张越对家庭不闻不问随后失去联系2015年12月份原告周琪到大垛派出所报失踪才得知被告张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现双方分居已近3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周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周琪、被告张越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琪与被告张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琪负担。。\n\n"}], "length": 339}
{"id": 5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逸与被告钱璇于2004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旭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无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冷漠加之钱璇存在婚外情的情况。双方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徐逸与被告钱璇离婚2、婚生子徐旭由原告徐逸抚养钱璇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无锡市滨湖区瑜憬湾花园23号101室的房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徐逸与钱璇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徐逸负担。。\n\n"}], "length": 283}
{"id": 5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1月原吿许许、被告赵州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7日生育一女赵许幸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加之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由其是被告赵州性格暴躁婚后常对原告许许恶言恶语曾三番两次撵原告许许滚出家门且被告赵州性格孤僻对原告许许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从没有夫妻之间的正常沟通另外被告赵州对原告许许不信任经常查原告许许的银行卡甚至偷走彼此积怨致二人无法一起正常生活婚生女赵许幸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许许照顾。原告许许诉至人民法院依法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许与被告赵州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许负担。。\n\n"}], "length": 374}
{"id": 5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秦莉与被告章飞在外打工时相识2013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8日生一子章秦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我们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秦莉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吿秦莉、被告章飞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育问题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章飞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莉与被告章飞离婚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秦莉负担120元。。\n\n"}], "length": 252}
{"id": 5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秦林、被告崔薇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上的差异也日渐暴露脾气不投缺乏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原告秦林到淮安上班被告崔薇不同意并提出分手。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原告秦林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崔薇离婚并由被告崔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秦林与被告崔薇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林负担。。\n\n"}], "length": 310}
{"id": 5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肖淑洁、被告于丙天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于晓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脾气不投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从2011年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肖淑洁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淑洁与被告于丙天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淑洁负担。。\n\n"}], "length": 233}
{"id": 5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赵四于1991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1992年7月28日生育长子赵甲2005年3月15日生育次子赵丙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丙现随被告赵四一起在吴江区XX生活上学被告赵四现在XX某印染企业上班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另查明双方有共同债权28000元共同债务7300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暴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赵四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张三并限制原告张三的人身自由双方感情逐渐生疏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张三起诉请求判令赵丙由被告赵四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吿张三、被告赵四所生儿子赵丙随被告赵四生活原告张三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自2015年4月份开始支付直至赵丙独立生活时止二、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共同债权28000元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各享有14000元共同债务73000元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各承担365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574}
{"id": 5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于1997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4日婚生一子胡龙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由于婆婆介入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被告胡图图要么不理原告闫美丽只要和原告闫美丽说话就骂人原告闫美丽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由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才没有协议离婚原告闫美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望法院准予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闫美丽抚养被告胡图图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美丽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美丽负担。。\n\n"}], "length": 365}
{"id": 5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彭嘉慧被告陈大伟于2004年11月份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举行婚礼仪式后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6月28日生长子陈玮琪原吿彭嘉慧被告陈大伟因缺乏了解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复婚复婚后双方于2011年8月5日生长女陈娇原吿彭嘉慧被告陈大伟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2014年原告彭嘉慧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吿彭嘉慧被告陈大伟仍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彭嘉慧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吿彭嘉慧被告陈大伟离婚陈玮琪、陈娇随彭嘉慧共同生活被告陈大伟每月给付陈玮琪、陈娇抚养费1500元一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嘉慧与被告陈大伟离婚二、陈玮琪随原告彭嘉慧共同生活由原告彭嘉慧独自抚养陈娇随被告陈大伟共同生活由被告陈大伟独自抚养三、位于泗阳县桃洲名都某某某鞋店装饰装潢及剩余货物归被告陈大伟所有和经营位于泗阳县人民北路泽园未来城房产归被告陈大伟所有自2015年3月12日起该房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陈大伟负责偿还原告彭嘉慧协助被告陈大伟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被告陈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嘉慧上述财产折价款90000元四、原告彭嘉慧与被告陈大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85000元由原告彭嘉慧负担92500元被告陈大伟负担925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嘉慧负担。。\n\n"}], "length": 675}
{"id": 5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三被告王五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生育一子王六但原吿王三被告王五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被告王五于2014年5月2日带着王六离开原告王三家至今未归现原告王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子王六随原告生活被告王五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五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子王六随被告王五生活原告王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六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三负担。。\n\n"}], "length": 297}
{"id": 5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欣与被告李雨桐于201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1日举行婚礼2015年2月27日生育女儿齐欣雨婚后李雨桐为家庭琐事无故与原告齐欣争吵并于2015年9月7日带着女儿到常州亲戚家居住原告齐欣三次去接无果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齐欣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雨桐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齐欣与李雨桐离婚二、齐欣与李雨桐的婚生女儿齐欣雨随李雨桐一起生活自2015年11月起至齐欣雨独立生活时止齐欣应每月承担齐欣雨抚育费700元每六个月给付一次三、共同债权13000元由齐欣享有8000元李雨桐享有5000元齐欣与李雨桐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齐欣负担。。\n\n"}], "length": 393}
{"id": 5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吕飞跃、被告张红双方在1994年自由恋爱8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5年7月19日在如皋市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7日生一子名叫吕强军现在大连XX大学上大三原吿吕飞跃、被告张红婚后一段时间关系一般平时生活中有过争吵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不能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问题原告吕飞跃的收入全部由被告张红掌握需要用时再向被告张红讨要2015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两人也曾协议离婚但因被告的要求过高致使双方未能协商成功。现原吿吕飞跃、被告张红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吕飞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吕飞跃、被告张红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飞跃要求与被告张红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吕飞跃负担。。\n\n"}], "length": 414}
{"id": 5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3年2月12日在如皋市登记结婚2005年8月8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艺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尔现均在读书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婚后关系一般自2012年开始被告周伟性格、脾气发生很大变化被告周伟不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张象丽劝说被告时就会遭到被告周伟的殴打现在原告张象丽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离婚婚生女周莉艺、周莉尔随原告生活被告周伟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周伟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象丽要求与被告周伟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象丽负担。。\n\n"}], "length": 353}
{"id": 5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宋媛、被告徐浩于2009年国庆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7日生育一女名徐思怡徐思怡正常生活在原告宋媛处由原告宋媛及其父母带养婚后原吿宋媛、被告徐浩夫妻感情较差2012年8月份原吿宋媛、被告徐浩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徐浩从不尽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原告宋媛及小孩不闻不问现原告宋媛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浩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宋媛生活被告徐浩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原告宋媛要求与被告徐浩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宋媛负担。。\n\n"}], "length": 361}
{"id": 5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15日在如东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一现在苴镇上学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婚后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格脾气各异、夫妻间不易沟通小孩出生后原告王新智为了家庭生活常年外出打工被告周丽丽于2012年元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信原告王新智多次寻找毫无结果也查无消息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王新智抚养不要求被告周丽丽给付抚养费用3、无财产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新智要求与被告周丽丽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王新智负担。。\n\n"}], "length": 387}
{"id": 5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原告云飞悦年仅16岁与被告侯建坤同居生活原吿云飞悦、被告侯建坤于2012年农历10月16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12日原告云飞悦生育一女侯云悦自原告云飞悦生育小孩后原告云飞悦一直在娘家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侯建坤对原告云飞悦和女儿不尽抚养义务2014年2月原吿云飞悦、被告侯建坤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侯建坤动手打原告云飞悦双方关系恶化现原告云飞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吿云飞悦、被告侯建坤所生一女侯云悦随原告云飞悦生活被告侯建坤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承担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侯建坤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建坤自2014年5月起负担小孩侯云悦每月生活费4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侯建坤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二、被告侯建坤承担小孩侯云悦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自2014年5月至小孩侯云悦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云飞悦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票与被告侯建坤结算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侯建坤负担。。\n\n"}], "length": 650}
{"id": 5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未有生育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草率先行领取结婚证仅共同生活一月左右在2013年1月31日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到原告周龙飞家索要20万元否则不同意结婚双方发生矛盾闹事后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将被告魏安诺一起带离原告周龙飞家与原告周龙飞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周龙飞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周龙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魏安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龙飞与被告魏安然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龙飞负担。。\n\n"}], "length": 343}
{"id": 5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三2000年与前夫离婚后仓促带着女儿与被告赵一同居后于2000年12月30日原吿王三被告赵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吿王三被告赵一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而且婚后王三原告发现被告赵一喜欢打牌不关心原告王三不好好挣钱更不愿承担小孩生活的费用2006年原告王三购买电瓶车给女儿上学使用但是被告赵一阻止原告王三女儿使用双方因此又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原告王三带着女儿离开被告家开始外出生活自2006年到现在原吿王三被告赵一一直分居长达八年之久期间没有和好过且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王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赵一离婚原告王三的个人财产归原告王三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三与被告赵一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三负担。。\n\n"}], "length": 385}
{"id": 5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陶轩宇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被告陶哲脾气暴躁2013年6月10日被告陶哲与原告肖雅轩争吵被告陶哲用砖头砸伤原告肖雅轩头部原告肖雅轩回娘家居住与被告陶哲分居生活。原告肖雅轩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肖雅轩起诉请求判令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离婚婚生子随原告肖雅轩生活被告陶哲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负担一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原告肖雅轩要求与被告陶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肖雅轩负担。。\n\n"}], "length": 339}
{"id": 5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伊然被告张卓原系同学关系在学校期间两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参加工作后两人分手一段时间2012年夏天两人相遇后又开始恋爱2013年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7月25日登记结婚8月24日生育一子张政煜原告伊然婚前对被告张卓不了解婚后逐渐发现被告张卓的不足之处为此原告伊然也和被告张卓交流但被告张卓一直我行我素2014年1月双方因为儿子买奶粉发生矛盾被告张卓辞掉工作离开原告伊然和儿子2013年除夕被告张卓虽然去原告伊然娘家接原告伊然但是并没有和好的诚意态度不好原告伊然未和其回家此后原告伊然一直生活在娘家婚生子现随原告伊然生活被告张卓对婚生子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抚育费用2014年3月双方经同学做调解工作未能和好原告伊然对被告张卓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失望对双方的婚姻丧失共同生活的信心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卓离婚婚生子张政煜随原告伊然生活被告张卓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然要求与被告张卓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伊然负担。。\n\n"}], "length": 513}
{"id": 5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玉、被告刘孟刚原系同学双方于2007年年底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5日生双胞胎女儿刘玉文、刘玉洁被告刘孟刚整天沉迷于网络每天下班回家便打网络游戏两个女儿出生后也没有改变除打游戏外从不过问家庭生活几乎不做家务事也不与女儿沟通交流原告王玉为此多次劝说但被告刘孟刚均无动于衷。原告王玉认为被告刘孟刚的行为对原告王玉及家人产生极大伤害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孟刚离婚婚生女刘玉文、刘玉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刘孟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玉与被告刘孟刚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玉负担。。\n\n"}], "length": 409}
{"id": 5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于亚丽、被告颜鹏豫在工作时相识、相恋于2009年8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5日生一子取名颜昌铭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生活方式存在差异且因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亚丽曾数次与被告颜鹏豫沟通要求其改变不好的生活习惯但被告颜鹏豫毫无改变。原告于亚丽失望透顶现双方形同陌路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于亚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于亚丽、被告颜鹏豫离婚婚生子由原告于亚丽抚养被告颜鹏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亚丽与被告颜鹏豫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亚丽负担。。\n\n"}], "length": 355}
{"id": 5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鑫、被告周梦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2年8月15日双方生一子王乙现因性格不合夫妻间渐渐没有了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渐渐疏远原告王鑫于2014年2月到外地搞销售原吿王鑫、被告周梦莹分居至今。原告王鑫认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吿王鑫、被告周梦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鑫与被告周梦莹离婚。。\n\n"}], "length": 270}
{"id": 5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四、被告周五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夫妻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周五从不补贴家用也不关心妻女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后原告王四于2011年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四与被告周五离婚判决后原吿王四、被告周五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王四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吿王四、被告周五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五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四与被告周五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四负担。。\n\n"}], "length": 323}
{"id": 5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石毅、被告田美于2012年4月认识并交往2012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25日育有一子石天昌原吿石毅、被告田美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田美在天津既不努力工作也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石毅多次劝告未果孩子临近上学被告田美离家出走将孩子带离天津阻碍孩子在天津上学及与原告石毅和原告石毅家人见面原告石毅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石毅影响孩子上学影响孩子与原告石毅之间感情交往原告石毅经过慎重考虑不得已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吿石毅、被告田美离婚婚生子石天昌由原告石毅抚养被告田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直到石天昌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田美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石毅与被告田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毅负担。。\n\n"}], "length": 420}
{"id": 5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红、被告张卫国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25日育有一子张力原告李红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张卫国仍然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卫国离婚2、婚生子张力归原告李红抚养被告张卫国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直到张力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卫国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卫国离婚二、子女抚养及探视权婚生子张力随原告李红生活被告张卫国于每月20日前给付张力抚养费800元从2016年1月起至张力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卫国享有探望张力的权利原告李红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吿李红、被告张卫国各负担120元。。\n\n"}], "length": 548}
{"id": 5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曹凡、被告徐伟在高中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8日生一女取名徐丁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家庭原因加上被告徐伟缺乏家庭责任感尤其在原告曹凡怀孕期间被告徐伟对原告曹凡不闻不问甚至还谩骂原告曹凡及其父母另外被告徐伟不顾原告曹凡产后身体虚弱及哺乳动辄要求跟原告曹凡离婚影响原告曹凡心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曹凡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继续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次原告曹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曹凡、被告徐伟离婚婚生女徐丁丁由原告曹凡抚养被告徐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伟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凡与被告徐伟离婚二、被告徐伟婚后为原告曹凡购买的寇驰手提包、尼康D5100相机归被告徐伟所有原告曹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物品返还给被告徐伟三、原吿曹凡、被告徐伟婚后共同所有的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冰箱、床头柜二个、妆台、写字台、电磁炉、格力柜式空调归原告曹凡所有夏普彩电两台、书柜、床、床垫、格力挂壁空调三台归被告徐伟所有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物品返还原告曹凡四、原告曹凡与被告徐伟的婚生女徐丁丁由原告曹凡抚养被告徐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吿曹凡、被告徐伟双方各半承担。。\n\n"}], "length": 713}
{"id": 5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林琪、被告崔新宇双方于2013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崔欣琪由于原吿林琪、被告崔新宇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原告林琪试图多次与被告崔新宇沟通但未能改善夫妻关系而且矛盾不断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林琪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吿林琪、被告崔新宇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林琪抚养被告崔新宇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琪要求与被告崔新宇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琪负担。。\n\n"}], "length": 298}
{"id": 5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原吿秦珊被告赵武双方相识相识前双方各有家庭后各自离婚并于2008年5月15日在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夫妻双方由于性格、生活方式不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赵武不时对原告秦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秦珊多次入院治疗此外被告赵武还染有赌博恶习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原告秦珊已于2014年4月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武离婚后贵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赵武并未悔改现原告秦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另案主张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武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珊与被告赵武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秦珊负担。。\n\n"}], "length": 339}
{"id": 5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薛佳琪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常勇亮结婚婚后生一子常继伟婚后感情不睦遭被告常勇亮和其母亲长期欺负致使原告薛佳琪出现精神异常2015年初原告薛佳琪与被告常勇亮分居与女儿共同生活同年8月薛佳琪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原告薛佳琪与被告常勇亮现在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薛佳琪与被告常勇亮离婚二、婚生男孩常继伟原告薛佳琪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的抚育费2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费用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00元的借款本息由原吿薛佳琪、被告常继伟双方各半负担四、驳回原告薛佳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佳琪负担。。\n\n"}], "length": 412}
{"id": 5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秦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5日生女孩秦璐2012年9月14日生男孩秦川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秦昊经常殴打原告张三原告张三曾于2015年9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后被告秦昊向原告张三出具保证书张三撤回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婚生女孩秦璐随原告张三生活婚生男孩秦川随秦昊生活抚养费分别由各自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334}
{"id": 5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俪、被告吕强军于1984年冬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89年4月生男孩吕子健现已成年2009年9月12日生女孩吕俪现随被告吕强军生活婚初原吿张俪、被告吕强军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俪曾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吕强军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于2015年5月分居至今。现原告张俪再次诉至法院现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吕俪被告吕强军给付小孩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吕强军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俪要求与被告吕强军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俪负担。。\n\n"}], "length": 368}
{"id": 5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丽、被告张策于1994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8月8日生育女儿张瑾丽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张策就出去打工一年就给原告金丽及家庭部分生活费平时很少回来基本每年回来两三次结婚时被告张策就喜欢赌博双方经常因赌博事情而吵架。双方矛盾已深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金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金丽、被告张策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丽要求与被告张策离婚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金丽负担。。\n\n"}], "length": 285}
{"id": 5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菲、被告谢鑫于2007年6月25日生育女儿谢菲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谢菲随被告谢鑫生活被告谢鑫拥有抚养权原告王菲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谢鑫以各种理由阻止原告王菲探望女儿伤害原告王菲对女儿的亲情。现原告王菲已再婚家庭生活稳定和谐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利于女儿谢菲成长和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故原告王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谢菲随原告王菲生活抚养权归原告王菲所有被告谢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菲负担。。\n\n"}], "length": 350}
{"id": 5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薛一、被告周四于2015年1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5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两人从相识到结婚间隔时间短在缺乏对对方生活习惯、性格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至今未办喜酒彩礼和聘金也没有约定。时间久了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协议离婚不成故原告薛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薛一、被告周四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四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一要求与被告周四离婚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薛一负担。。\n\n"}], "length": 300}
{"id": 5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钱怡、被告姜晨于2006年8月15日在溧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7日双方在溧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姜博由被告姜晨抚养原告钱怡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18周岁离婚后原告钱怡一直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双方虽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解除母子关系原告钱怡每次探望并想接走儿子被告姜晨及其父母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钱怡想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儿子母爱关怀和教育使儿子能健康成长故原告钱怡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钱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两次接回儿子回家居住各一天具体时间为前一日下午至次日下午每年的节假日可接回儿子居住二分之一的时间具体接送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原吿钱怡、被告姜晨自行确定二、被告姜晨应予积极协助原告钱怡行使探望权利三、驳回原告钱怡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怡负担。。\n\n"}], "length": 467}
{"id": 5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一、被告王二双方于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六月初八办结婚喜酒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8日生育女儿王炯婚初感情尚可之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因为小孩和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两人根本没有共同话题现双方已经分居3个多月被告王二对小孩及家庭已经不闻不问原告王一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无奈之下王一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王二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要求与被告王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一负担。。\n\n"}], "length": 322}
{"id": 5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于2009年11月11日经张二的邻居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5日生育女儿张琦。双方没有充分了解并建立感情基础婚后也缺乏沟通一直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且自2013年10月以来原告张一一直居住在无锡被告张二则在宜兴或淮南居住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原吿张一被告张二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一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吿张一被告张二离婚2、婚生女儿张琦由原告张一抚养被告张二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一负担。。\n\n"}], "length": 314}
{"id": 5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2春节原告袁泉与被告边疆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31日生女孩边袁2010年7月26日生男孩边泉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深刻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薄弱被告边疆在婚后经常酗酒、赌博半夜三更才回家被告边疆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且经常对原告袁泉的谩骂、殴打行为对原告袁泉造成了深深伤害现原告袁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袁泉与被告边疆离婚婚生女边袁与婚生子边泉随原告袁泉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泉与被告边疆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袁泉负担。。\n\n"}], "length": 324}
{"id": 5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于1995年自由恋爱,1996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齐丽丽。1996年被告齐伟建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三年,1999年被告齐伟建出狱后对原告毕连丽实施家庭暴力。1999年原告毕连丽离家外出分居至今,被告齐伟建至今未见过女儿,也未尽抚养义务。原告毕连丽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毕连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连丽与被告齐伟建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毕连丽负担。。\n\n"}], "length": 338}
{"id": 5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于200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8日生一子名叫袁易。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之间产生矛盾并因缺乏应有的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3月原告金善美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袁某甲应诉后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原告金善美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离婚2、婚生子袁易由原告金善美抚养被告袁明浩每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袁明浩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善美与被告袁明浩离婚。二、婚生子袁易愿意由原告金善美抚养被告袁明浩自2016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金善美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婚生子袁易18周岁时止。被告袁明浩享有对婚生子袁易的探视权。。\n\n"}], "length": 482}
{"id": 5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一、被告赵二于2006年1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5日生一女取名赵三婚后一直未孕然后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孩子从我2008年怀孕至今我们一直处于分床冷战状态尤其是2016年2月我调取了检验报告单才得知被告赵二患有克氏综合症原告赵一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故原告赵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吿赵一、被告赵二离婚2、婚生女赵三随原告赵一生活被告赵二每月支付1000元抚育费并承担女儿今后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n\n"}], "length": 348}
{"id": 5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9月原告周丽经人介绍与被告许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等级结婚2006年5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许丽婚后原告周丽发现被告许绍好赌好玩不愿劳动在小孩三岁后原告周丽无奈只能外出打工赚取生活费期间与被告许绍多次电话沟通但被告许绍仍然不肯悔改2011年7月原告周丽又外出打工此后双方未再见面2013年2月28日原告周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许绍离婚后被判决驳回。但此后被告许绍仍无任何修复双方裂痕、促使和好的言语和行为故原告周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周丽被告许绍离婚2、婚生女许丽随原告周丽生活被告许绍每月贴补抚养、教育费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丽与被告许绍离婚二、女儿许丽由原告周丽抚养至十八周岁并由被告许绍承担抚养费人民币26856.5元9.5年*5654元/2三、夫妻共同财产5.4万元原告周丽被告许绍平均分割2.7万元四、上述二、三项折抵另外原告周丽承诺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2.5万元故由原告周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许绍人民币251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丽负担。。\n\n"}], "length": 644}
{"id": 5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牛莉与被告庞杰于2013年10月自由相识恋爱于2014年9月5日在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因原告牛莉怀孕流产原告牛莉认为被告庞杰对其关心体贴不够双方发生矛盾原吿牛莉、被告庞杰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牛莉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吿牛莉、被告庞杰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庞杰自愿与原告牛莉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责缴交。。\n\n"}], "length": 272}
{"id": 5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6月原告张一经姐夫介绍与被告宋一相识在亲戚们的撮合和极力劝说下加上原告宋一自己的年龄也不小了便于2010年1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3日生下一女儿宋茜现年5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宋一经常扯是非与原告张一吵架被告宋一经常以要做生意挣钱为借口不在家里住为此原告张一也曾多次劝导其回家住2011年11月原告张一的哥哥出了车祸被告宋一就变本加厉干脆不回家了长期在外面租房子住街道办主任为此事出面调解但被告宋一依然不愿意和原告张一一起生活因此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张一认为由于长期分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下1.原告张一与被告宋一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宋茜由原告张一抚养并由被告宋一向原告张一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按年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宋一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一与被告宋一离婚二、原告张一与被告宋一的婚生女儿宋茜由被告宋一抚养原告张一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女儿宋茜6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定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n\n"}], "length": 619}
{"id": 5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蔡雯与被告冯浩于198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89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1月17日生育女儿冯雯双方在文化基础、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距很大双方家庭矛盾冲突经常亲戚朋友之间极少来往夫妻间缺少应有的沟通和感情交流被告冯浩有非常严重的大男人主义平时斤斤计较、脾气暴燥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蔡雯恶言相向婚后夫妻生活极度不协调特别是最近4年双方已分房睡已形同陌路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蔡雯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冯浩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雯与被告冯浩离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雯负担。。\n\n"}], "length": 327}
{"id": 5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三与被告张四是在199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4月15日育有一子张柏。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张四极其自私,不顾及家庭,拒绝承担家庭开支。双方分房而睡多年,感情已极其淡漠。原告王三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缓和,婚姻家庭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三而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柏由被告张四抚育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三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分割存于张四名下的19万元的存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吿王三、被告张四共同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三与被告张四离婚。二、婚生子张柏由被告张四抚育至18周岁,原告王三自2016年6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三、资产分割另案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三负担。。\n\n"}], "length": 430}
{"id": 5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于2006年3月相识,于2008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5日生育女儿李若昀婚后原告温若云发现被告李力山一直有赌博恶习且不听劝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李力山因赌博欠下较大数额的个人债务,长期以来,因被告李力山的赌博行为致使原告温若云精神处于一种极度紧张与恐慌的状态,生活上无安全,工作也无法开展双方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温若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离婚2、婚生女儿李若昀由原告温若云抚养,被告李力山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若云负担。。\n\n"}], "length": 373}
{"id": 5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北(男)、被告沈灵敏(女)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沈灵敏拒绝与原告张北同居,新婚未满月即找借口回娘家,双方未生育小孩2014年春节被告沈灵敏没有回家,同年2月原告张北起诉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吿张北、被告沈灵敏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继续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吿张北、被告沈灵敏离婚2、被告沈灵敏返还原告张北礼金、金器等合计768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北与被告沈灵敏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北负担。。\n\n"}], "length": 297}
{"id": 5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欣(女)与被告裴振华(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31日生女孩裴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后因双方忙于各自的经营以及被告裴振华的无端猜疑,导致双方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齐欣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齐欣与被告裴振华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齐欣生活,被告裴振华承担相应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齐欣与被告裴振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齐欣负担。。\n\n"}], "length": 291}
{"id": 5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杜爽与被告陈建伟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子陈超。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闹,于2014年9月1日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杜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建伟离婚,婚生子陈超随我生活,由被告陈建伟自2014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3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爽与被告陈建伟离婚。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杜爽负担。。\n\n"}], "length": 260}
{"id": 5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茹(女)与被告邹成文(男)结婚发现被告邹成文有同性恋倾向,双方一直没有夫妻性生活,也无法沟通2013年9月,被告邹成文因家庭琐事将原告张茹头部打伤,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月,原告张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邹成文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许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为此,现原告张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邹成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茹与被告邹成文离婚二、原告张茹婚前财产麻将机一台现在被告邹成文处归原告张茹所有原告张茹给付被告邹成文夫妻共同存款中的21500元双方婚前婚后的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原告张茹一次性给付被告邹成文经济帮助20000元上述物品与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邹成文欠借款5000元,由被告邹成文负责偿还双方各自经手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清偿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茹负担。。\n\n"}], "length": 459}
{"id": 5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竹君和被告高延年于2000年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2月1日生育一子高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争吵不断,被告高延年亦未给付费用用于家庭开支,没有尽到父亲责任,夫妻双方分居10年有余,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张竹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张竹君、被告高延年离婚2、婚生子高原由原告张竹君抚养,被告高延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高延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竹君与被告高延年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竹君负担。。\n\n"}], "length": 346}
{"id": 5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蒋芳洲、被告王挺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8日生育一女王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被告王挺自行抚养,所有财产归被告王挺。现随着女儿的成长,原告蒋芳洲认为由其抚养孩子更为有利,且王芳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蒋芳洲共同生活故原告蒋芳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蒋芳洲、被告王挺婚生女王芳由原告蒋芳洲抚养2.被告王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承担王芳的医疗费及学费的50%。\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蒋芳洲、被告王挺之女王芳由原告蒋芳洲抚养二、被告王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芳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蒋芳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芳洲负担。。\n\n"}], "length": 523}
{"id": 5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吴三、被告郑四于2012年12月相识,2013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6日生子郑武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基础薄弱,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郑四对家庭事务处理没有主见,全听从父母安排,为此原告吴三多次与被告郑四争吵,现原告吴三认为彼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吿吴三、被告郑四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吴三抚养,被告郑四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三与被告郑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三负担。。\n\n"}], "length": 281}
{"id": 5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胡杰被告王丽于2011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式,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胡冰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整天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并且被告王丽对原告胡杰缺乏信任,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4年10月4日,被告王丽丢下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生活。原吿胡杰被告王丽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性格差异较大,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胡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吿胡杰、被告王丽离婚2、胡冰冰随原告胡杰共同生活,由原告胡杰自行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减半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n\n"}], "length": 358}
{"id": 5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一、被告张二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儿女2000年4月因家庭琐事,造成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四个孩子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原告王一承担的,现原告张二欠外债91万多元,原告王一认为欠这些外债由被告张二自己造成的由其自行解决。原告王一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王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王一与被告张二离婚;孩子由原告王一自己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二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一要求与张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一负担。。\n\n"}], "length": 305}
{"id": 5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2月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因生活琐事争吵,李四在有孕在身的情况下未与张三商量便辞去工作,之后双方不再有夫妻生活。2011年10月8日生下儿子张立,2012年2月4日李四住回娘家,将儿子张立留给张三抚养,李四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共计约4.58万元,包括在李四处的首饰以及存款中的一半2.29万元归张三所有3、儿子张立由张三抚养,李四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二、婚生子张立由李四抚养,张三自2014年7月起按月负担张立抚养费650元,至张立能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n\n"}], "length": 487}
{"id": 5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真和白占祥于2007年恋爱,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次年2月10日生一男孩白度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白占祥不能承担家庭责任,不关心孩子,生活完全依靠父母,2015年7月白占祥和与陈真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陈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吿陈真、被告白占祥离婚2、婚生男孩白度由陈真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真与被告白占祥之婚姻离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真负担。。\n\n"}], "length": 303}
{"id": 5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蔡妍卓、被告刘一峰于2005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8日生一女孩刘卓妍。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故没有感情基础。婚初夫妻二人一起做轮胎生意,被告刘一峰就经常不务正业,赌钱,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刘一峰也曾写下保证书。原告蔡妍卓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修复,现原告蔡妍卓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刘卓妍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㈤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妍卓与被告刘一峰之婚姻离异。二、婚生女孩刘卓妍由原告蔡妍卓直接抚养。被告刘一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贴补原告蔡妍卓小孩抚养费400元此款限原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给付完毕当年的费用。三、欠A20000元债务由原告蔡妍卓负责偿还,欠A20000元债务由被告刘一峰负责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妍卓负担。。\n\n"}], "length": 678}
{"id": 5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戴嘉伟(男)、被告卢若云(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戴茜婚后被告卢若云常常回娘家之后就不返回自己家中,最近的一次离家是原吿戴嘉伟、被告卢若云在山西打工,被告卢若云回娘家办身份证就再也没回来,不知去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吿戴嘉伟、被告卢若云离婚,婚生女儿戴茜由原告戴嘉伟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戴嘉伟与被告卢若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嘉伟负担。。\n\n"}], "length": 286}
{"id": 5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丁莉,1997年4月8日生育一女丁丽,1999年9月9日生育一子丁健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感情,被告丁亚卫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陈洁,对原告陈洁也从未有经济补贴。现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陈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洁与被告丁亚卫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n\n"}], "length": 313}
{"id": 5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夏天与被告王卓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1月18日举行婚礼,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夏天被告王卓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王卓有生理缺陷,不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王卓虽经治疗,但仍未得到好转,双方互不关爱。现原告夏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夏天与被告王卓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天与被告王卓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天负担。。\n\n"}], "length": 253}
{"id": 5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颜艺桐(女)、被告吕不韦(男)自幼相识,从恋爱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相处很融洽,家庭经济也很充实,自从二女儿吕依桐出生以后,被告吕不韦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赌钱,收入也不知去向,对家庭极不负责,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颜艺桐曾于2013年3月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家人及法官的极力劝说下,无奈当庭撤诉。可撤诉后,二人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故原告颜艺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吿颜艺桐、被告吕不韦离婚,二女儿随谁生活由法院判决,家庭承包的土地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颜艺桐与被告吕不韦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艺桐负担。。\n\n"}], "length": 332}
{"id": 5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黄欣然、被告李天石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李一原吿黄欣然、被告李天石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发现被告李天石参与赌博,工资入不敷出,双方在盐城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均由原告黄欣然打零工维持,原告黄欣然对被告李天石多次进行劝说,被告李天石也写下了多份保证书,但始终不能改掉赌博的恶习。原告黄欣然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故诉请法院判决准予与被告李天石离婚;婚生男孩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欣然与被告李天石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21}
{"id": 5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江霞(女)、被告徐松(男)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生长子徐达,2002年生长女徐晓。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被告徐松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江霞,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自2010年至2014年先后多次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都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吿江霞、被告徐松自2010年起诉离婚起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吿江霞、被告徐松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江霞抚养,被告徐松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江霞与被告徐松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江霞负担。。\n\n"}], "length": 324}
{"id": 5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宋媛(女)、被告张伯伦(男)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结婚二十多年来,原告宋媛辛苦照顾被告张伯伦儿女,使他们成家、生子。被告张伯伦脾气暴躁,对原告宋媛非打即骂,并将原告宋媛赶出家门。原告宋媛于2012年10月起诉,要求与被告张伯伦离婚,均未果。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宋媛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吿宋媛、被告张伯伦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媛与被告张伯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宋媛负担。。\n\n"}], "length": 312}
{"id": 5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一、被告张二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二无缘无故打骂原告李一。结婚16年以来,被告张二及其家人利用原告李一的忠厚、老实和善良,根本没有把原告李一当作家人看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李一与被告张二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一承担。。\n\n"}], "length": 308}
{"id": 5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朱翠萍、被告鲍鑫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鲍一博。2014年6月原告朱翠萍不幸患有精神分裂症,可是作为丈夫的被告鲍鑫却不积极配合原告治疗,不积极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朱翠萍只有依靠娘家父母带其看病,其平时的治疗费用由经济困难的娘家父母来支付。另外,由于被告鲍鑫及其家人对原告的嫌弃和冷落,对原告朱翠萍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于是原告朱翠萍自2014年7月底至今就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朱翠萍平时的生活费用也由父母承担。现在原告朱翠萍的病情还在治疗中,原告自己没有经济和生活来源,父母年纪也大了,已无力照顾、抚养原告朱翠萍。而被告鲍鑫不顾夫妻之情,将夫妻共同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拒绝给原告朱翠萍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拒绝履行夫妻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综上原告朱翠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鲍鑫承担原告朱翠萍已付医疗费2921.56元,并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二、自2014年8月起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朱翠萍生活费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鲍鑫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被告鲍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翠萍医疗费921.56元二、被告鲍鑫自2015年6月起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原告朱翠萍生活费,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朱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n\n"}], "length": 634}
{"id": 5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鲍安然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朱新亚相识,2008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朱亚文。婚后原吿鲍安然、被告朱新亚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2015年12月原告鲍安然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鲍安然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原吿鲍安然、被告朱新亚之间感情仍未有改善,依旧分居至今,故原告鲍安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吿鲍安然、被告朱新亚离婚;二、婚生子朱亚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朱新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朱亚文18周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鲍安然与被告朱新亚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朱亚文由原告鲍安然抚养,原告鲍安然不要求被告朱新亚承担子女抚育费用;三、被告朱新亚在不影响婚生子朱亚文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探望四、原告鲍安然一次性补偿被告朱新亚16万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至巢湖市人民法院银行帐号,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朱新亚到法院领取;五、原告鲍安然返还被告朱亚新物品: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组、餐桌一张、配套椅子四把;六,原吿鲍安然、被告朱亚新之间无其他财产纠纷,本次纠纷处理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安然负担。。\n\n"}], "length": 588}
{"id": 5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唐三、被告李二于2008年相识,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8日生育儿子李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李二不尽家庭义务,常年无所事事,对家庭几乎没有带来经济收入。被告李二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唐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吿唐三、被告李二离婚;二、婚生子李唐由原告唐三抚养,被告李二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三承担。。\n\n"}], "length": 325}
{"id": 5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杨珊(女)、被告王松(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2日生育女儿王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原吿杨珊、被告王松感情脆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王松对原告杨珊感情十分冷淡,很少交流,原吿杨珊、被告王松夫妻感情淡漠。原吿杨珊、被告王松聚少离多,导致婚姻关系已经形同虚设。原告杨珊认为,被告王松对家庭毫不关心,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杨珊无法再与被告王松共同生活。原告杨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杨珊与被告王松离婚2、婚生女王珊由原告杨珊抚养,被告王松承担抚养费3、原吿杨珊、被告王松平均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价值约17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珊承担。。\n\n"}], "length": 429}
{"id": 5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方法、被告赵莉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生育女儿方芳。由于婚前双方不甚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赵莉常常提出离婚,2011年3月原告方法曾起诉离婚。因亲戚朋友相劝,原告方法撤诉。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特别是2012年9月以来被告赵莉一直居住在娘家,夫妻之间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1月原告方法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法的诉讼请求。但判决过后,原吿方法、被告赵莉间无任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原告方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吿方法、被告赵莉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方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赵莉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法与被告赵莉离婚;二、婚生女方芳由原告方法抚养,被告赵莉不需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法承担。。\n\n"}], "length": 459}
{"id": 5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俞洪明、被告蒋发元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很少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十分冷谈。被告蒋发元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原告俞洪明对双方的感情已不抱任何希望,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吿俞洪明、被告蒋发元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发元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洪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洪明承担。。\n\n"}], "length": 305}
{"id": 5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余艺、被告邓波于2011年10月相识,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3日生育儿子邓利。原吿余艺、被告邓波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邓波经常无缘无故辱骂、殴打原告余艺,并不给原告余艺任何经济支持,原告余艺只能靠村里人帮助独自抚养孩子邓利。原告余艺现患有心脏病及抑郁症,可被告邓波对原告余艺不管不问,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原吿余艺、被告邓波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吿余艺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吿余艺、被告邓波离婚2、婚生子邓利由原告余艺抚养,被告邓波承担抚养费3、被告邓波承担原告余艺看病所需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艺与被告邓波离婚。二、婚生子邓利由被告邓波抚养。三、驳回原告余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艺负担。。\n\n"}], "length": 432}
{"id": 5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一、被告杨二于198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吿张一、被告杨二双方自结婚30多年以来,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杨二大男子主义严重,原告张一经常遭到无故辱骂和殴打,甚至被逼迫喝农药。原告张一为家庭的稳定和孩子们的成长一直容忍至今,但被告杨二仍不思悔改,更扬言要将原告张一致残。原告张一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吿张一、被告杨二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一承担。。\n\n"}], "length": 320}
{"id": 5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杨洋、被告丁鼎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登记结婚。2001年11月8日生育儿子丁洋。婚后,因性格不合,原吿杨洋、被告丁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丁鼎还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杨洋,原告杨洋为家庭稳定及孩子成长一直容忍对方。近几年被告丁鼎在外打工,嗜赌成性,对原告杨洋打骂变本加厉,原告杨洋无法在家存身,于2012年12月在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丁鼎亦不管不问。原告认为,被告丁鼎上述不负责任的行为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吿杨洋、被告丁鼎离婚2、婚生子丁样由原告杨洋抚养,被告丁鼎承担子女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洋承担。。\n\n"}], "length": 390}
{"id": 5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一、被告王二于2008年6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二自结婚不到一个月就不辞而别,至今联系不上。原告赵一认为,被告王二借婚姻之名欺骗原告赵一,给原告赵一经济上带来很大损失,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吿赵一、被告王二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一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一承担。。\n\n"}], "length": 281}
{"id": 5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殷然、被告王建于1996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9月生有一子王波,现已成年。被告王建脾气暴躁,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动手打人,原告殷然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经被告王建恳求撤诉,但被告王建并未改正,2015年10月1日凌晨、11月3日凌晨被告王建先后两次殴打原告殷然,原告殷然报警。原告殷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吿殷然、被告王建离婚,诉讼费由被告王建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殷然与被告王建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殷然负担。。\n\n"}], "length": 292}
{"id": 6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曦、被告王宏博于200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24日生一男孩王宁。婚后,被告王宏博常因琐事对原告陈曦实施殴打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陈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曦与被告王宏博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曦负担。。\n\n"}], "length": 189}
{"id": 6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石欣、被告严宽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8月17日生育一子严浩。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底被告严宽染上赌博恶习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吵架,被告严宽不听家人劝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原告石欣诉请法院判令原吿石欣、被告严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欣与被告严宽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欣负担。。\n\n"}], "length": 243}
{"id": 6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戴佩妮、被告李林于2011年1月相识恋爱,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8日生一女李妮妮。婚后被告李林对原告戴佩妮漠不关心,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戴佩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戴佩妮、被告李林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佩妮与被告李林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戴佩妮负担。。\n\n"}], "length": 211}
{"id": 6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超凡、被告王天一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0日生男孩王丁目前随被告王天一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吿王超凡、被告王天一于2012年2月23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王超凡曾于2012年4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天一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王超凡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丁由被告王天一抚养原告王超凡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超凡与被告王天一离婚二、婚生男孩王丁原告王超凡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直至王丁独立生活为止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天一负担三、原告王超凡补偿被告王天一婚生小孩从2012年2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的抚养费27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超凡负担。。\n\n"}], "length": 501}
{"id": 6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李四曾系同事2010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6日订婚同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4日生一女李茹婚前原告张三对被告李四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李四不思进取沉迷网络游戏常在电脑、手机上浏览黄色网站、收听黄色语音等甚至主动向小姐询价进行招嫖原告张三屡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事后被告李四不但没有认真反省并改正自身的不良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令原告张三在精神上备受折磨女儿李茹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张三抚养但被告李四却只顾自己享乐对原告张三和孩子漠不关心2016年2月26日因孩子高烧不退原告张三抽空回父母家看孩子却得知被告在当日午夜到酒店招嫖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冲突双方的矛盾加剧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 "length": 465}
{"id": 6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周、被告田地大约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农历八月十二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1990年4月2日生一子田路婚前感情一般婚初感情一般被告田地每发怒便对原告周周进行家暴原告周周多次发现被告田地与她人有染且经常赌博、被告田地经劝说也未改过2004年起被告田地不断变换工作岗位且花光家庭积蓄被告田地对原告周周和孩子漠不关心2015年年初起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周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吿周周、被告田地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被告田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周与被告田地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周负担。。\n\n"}], "length": 383}
{"id": 6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原告王一怀孕双方于2007年4月15日匆忙举办结婚仪式并于7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王三王三自出生后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王一及其父母生活被告王二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王二于2007年6月11日将户口迁入原告王一家中。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因各自成长经历、性格因素、家庭背景等存在诸多差异致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王二为创业经常辗转各地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王二对家庭和小孩漠不关心2013年4月起因双方矛盾难以调和被告王二回到新疆生活仅在过年时才回来居住一段时间王一、王二已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王一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王三由原告王一抚养被告王二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n\n"}], "length": 493}
{"id": 6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沈一与被告谭一于2007年中秋相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在北京同居生活长达5年原告沈一与被告谭一于2012年3月11日共同购买了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泰恒华府4-1704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谭一名下原告沈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产价值约25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一负担。。\n\n"}], "length": 277}
{"id": 6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相继举行订婚、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给付被告仲茜礼金合计80000元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于201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寇美玲现寇美玲在被告仲茜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要求与被告仲茜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遭到被告仲茜拒绝现原告寇建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仲茜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8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20000元如果被告仲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寇建波负担1350元被告仲茜负担450元。。\n\n"}], "length": 444}
{"id": 6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12月原吿焦萱竹、被告唐迟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登记结婚原吿焦萱竹、被告唐迟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唐迟婚后经常酗酒赌博甚至对原告焦萱竹家暴2014年1月原告焦萱竹向我院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4月4日撤诉2014年10月原告再次向我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原吿焦萱竹、被告唐迟一直未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焦萱竹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唐迟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焦萱竹与被告唐迟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99}
{"id": 6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杨春丽、被告刘志橡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举行婚礼,1997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7月6日生育婚生子刘一。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刘志橡常年在外打工,对原告杨春丽和孩子不管不问,2011年之后双方一直分居,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原吿杨春丽、被告刘志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杨春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吿杨春丽、被告刘志橡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春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春丽承担。。\n\n"}], "length": 345}
{"id": 6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刘雯、被告邵帅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9日婚生一男孩邵年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被告邵帅经常赌博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近期原告刘雯因劝被告邵帅不要赌博被告还将原告刘雯赶出家门。现原告刘雯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吿刘雯、被告邵帅离婚2、婚生男孩邵年随原告刘雯生活被告邵帅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依法各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雯与被告邵帅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雯负担。。\n\n"}], "length": 325}
{"id": 6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12月原吿谢淑娜、被告张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3日生男孩张天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1月底原告谢淑娜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此后两人为小孩联系过亦一起陪小孩今年春节后双方亲属又为看望小孩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谢淑娜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杰离婚婚生男孩张天一随原告谢淑娜生活被告张杰按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淑娜与被告张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淑娜负担。。\n\n"}], "length": 358}
{"id": 6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5月原吿王一被告王二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王乙婚后不久被告王二的毛病开始暴露贪图享乐不过日子谎话连篇并私自向他人借高利贷且不予归还造成法院欲强制拍卖原告的房屋在原告王一垫付被告所借款之后房屋才被法院解封另外被告王二还将给儿子投保的保险10万元左右私自取走2014年8月被告王二又私自离家出走将家里钱款卷空在外胡作非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王一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吿王一被告王二离婚婚生子王乙由原告王一抚养不让被告王二支付抚养费被告王二私自向他人借高利贷不还法院要拍卖原告王一的房屋原告王一为此垫付借款等近10万元要求被告王二予以返还被告王二私自取走的保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二、婚生子王乙由原告王一抚养抚养费自理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二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原告王一应予以协助三、被告王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一垫付款71400元四、被告王二所取保险款93070元扣除其合理支出40515元余款52555元由被告王二给付原告王一262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及被告王二随身衣物归被告王二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王一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接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543元由原告王一负担243元被告王二负担300元。。\n\n"}], "length": 788}
{"id": 6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一、被告周三于2004年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周捷于2006年7月5日出生婚后原吿周一、被告周二感情尚好但渐渐地显露出两人的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特别是2014年孩子上幼儿园原告周一辞职回来在家带孩子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周三对原告周一母子不闻不问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原告周一母子原告周一母子一年的大部分生活费用都是原告周一父母给予的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尤其是有了婚生子之后原告周一因四次意外怀孕而流产被告眼看着原告洗衣做饭下冷水劳动却视而不见没有一点儿的关心照顾对被告周三一次又一次的如此自私冷漠的行为表现原告周一彻底寒心夫妻已无感情而言周一与周三开始分居综上原告周一认为与被告周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想再维持这样无感情的婚姻现原告周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吿周一、被告周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周一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三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一负担。。\n\n"}], "length": 537}
{"id": 6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芮杰、被告龚琳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1日在盱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4月5日生一子取名芮奕劲2011年11月15日生次子取名芮奕豪因双方缺乏婚前了解根本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龚琳脾气很差不孝敬父母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于2012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芮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吿芮杰、被告龚琳离婚所育长子由原告芮杰抚养次子随被告龚琳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龚琳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芮杰与被告龚琳离婚二、婚生长子芮奕劲随被告龚琳生活婚生次子芮奕豪随原告芮杰生活待芮奕劲独立生活后被告龚琳给付芮奕豪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至芮奕豪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芮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龚琳280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芮杰负担。。\n\n"}], "length": 430}
{"id": 6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高舒欣、被告李东海于2012年11月份相识2014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女孩取名李缨淑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行吵打现原告高舒欣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吿高舒欣、被告李东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舒欣与被告李东海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高舒欣负担。。\n\n"}], "length": 220}
{"id": 6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萌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王新峰不务正业有诸多恶习且被告王新峰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10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李萌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萌萌由被告王新峰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新峰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离婚二、婚生女王萌萌随被告王新峰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萌负担。\n\n"}], "length": 332}
{"id": 6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曹洁、被告韩石磊双方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6日生有一女韩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曹洁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韩石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洁与被告韩石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洁负担。。\n\n"}], "length": 248}
{"id": 6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郑和与妻子曹芳是于2006年通过网上认识,200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8年11月12日生育儿子郑阳,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8月起双方分居,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郑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郑和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和负担。\n\n"}], "length": 232}
{"id": 6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明与妻子黄琪于1998年1月自行相识,于1999年2、3月间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李唐,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7月,被告黄琪涉嫌骗取所在公司的手机而逃匿,下落不明4年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李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李明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明与被告黄琪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李唐随原告李明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明负担。\n\n"}], "length": 287}
{"id": 6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此后,又因购房、定婚宴酒席、拍婚纱照等事宜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原定于2016年1月举办的婚宴取消,为此最终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正旭要求与被告曹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离婚二、上海市浦东新区10658弄763号1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正旭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曹爽支付房屋补偿款90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三、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钻戒返还给原告;四、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王正旭负担3,762.5元、被告曹爽负担3762.5元评估费9,300元,由王正旭负担6,200元,曹爽负担3,100元。\n\n"}], "length": 566}
{"id": 6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强和妻子于红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东强,由于婚前双方交流时间短,双方缺乏真正的了解,婚后由于双方生活环境、生活理念迥异,赵强经常会因琐事和原告于红争吵,赵强性格暴躁,且经常酗酒,酗酒后经常出言不逊,甚至对妻子于红实施家暴,赵强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家庭和孩子教育不闻不问,孩子也是由于红照顾,2012年赵强在处理动迁事宜时表现出的自私、卑劣使双方的感情加剧破裂,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1月分居至今,分居后赵东强由被告赵东强照顾,但原告于红每隔一天就会去看孩子,2013年9月底起赵东强随于红共同生活,由于红照顾,2013年6月原告于红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未予支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红与被告赵强离婚二、被告赵强名下的牌照为沪L56495荣威牌小型轿车1辆归被告赵强所有,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红车辆折价款55,000元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72,948元四、原告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赵强共同债务还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 "length": 669}
{"id": 6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明与妻子李红经人介绍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凯,现已成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不断,双方自2002年开始分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明要求与被告李红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n\n"}], "length": 189}
{"id": 6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寅楚与妻子王楚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王楚楚的公司一直没有盈利,被告和原告结婚目的并不单纯,婚后,被告王楚楚一直向原告王寅楚借钱,从王寅楚公司转走200多万元,被告的父亲也一直向王寅楚借钱,也有200多万元,为此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9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头部磕破,原告王寅楚想找幼儿园理论,王楚楚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被告王楚楚离家出走一个月,被告的行为原告无法接受,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王寅楚要求与被告王楚楚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王寅楚要求与被告王楚楚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寅楚负担。\n\n"}], "length": 346}
{"id": 6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郑成功和妻子梁红于2002年5月相识恋爱,于200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2月20日生育一子郑乙,2011年上半年,两人感情趋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离家分居至今,此后,原告梁红发现被告郑成功出轨其他婚外女子,另被告还曾殴打原告,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子女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红与被告郑成功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郑乙随原告梁红共同生活,郑成功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郑乙18周岁时止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腾冲1054弄103号102室房屋之产权归被告郑成功所有四、被告郑成功名下的牌号为河A63685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归被告所有五、招商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郑成功负责清偿六、被告郑成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红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7,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n\n"}], "length": 696}
{"id": 6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红与丈夫刘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移民加拿大,并取得加拿大国籍,2002年6月23日在加拿大生育一子名刘兵,一直由原告刘红抚养,2005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时有争吵,刘红即回中国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且无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双方所生之子刘兵随原告刘红生活,被告刘能自2005年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红与被告刘能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刘兵随原告刘红生活,被告刘能应自2014年10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至刘兵十八周岁时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n\n"}], "length": 461}
{"id": 6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沈峰与妻子王虹于198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7月20日在江安县原中坝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9年12月28生育长女沈红,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于1994年12月6日生育次女沈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2014年6月虽经亲友调解,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4年7月双方曾到江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因双方对夫妻财产分割未形成一致意见,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夫妻矛盾加剧,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市一间,有夫妻共同债权约50000元,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现原告沈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婚生女沈华的学费、生活费由被告承担直到大学毕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峰与被告王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峰负担。\n\n"}], "length": 474}
{"id": 6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博文和妻子于红于200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2013年10月29日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孙小花和孙霞,婚初,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夫妻间难以沟通与交流,缺乏信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经常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孙博文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于红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博文要求与被告于红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博文负担。\n\n"}], "length": 289}
{"id": 6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晓与丈夫李明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9月,原告王晓发现被告李明出轨婚外异性,后在被告苦苦哀求并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王晓原谅了李明,2012年11月,王晓再次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出轨婚外异性,李明再次向王晓保证日后绝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否则愿净身出户,面对被告的痛心疾首,王晓再次原谅了被告,2014年6月,原告王晓再次发现被告李明出轨婚外异性,原告王晓心灰意冷,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晓要求与被告李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晓负担。\n\n"}], "length": 367}
{"id": 6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芳和丈夫赵无畏相识初期,被告赵无畏欺骗妻子吴芳,别有用心隐瞒年龄,并向原告吴芳出示假身份证,等到原告知道被告比原告大8岁时,已深陷爱情陷阱无法自拔,赵无畏曾多次参加过赌博,原告吴芳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依旧屡教不改,原告吴芳无法忍受而提出分手,但被告赵无畏以死相逼,最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吴芳发现赵无畏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原告提出分手,且在2013年11月期间,被告连续外出赌博一星期之久未归,事后欠债几万元,原告认为这场婚姻建立在被告的欺骗和谎言上,原告吴芳无法忍受,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芳要求与被告赵无畏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芳负担。\n\n"}], "length": 352}
{"id": 6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1年,原告丰梅与丈夫戴笠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9日双方生育女儿戴梅,2011年,由于原告外公患尿毒症,原告辞职在家照顾老人,被告开始不满,致双方产生矛盾,在老人病重期间,被告还提出在外租房与老人分开居住,导致夫妻之间以及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后原告另找了一份从事销售的工作,因丰梅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导致双方争吵逐渐升级,吵架之后被告会带着女儿回浙江分居,过一段时间再住回上海,如此反复多次,2014年1月,双方争吵之后,被告戴笠又带女儿住回浙江并照顾,原告认为双方均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戴梅由原告抚养,戴笠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丰梅要求与被告戴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丰梅负担。\n\n"}], "length": 457}
{"id": 6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悦和丈夫陈鑫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陈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5月原告怀孕期间,因饮食、生活习惯的差异,以及被告不能陪同原告去产检等因素,原告回娘家分被告分居,直至剖腹产生育女儿,被告及其家人从未探望照顾,产后,原告因其他病因住院治疗,无力照顾抚育女儿,就将女儿送至被告家中照顾,此后,原告多次至被告处要求探望、照顾女儿均遭拒绝,故原告认为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鑫离婚,离婚后女儿陈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陈鑫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悦要求与被告陈鑫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悦负担。\n\n"}], "length": 411}
{"id": 6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建和妻子王莹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7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翟芳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婚生女出生后,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独自带女儿回娘家照顾,2009年1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被告除了打电话催要女儿的生活费外,没有和原告进行交流和沟通,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五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这种婚姻关系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为此,翟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翟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翟建自己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建与被告王莹莹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后收取为123元,由原告翟建负担。\n\n"}], "length": 380}
{"id": 6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晶晶和丈夫李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1992年11月9日生育大女儿名李芳,2003年5月10日生育二女儿名李霞,原告认为,被告虽是一个品行优秀,有事业心的男人,但因婚前双方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双方年龄性格存在的差异逐渐显露,从而矛盾迭起,被告因一心工作,忙于业务,平时极少照顾家庭,关心原告,婚后生活虽然安定,但家庭气氛沉闷,家庭生活枯燥,被告对待原告态度冷漠,对待原告家人缺乏亲情,使原告身心疲惫,痛苦不堪,为此,原告曾于1995年6月起诉离婚,后因顾及孩子尚小,也希望给双方一次机会,原告撤诉,但双方矛盾和性格上的差异,并未因原告的撤诉而有所缓解,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原、被告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双方矛盾越来越激烈,双方无法沟通交流,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原告于2012年8月起搬离被告住处,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晶晶要求与被告李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晶晶负担。\n\n"}], "length": 505}
{"id": 6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辛一钱和妻子杨蕊于2011年6月相识相恋,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起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婚后,原告的收入交由被告保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辛一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辛一钱用婚前公积金人民币6万元替被告杨蕊归还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1604弄103号601房屋的贷款,要求被告将该6万元公积金全部归还原告,原告放弃对应的增值部分,原告要求分得上海市浦东新区1609弄406号205室百分之六十五的产权份额\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辛一钱与被告杨蕊离婚二、被告杨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辛一钱房屋钱款6万元三、上海市浦东新区1609弄406号205室房屋归原告辛一钱所有,被告杨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辛一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2015年10月起,房屋贷款由原告归还,原告辛一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杨蕊房屋折价款167万元四、现在原告辛一钱与被告杨蕊名下各自持有的财物归双方各自所有,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计19,600元,由原告辛一钱负担11,760元,被告杨蕊7,840元房屋评估费19,800元,由原告辛一钱与被告杨蕊各半负担。\n\n"}], "length": 658}
{"id": 6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唐欣然和丈夫袁朗于1994年11月相识恋爱,1995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日生育一子袁宏。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特别是被告对家庭和经济不管不问,脾气暴躁并对原告唐欣然家暴,以致夫妻关系破裂。故原告唐欣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欣然要求与被告袁朗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欣然负担。\n\n"}], "length": 256}
{"id": 6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项盈盈和丈夫吴玉良于200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恋,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名吴芳。原告认为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用拳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9月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支持,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一女吴芳由原告项盈盈抚养,被告吴玉良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项盈盈要求与被告吴玉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项盈盈负担。\n\n"}], "length": 344}
{"id": 6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曦和妻子陆芳于2010年10月相识,201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日生育女儿陈芳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原告陈曦出国旅游回来后,发现妻子陆芳已出轨其他异性。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陈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曦要求与被告陆芳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曦负担。\n\n"}], "length": 297}
{"id": 6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明远和妻子韩雅芬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生育女儿马芳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各自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存在重大分歧,又加上被告父母干涉,夫妻交流沟通不畅,被告韩雅芬于2014年1月已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已经分居,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女儿随原告马明远共同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远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明远负担。\n\n"}], "length": 258}
{"id": 6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叶莹与丈夫李桓于1990年9月登记结婚,1991年6月生育一子李原。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几年,被告李桓染赌博恶习,对外欠债,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叶莹曾于2013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双方关系未有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原告叶莹要求与被告李桓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叶莹要求与被告李桓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莹负担。\n\n"}], "length": 280}
{"id": 6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磊和妻子张奶芳于2011年相识并于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林嬛。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林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林嬛由原告林磊抚养,被告张奶芳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张奶芳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磊与被告张奶芳离婚。二、婚生女林嬛由被告张奶芳抚养,原告林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800元抚养费至林嬛年满18周岁。三、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铃木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闽D103、空调一台归原告林磊所有,电脑一台归被告张奶芳所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磊负担。\n\n"}], "length": 406}
{"id": 6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颜芳和丈夫颜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4日生育一女颜霞。婚后双方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直至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婚生女颜霞由原告颜芳抚养,被告颜磊每月负担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3、被告颜磊返还从原告颜芳处拿走的30000元聘金。\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颜芳负担。\n\n"}], "length": 289}
{"id": 6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曹芳和丈夫张龙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12日在义马市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份开始分居,2015年10月21日原告曹芳将被告张龙诉至法院,经判令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双方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为了脱离苦海,曹芳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张龙负担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曹芳和被告张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n\n"}], "length": 276}
{"id": 6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曹慧和丈夫张小龙于2013年5月23日在义马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张小龙多疑,且有种种恶习,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劝导无效,后原、被告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故曹慧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慧与被告张小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慧负担。\n\n"}], "length": 222}
{"id": 6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叶素素和丈夫郑小龙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相知恋爱,于2010年11月11日在衢江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为郑钱。婚前,双方也经常小吵小闹。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在外出期间,十天半个月都不主动与原告联系,让原告觉得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被告郑小龙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对被告更加失望,也让原告进一步明确了离婚的决心。2013年11月份,原、被告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多年的婚姻生活并未让原告感受到幸福感,相反,日积月累的矛盾冲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分居半年之久,维持这段婚姻已无必要。故原告叶素素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素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53}
{"id": 6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下半年,原告林子然和丈夫陈曦通过别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感情一般,双方于2007年8月1日在安源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小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遇事不能沟通,被告不敬父母,性情暴烈,2015年7月20日,被告陈曦故意将食油倒到客厅,致使原告父母摔伤,原告与被告理论,被告竟然动刀,将原告林子然划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在家生活,很少做家务,对原告毫无关怀体贴之心,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闹得家里不得安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将给原告家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债务依法分割3、儿子陈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曦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子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林子然。\n\n"}], "length": 456}
{"id": 6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毕曦文和丈夫周中育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生育女儿周小芳,因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造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从被告周中育于2014年7月开始去长沙打工起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毕曦文抚养,被告周中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止,被告周中育负担女儿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中育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曦文与被告周中育离婚;婚生女周小芳系原、被告共同子女,随被告周中育生活并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毕曦文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毕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毕曦文负担。\n\n"}], "length": 529}
{"id": 6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璐和丈夫周凯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接触时间不长,双方缺乏了解。2014年3月原告生育儿子周寅飞后,被告对原告就非常冷淡,经常借故与原告争吵,怀疑周寅飞非被告亲生。原告怀孕及哺乳期间,被告既不探视原告,也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现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李璐与被告周凯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璐与被告周凯离婚;二、婚生小孩周寅飞属原、被告共同子女,由原告李璐抚养,被告周凯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被告周凯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无故不得拒绝;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各自生活用品及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璐负担100元,被告周凯负担100元。\n\n"}], "length": 687}
{"id": 6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欣欣和丈夫吴广超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16日在濮阳县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吴昊,2011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吴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再加上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用拳殴打原告,使原告一直生活在提心吊胆、精神高度紧张、压力过大的日子里,2014年4月份原告出去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感情,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为了孩子一忍再忍,现在已经忍无可忍,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吴芳由原告张欣欣抚养,婚生男孩吴昊由被告吴广超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欣欣与被告吴广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欣欣承担。\n\n"}], "length": 401}
{"id": 6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莹和丈夫于小天于2004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名为于大宝,婚前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两人经常争吵,原告刘莹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尚小,自愿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于大宝由原告刘莹抚养,被告于小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莹要求与被告于小天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莹负担。\n\n"}], "length": 276}
{"id": 6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邓佳琪和丈夫刘根婚前相识很短,于2005年9月16日仓促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佳琪与被告刘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佳琪负担。\n\n"}], "length": 181}
{"id": 6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范冰冰与丈夫王宏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生育一女王冰冰,但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现原告范冰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宏离婚;女孩王冰冰由己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冰冰与被告王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冰冰负担。\n\n"}], "length": 233}
{"id": 6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华和丈夫宋林经媒人介绍于2005年7月22日结婚,婚后于2006年6月1日生育一男孩宋志远,于2009年7月9日生一女孩宋彩霞,2011年10月份被告宋林在东莞打工期间出轨一江西女子并在一起生活,被告宋林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对婚姻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李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被告宋林应当支付原告李华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偿还欠款\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华与被告宋林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宋志远由被告宋林抚养,婚生女孩宋彩霞由原告李华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其抚养费原、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天马牌摩托车一辆、海尔空调一台、被子七床归原告李华所有四、被告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李华3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及其赔偿15000元的损害赔偿金,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林承担。\n\n"}], "length": 512}
{"id": 6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彩霞和丈夫于正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于2006年6月20日草率结婚,2007年9月1日生育一男孩于刚,现由被告于正抚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不合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张彩霞生活并放弃让被告于正承担孩子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彩霞与被告于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彩霞承担。\n\n"}], "length": 231}
{"id": 6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俊凯在父母的包办下与被告妻子孙俪相识十余天便于200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气、吵架,双方于2002年10月分居生活,现原告王俊凯外债累累,造成生活困难,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孙俪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俊凯与被告孙俪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13}
{"id": 6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梁雪娇和丈夫杨凯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06年10月6日和2009年4月5日生育长子杨天、次子杨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共同语言,被告长期外出不在家,致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大杨村的房屋一套3、婚生次子杨地由原告梁雪娇抚养,长子杨天由被告杨凯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凯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雪娇与被告杨凯离婚;二、婚生长子杨天随被告杨凯生活,婚生次子杨地随原告梁雪娇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雪娇负担。\n\n"}], "length": 383}
{"id": 6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涵涵和丈夫陈鑫于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2日在社旗县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女儿陈霞,2015年生育儿子陈龙,婚前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只有2个月,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且长期两地分居,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性格古怪,常因生活琐事怄气进而分居,基本没有交流,尤其是2015年10月左右,原告怀孕9个月期间,因生气吵架被告将原告左耳打成耳膜穿孔,严重伤害了女方的感情,双方关系已势同水火,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分居多年,长期生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毫无意义,故原告翟涵涵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霞、儿子陈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陈鑫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鑫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涵涵与被告陈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涵涵负担。\n\n"}], "length": 473}
{"id": 6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光磊和被告妻子张红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9月9日在西峡县办理结婚,2012年5月5日生育女儿张小芳,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张光磊抚养,被告张红霞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张红霞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光磊与被告张红霞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光磊负担。\n\n"}], "length": 248}
{"id": 6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原告林子然和被告丈夫陈曦相识,后发展恋爱关系,且于当年即2008年9月22日生育一子陈小龙,后又在2012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陈晓华,二人在2013年9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在生活中相处并不融洽,被告曾打伤原告,原告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内心备受折磨;被告还沾染不良恶习,原告多次劝告均未改正;同时被告对家庭生活极不负责,儿子由原告林子然抚养,被告极少尽到义务,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与被告已分居达一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将双方共同生育子陈小龙判由原告抚养,陈晓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各自衣物等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子然与被告陈曦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子然承担。\n\n"}], "length": 434}
{"id": 6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冰冰和被告丈夫王聪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14日生育男孩王凯,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没有沟通,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正式分居多年,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依法判决小孩王凯由原告李冰冰抚养,被告王聪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成年时止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冰冰与被告王聪离婚,本案受理费2651元,由原告李冰冰承担。\n\n"}], "length": 308}
{"id": 6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熊志豪和被告妻子张晓锦认识后不久于2010年9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且婚前缺乏较深的了解,婚后双方又没有很好的沟通,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争执,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不允许原告外出工作并且限制原告的正常社交活动,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确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被告张晓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熊志豪与被告张晓锦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熊志豪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熊志豪人民币150元。\n\n"}], "length": 354}
{"id": 6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温泉森和被告妻子张晓锦于2011年相识,201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9日生育女儿温小芳,由于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急躁,经常为小事无理取闹,对原告态度非常蛮横,原告于2014年8月与被告分开居住,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温泉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温小芳由原告温泉森抚养,被告张晓锦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张晓锦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温泉森诉被告张晓锦离婚,不予准许,本案由原告温泉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泉森承担,退回原告温泉森150元。\n\n"}], "length": 376}
{"id": 6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芳和被告丈夫赵国庆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1年5月6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6日生育女儿赵霞,2005年6月27日生育儿子赵刚,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严重不合且婚前缺乏较深的了解,婚后双方又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争执;而被告自从和原告结婚以来就游手好闲,不顾家庭,不管老婆儿女,儿子赵刚、女儿赵霞全由原告张芳照顾,根本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义务,尤其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数年前被告背着原告竟然染上毒瘾,被告将家中钱财全部耗尽后,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3年,被告因吸毒后触犯寻衅滋事罪入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仍在服刑期间,被告的错误行为给原告和家庭带来巨大打击使得原告对被告残存的最后一丝希望彻底破灭,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确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修复或和好的可能,原告现决定结束这段已没有任何感情的辛酸婚姻,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女儿赵霞、儿子赵刚由原告张芳行使监护权,被告赵国庆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赵国庆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芳与被告赵国庆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赵霞由原告张芳抚养,儿子赵刚由被告赵国庆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理,双方均享有探望儿子、女儿的权利,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芳承担。\n\n"}], "length": 685}
{"id": 6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天一和被告丈夫于浩自由恋爱后不久便同居,2003年1月生育一男孩于磊,200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但不久被告对原告感情发生变化,近几年来,被告在外跑车,回家就对原告无事生非,且被告在外出轨婚外女子,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各得一半;小孩由原告马天一抚养,被告于浩每月付给小孩生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天一与被告于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天一负担。\n\n"}], "length": 282}
{"id": 6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心怡和被告丈夫李颖轩于2000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1日生育一女李芳,原、被告婚后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家暴,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心怡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李颖轩离婚2.婚生女李芳由原告王心怡抚养,被告李颖轩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心怡要求与被告李颖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心怡负担。\n\n"}], "length": 249}
{"id": 6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晓馨与被告丈夫李林于2006年10月13日草率结婚,2008年1月5日生育一子李颖轩,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晓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李颖轩归原告王晓馨抚养,被告李林支付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晓馨与被告李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馨负担。\n\n"}], "length": 206}
{"id": 6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毕曦文和被告丈夫周中育于2009年6月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女周芳于2012年11月14日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而且因感情不合时常发生矛盾,婚后双方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更是不管不问,孩子一直由原告毕曦文照顾,更让原告绝望的是:被告曾不止一次对原告进行家暴,现在双方已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毕曦文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周芳由原告毕曦文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周中育承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中育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毕曦文与被告周中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周芳由原告毕曦文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周中育于每月25日前支付周芳抚养费2500元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协商,抚养费从2014年5月份支付到周芳18周岁时止,被告周中育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对婚生女儿由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双方协商),待周芳由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150元。\n\n"}], "length": 617}
{"id": 6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奕然和丈夫宅健涵于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2月28日生育女儿宅芳,婚后经常与被告因为琐事而争吵,甚至生完孩子一个月内还动手打原告,2014年6月份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服刑半年入狱,夫妻感情冷淡,双方一直分居,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赵奕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儿宅芳由原告赵奕然抚养,被告宅健涵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奕然与被告宅健涵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奕然承担。\n\n"}], "length": 292}
{"id": 6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毕露和被告丈夫韩数理于2013年2月6日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在心理和身体上受到严重的创伤,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毕露与被告韩数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露承担。\n\n"}], "length": 209}
{"id": 6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璐和被告丈夫韩信于2008年1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韩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上年龄差距较大,婚后更难以沟通,被告婚后经常不回家,对妻子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管家中的开销,原告一个人照顾孩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活,全靠亲戚朋友救助,被告从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0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现第二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路35栋103号房产一套,价值约16万元2、婚生子韩磊由被告韩信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信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璐与被告韩信离婚;二、婚生子韩磊由被告韩信抚养,原告李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韩磊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30日前支付三、原告李璐的婚前财产海尔电视机一台、一匹美的空调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星星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双人床两张、沙发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归原告李璐所有,被告韩信的婚前财产:长铁折靠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归被告韩信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灶具一套、DVD一台归原告李璐所有,电动车一辆归被告韩信所有四、位于洛阳人民路35幢1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103号归被告韩信所有,被告韩信支付给原告李璐106793.40元五、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鉴定费3043元,共计3443元,由原告李璐和被告韩信各自承担1721.50元。\n\n"}], "length": 946}
{"id": 6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源和被告妻子许茗宣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李小璐,2007年6月9日生育二女儿李晓璇,婚后繁杂生活琐事及经济压力,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许茗宣漠不关心且性格粗暴,对原告李源母亲实施家暴,被告在2010年4月回娘家分居住至今拒不回家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3月21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25日在法官调解下,我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至今仍不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小璐、李晓璇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源与被告许茗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源承担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许茗宣承担。\n\n"}], "length": 412}
{"id": 6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欣欣与被告丈夫刘一根于2009年8月14日在松阳县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5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长贵,由于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从此没有沟通,婚生子刘长贵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2015年3月4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真正的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子短暂,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自2011年5月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张欣欣与被告刘一根离婚2、婚生子刘长贵由原告张欣欣抚养,被告刘一根按月支付抚养费900元3、被告刘一根向原告支付婚生子刘长贵从2011年5月1日出生至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4、由被告刘一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欣欣与被告刘一根离婚;二、婚生子刘长贵由原告张欣欣抚养教育,由被告刘一根从2016年1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限被告刘一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张欣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刘一根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欣欣负担。\n\n"}], "length": 653}
{"id": 6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红和被告丈夫陈大雷认识后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芳,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对家庭不珍惜,缺乏对女儿的关心,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刘红抚养长大,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芳由原告刘红抚养,被告陈大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陈芳独立生活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红与被告陈大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陈芳随原告刘红共同生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陈大雷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月的抚养费于当月的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n\n"}], "length": 346}
{"id": 6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钟莉莉和被告丈夫吴昊天于201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吴矿,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以至于时常因性格不合争吵,加之被告性格怪癖,脾气暴躁,自2015年上半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原告钟莉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吴矿由原告钟莉莉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吴昊天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莉莉与被告吴昊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莉莉负担。\n\n"}], "length": 313}
{"id": 6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晓莉和被告丈夫吴磊于2008年3月2日在松阳县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吴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双方从此没有沟通,婚生子吴超也一直由原告刘晓莉抚养长大,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原告刘晓莉与被告吴磊离婚;二、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吴超由原告刘晓莉抚养,被告吴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吴磊向原告刘晓莉支付婚生子吴超从2009年12月1日出生至原告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晓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晓莉负担。\n\n"}], "length": 384}
{"id": 6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原告林夕和被告丈夫柳剑南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1日双方在丽水市结婚,2011年12月12日,双方生育长女柳眉2013年1月15日,双方生育次女柳霞2014年5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柳小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4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林夕曾于2015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柳眉、柳霞、柳小龙由原告林夕抚养,被告柳剑南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柳剑南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夕与被告柳剑南离婚;二、婚生长女柳眉由原告林夕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次女柳霞、婚生子柳小龙由被告柳剑南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夕负担。\n\n"}], "length": 439}
{"id": 6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原告吴哲和被告丈夫吴昊天经亲友介绍认识,2008年7月2日在庆元县结婚,2010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为吴广,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稳定,婚后,被告嗜好赌博,常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广由原告吴哲抚养,被告吴昊天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被告吴昊天赔偿原告吴哲精神抚慰金5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哲负担。\n\n"}], "length": 332}
{"id": 6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原告夏玲在被告丈夫李广处打工认识被告,200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为李小龙,现在原告处读初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怀孕后生育一子,双方矛盾出现,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双方于2005年分居两地,再也没有一起生活,至今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原告夏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小龙由原告夏玲抚养至成年,被告李广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夏玲与被告李广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女李小龙由原告夏玲抚养,被告李广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夏玲,判决生效日据当月28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驳回原告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玲负担。\n\n"}], "length": 521}
{"id": 6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圆圆和被告丈夫陈曦认识后于2009年5月1日生育一子陈龙,于2010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现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陈圆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圆圆要求与被告陈曦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圆圆负担。\n\n"}], "length": 260}
{"id": 6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兰馨和被告丈夫王宏于2009年经熟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14日在丽水市登记结婚,2011年7月11日,被告王宏带原告兰馨到西班牙马德里工作,出国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吵架,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12年11月,原告回国生活,原、被告一直没有再联系,原、被告无共同债权,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间的感情并无任何改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兰馨与被告王宏离婚;被告王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馨负担。\n\n"}], "length": 308}
{"id": 6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寅飞和被告妻子陶虹经朋友于2010年10月介绍认识,2011年5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性格不和,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夫妻间常发生争吵,2012年2月,原告周寅飞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后无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陶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寅飞与被告陶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寅飞负担。\n\n"}], "length": 256}
{"id": 6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梅和被告丈夫夏东海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分居生活,至此双方再无联系,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原告刘梅曾于2015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为此原告刘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梅与被告夏东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n\n"}], "length": 241}
{"id": 6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兰邹龙和被告妻子朱丹于2004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5日生育一子兰天,婚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未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劝说撤诉,现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为此原告兰邹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兰天由原告兰邹龙抚养,被告朱丹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邹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邹龙负担。\n\n"}], "length": 234}
{"id": 6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军和被告妻子朱芳芳于2005年在云南边境认识,同年3月24日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登记结婚,2005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胡一筒,2009年12月7日生育一子胡大军,婚生子女胡一筒、胡大军一直由随原告胡军照顾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双方自2001年起一直分居至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胡一筒、胡大军由原告胡军抚养,被告朱芳芳每个月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每人2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军与被告朱芳芳离婚;二、婚生子胡一筒、胡大军由原告胡军抚养,自2016年1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由被告朱芳芳支付原告胡军子女抚养费,款每年支付一次,2016年的抚养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日付清,自2017年起,抚养费于当年1月底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芳芳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限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n\n"}], "length": 573}
{"id": 6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奕山和被告妻子刘梅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7日生育一子徐通,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架,2014年6月26日2点,被告刘梅殴打原告徐奕山母亲致其受伤,原告为此报警处理,原告认为,因被告殴打原告母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挽回之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徐通由被告刘梅抚养,原告徐奕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奕山与被告刘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通跟随被告刘梅共同生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徐奕山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奕山负担。\n\n"}], "length": 386}
{"id": 6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洪涛和被告妻子朱红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洪霞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洪芳双方于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洪拳。原、被告因性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伤害了夫妻感情。2010年4月原、被告就此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洪霞、洪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涛与被告朱红离婚;二、婚生女洪芳和婚生子洪拳由被告朱红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洪涛自本判决生效之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每个婚生子女每年7000元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朱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洪涛负担。\n\n"}], "length": 430}
{"id": 6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2月,原告夏雪和被告丈夫刘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3月20日在青田县办理结婚,2011年5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夏梅,现由原告照顾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正式两地分居,至此,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夏梅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平均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夏雪与被告刘兴离婚;二、婚生女夏梅由原告夏雪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兴每月支付给原告夏雪甲子女抚养费200元,该款按年支付,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雪负担。\n\n"}], "length": 424}
{"id": 6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2月,原告杨凯和被告妻子杨芳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长期分居,未能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失去联系,因夫妻家庭开支欠下债务5215欧元、欠人民币11800元其中48000元需1%的利息,2009年3月28日开始计算,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返还原告婚前支付给被告彩礼30000元人民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凯与被告杨芳离婚;二、驳回原告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凯负担。\n\n"}], "length": 332}
{"id": 6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9月,原告李璐和被告丈夫刘正旭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8日双方在丽水市结婚,婚后双方于2008年5月5日生育儿子刘旭,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璐与被告刘正旭离婚;二、婚生子刘旭由原告李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李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璐负担。\n\n"}], "length": 280}
{"id": 6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7年,原告赵奕然和被告丈夫郭焱在温州务工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7月9日生育了长女郭芳。2001年2月4日,原、被告在汤垟乡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9月6日生育了次女郭霞,两婚生女均由原告赵奕然照顾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奕然与被告郭焱离婚;二、婚生女郭芳、郭霞由原告赵奕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赵奕然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赵奕然负担。\n\n"}], "length": 299}
{"id": 6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辉和被告妻子黄蓉在认识不久后于2013年5月4日在青田县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8月1日,双方生育女儿李芳,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原告也不关心,无法培养应有的夫妻感情,而且导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2014年9月,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无和好的思想和行为,据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芳由原告李辉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黄蓉一次性支付3、被告黄蓉将原告李辉信用卡刷去的55000元返还给原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辉与被告黄蓉离婚;二、婚生女李芳由原告李辉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蓉于本判决生效之年份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李辉当年的子女抚养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n\n"}], "length": 471}
{"id": 6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3年,原告邹兆龙与被告妻子李红自由恋爱认识1996年4月9日,双方在青田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9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邹强,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邹兆龙与被告李红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邹兆龙负担。\n\n"}], "length": 203}
{"id": 6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明在回国探亲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妻子王蕊2010年4月16日,双方在丽水市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明与被告王蕊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n\n"}], "length": 231}
{"id": 6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2年5月,原告徐丽与被告丈夫郭焱经他人介绍认识1983年1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分别于1991年8月16日长子郭靖,于1998年10月10日生育了次子郭强,现两子均以成年并独立生活2000年6月15日,原、被告至青田县结婚2010年2月,原告曾到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丽与被告郭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n\n"}], "length": 285}
{"id": 6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浩和被告妻子马蓉于2000年6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了儿子徐郎。2005年7月26日,双方生育了女儿徐芳。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至本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徐郎、女儿徐芳由原告徐浩抚养,被告马蓉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浩与被告马蓉离婚;二、婚生子徐郎由被告马蓉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婚生女徐芳由原告徐浩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马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浩子女抚养费差额9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浩负担。\n\n"}], "length": 373}
{"id": 6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金辉和被告妻子金苗于1993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东,现在西班牙由原告照顾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被告游手好闲,经常在酒后打骂侮辱原告,双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金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金辉负担。\n\n"}], "length": 312}
{"id": 6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扬和被告妻子罗欣然于1974年2月结婚双方分别于1974年12月26日、1976年11月27日、1979年12月12日生育了长女周见音、长子周飞扬、次子周小龙,现三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相同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扬与被告罗欣然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扬负担。\n\n"}], "length": 272}
{"id": 6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6年,原告余波唱和被告妻子毕露在温州务工时认识1990年5月16日,双方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1日,双方生育长女余芳2000年12月6日,双方生育次女余霞,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危机,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仍然没有和好的意思,据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波唱与被告毕露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毕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余波唱每年支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6000元该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余波唱负担。\n\n"}], "length": 367}
{"id": 7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原告余波和被告妻子姚士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28日,双方生育长子余涛2007年11月14日,双方生育次子余畅现两子均由原告照顾生活2010年4月17日,双方在中国驻西班牙马德里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波与被告姚士齐离婚;二、婚生长子余涛由被告姚士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次子余畅由原告余波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n\n"}], "length": 307}
{"id": 7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龙和被告妻子姚红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周芳芳2009年9月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凯原告曾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龙与被告姚红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n\n"}], "length": 259}
{"id": 7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项羽和被告妻子虞姬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07年5月1日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0日,双方生育儿子项顶天,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不睦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项羽与被告虞姬离婚;二、婚生子项顶天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项羽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项羽自行承担三、原告项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告虞姬补偿款1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羽负担。\n\n"}], "length": 297}
{"id": 7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刚和被告妻子于敏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6月10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赵天强。2013年1月,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13年2月,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双方亦无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赵天强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赵刚负担。\n\n"}], "length": 411}
{"id": 7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5年,原告叶强与被告妻子赵红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8月24日,双方生育女儿叶莹莹,2000年7月7日,双方生育儿子叶挺,2001年8月1日,双方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的原因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强与被告赵红离婚;二、婚生子叶挺由原告叶强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叶强负担。\n\n"}], "length": 312}
{"id": 7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朱元甲与被告妻子阮芳芳于1999年3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2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临江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1年6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朱锁锁,双方于2009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元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公告费800元人民币,合计1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朱元甲负担。\n\n"}], "length": 332}
{"id": 7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9月15日原告张芳芳和被告丈夫胡一筒经他人介绍后一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没有婚姻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1月1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芳芳与被告胡一筒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张芳芳负担。\n\n"}], "length": 313}
{"id": 7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4年,原告吴芳和被告丈夫刘能经他人介绍认识,1984年1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985年双方结婚,1985年原、被告生育儿子刘军1986年生育儿子刘强2009年,被告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入狱,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草率同居生活,婚后未能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芳与被告刘能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芳负担。\n\n"}], "length": 255}
{"id": 7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珍珍和被告丈夫郭炎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2月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郭潇,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此外,原、被告没有共有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请求起诉,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潇由被告郭炎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郭炎自行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珍珍与被告郭炎离婚,二、婚生子郭潇由被告郭炎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冯珍珍负担子女抚养费56000元人民币,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郭炎抚养婚生子郭潇期间,原告冯珍珍享有探望权,被告郭炎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冯珍珍负担。\n\n"}], "length": 520}
{"id": 7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7月3日,原告郑梓淇和被告丈夫王正旭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26日,双方在丽水市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出去赌博,并还以此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梓淇与被告王正旭离婚原告郑梓淇补偿给被告王正旭人民币1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郑梓淇负担。\n\n"}], "length": 297}
{"id": 7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温小森和被告妻子陶虹在温州务工时认识,1988年12月6日双方在青田县办理了结婚婚后,双方于1990年5月6日生育女儿温淼,于2000年7月19日生育了女儿温霞,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0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告起诉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温霞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小森要求与被告陶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温小森负担。\n\n"}], "length": 277}
{"id": 7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农历八月份,原告林子然和被告丈夫胡军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到丽水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2年8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于同年10月30日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得以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c\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子然与被告胡军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林子然负担。\n\n"}], "length": 252}
{"id": 7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殊和被告妻子陈熙1998年5月6日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00年生育儿子林小龙于2004年生育女儿林夕于2005年生育儿子林强,现三个子女由被告照顾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8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于同年12月18日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殊与被告陈熙离婚;二、儿子林小龙、林强、女儿林夕由被告陈熙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均由被告陈熙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林殊负担。\n\n"}], "length": 337}
{"id": 7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3年2月,原告兰馨结和被告丈夫于正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于天,1997年2月3日,双方在瑞安市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痴迷于赌博,双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兰馨结与被告于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馨结负担。\n\n"}], "length": 286}
{"id": 7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7年,原告周芳芳和被告丈夫孙总结婚,1990年2月6日,双方生育女儿孙小花,1995年6月24日,双方生育儿子孙浩宇,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3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芳芳与被告孙总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芳芳负担。\n\n"}], "length": 221}
{"id": 7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觉苗与被告丈夫刘金辉于2013年9月5日在西固区登记结婚,2014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刘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自结婚后,原告与被告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婚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儿子刘铁由原告金觉苗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判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1388号安欢乐家园2单元1408室房屋的居住权4、诉讼费由被告刘金辉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觉苗与被告刘金辉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25元。\n\n"}], "length": 317}
{"id": 7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偏偏与被告丈夫周寅飞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22日生育婚生女周芳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经常恶语辱骂和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现已无法继续忍受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加之被告对原告的种种虐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周芳由原告抚养,被告周寅飞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周芳年满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寅飞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偏偏与被告周寅飞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陈偏偏承担。\n\n"}], "length": 336}
{"id": 7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梅和被告丈夫李旦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1日生育儿子李广,婚前双方相互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感情基础,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吵闹多年实在是无法再共同生活,也没有任何感情,现原告王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广由其自己选择跟谁生活,不直接抚养一方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n\n"}], "length": 289}
{"id": 7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丽和被告丈夫刘铁经打工认识,于2008年2月17日生育儿子刘杨,于2012年6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故原告徐丽起诉要求离婚,自行抚养儿子\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n\n"}], "length": 205}
{"id": 7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2年初原告李梅和被告丈夫王浩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2月12日在尉氏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王琳于2003年12月5日出生,儿子王凯于2006年8月23日出生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不好,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王琳、婚生子王凯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n\n"}], "length": 274}
{"id": 7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芳与被告丈夫韩数理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生育一子韩寒。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判令婚生子韩寒由原告翟芳自行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芳承担。\n\n"}], "length": 197}
{"id": 7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茗轩和被告丈夫王佳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1月16日结婚,2008年农历12月12日生育女儿王瑶,2014年农历10月4日生育女儿王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无故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忍让,被告却不知悔改,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王熙归原告抚养,王瑶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茗轩与被告王佳乐离婚;二、长女王瑶由被告王佳乐抚养,次女王熙由原告许茗轩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三、原、被告互相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共同协商四、驳回原告许茗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佳乐负担。\n\n"}], "length": 471}
{"id": 7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富豪和被告妻子苗雪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8月1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5年10月6日生育女儿王雪,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1415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富豪与被告苗雪离婚;二、女儿王雪由原告王富豪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阻拦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苗雪负担。\n\n"}], "length": 368}
{"id": 7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颖轩和被告妻子甄彩纬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22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0月13日生育子李荣。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断。2013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李荣都是由原告照顾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荣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颖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颖轩负担。\n\n"}], "length": 308}
{"id": 7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通和被告妻子王虹于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徐子轩。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又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徐子轩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通与被告王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徐子轩由原告徐通抚养。三、驳回原告徐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通负担。\n\n"}], "length": 253}
{"id": 7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子然和被告丈夫赵思恒于1999年在彭泽县办理结婚,1999年8月生育婚生女赵芳,2002年生育婚生子赵广,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双方经常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芳、赵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共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养猪场一个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子然与被告赵思恒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子然承担。\n\n"}], "length": 301}
{"id": 7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芳和被告丈夫杨一帆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阴历11月26日生育女儿杨晶晶,2010年4月13日在召陵区办理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性格上存在差异,加上被告性格暴躁,被告经常对原告家暴,以至于双方感情更加恶化,婚姻名存实亡,原告经过半年多的煎熬,认为像这样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杨晶晶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芳与被告杨一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芳承担。\n\n"}], "length": 287}
{"id": 7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朱丹和被告丈夫林浩于1999年在彭泽县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8月生育婚生女林溪,2002年生育婚生子林天,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原、被告经常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溪、婚生子林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共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养猪场一个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丹与被告林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丹承担。\n\n"}], "length": 303}
{"id": 7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红与被告丈夫肖睿明于2013年9月5日在西固区结婚,2014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肖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自结婚后,与被告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儿子肖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判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1388号2单元1408室房屋的居住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红与被告肖睿明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25元。\n\n"}], "length": 281}
{"id": 7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枫与被告妻子郭晶于2010年6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韩枫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景德镇店面分割景德镇公司及2010年之后公司的经营收益,分割新平路凤凰别墅二街店面1间结婚后共同集资购买的供电局宿舍一套\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枫与被告郭晶离婚二、景德镇减速机厂A栋106室商业用房归原告韩枫所有韩枫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郭晶房屋款14.5万元被告郭晶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将此房屋过户给原告韩枫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25元。\n\n"}], "length": 393}
{"id": 7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原告张晓锦到义乌工作期间认识被告丈夫熊志豪,不久双方就同居在一起,2002年3月8日双方到义乌市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5月1日生育一子熊大强,认识初期,双方感情尚能维持,随着婚姻的深入,被告的恶习渐渐暴露,近几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进行争吵,被告有严重的家暴行为,现原告张晓锦起诉被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熊大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锦负担。\n\n"}], "length": 281}
{"id": 7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海军和被告妻子冯珍珍于200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3日生育女儿李希2004年7月17日生育儿子李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债务纠纷等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失和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三、儿子李广由被告抚养女儿李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军负担。\n\n"}], "length": 306}
{"id": 7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芳芳和被告丈夫聂林霞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14日生育女儿聂颖颖2004年6月2日生育儿子聂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债务纠纷等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失和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三、儿子聂龙由被告抚养女儿聂颖颖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芳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芳芳负担。\n\n"}], "length": 306}
{"id": 7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芳和被告丈夫陈龙于2012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9日生育儿子陈天强小孩自2017年9月后由原告照顾生活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和价值观分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故原告徐芳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陈天强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儿子18周岁为止如按年支付则每年支付18000元每年的1月底之前支付同时原告也会依法保障被告对儿子的探视权3、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芳负担。\n\n"}], "length": 348}
{"id": 7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艺珍和被告丈夫李光洙系同村村民于1991年开始恋爱于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3年2月6日生育儿子李天于1994年2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8月1日生育儿子李强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18周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艺珍甲负担75元被告孙艺珍负担75元。\n\n"}], "length": 290}
{"id": 7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何晓和被告丈夫凌天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2012年就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何晓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晓与被告凌天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晓负担。\n\n"}], "length": 228}
{"id": 7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天一和被告丈夫陈鑫原系邻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1990年5月5日生育儿子陈曦199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很大被告脾气越来越暴躁有时殴打原告故儿子上初中后原告便离开被告独自在外生活因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马天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天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天一负担。\n\n"}], "length": 275}
{"id": 7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欣如与被告丈夫郭轩明系自由恋爱在相互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2009年9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女儿郭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女儿出生后被告一直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女儿从不关心平时好吃懒做性格粗暴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盗走原告店内金银器价值791650元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银器及财产价值91365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欣如要求与被告郭轩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缴1934元由原告王欣如负担。\n\n"}], "length": 340}
{"id": 7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梓淇和被告丈夫肖睿明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6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2004年12月12日双方生育女儿肖芳2006年4月15日生育次女肖霞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6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分居十多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郑梓淇与被告肖睿明离婚2、婚生女儿肖芳由原告抚养成人、肖霞由被告抚养成人\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梓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梓淇负担。\n\n"}], "length": 286}
{"id": 7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乔娇娇和被告丈夫王旭于2008年因朋友聚会相识,2011年3月2日,原、被告在义乌市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生育一子王浩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年龄差距大,结婚过于草率,对彼此认识不深,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因为琐事频繁争吵,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已无法再和被告维系此段婚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浩归女方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娇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娇娇负担。\n\n"}], "length": 314}
{"id": 7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珏淼和被告丈夫李刚系同村人1993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4月6日生育儿子李强,1996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李芳,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闹矛盾,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1年以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珏淼与被告李刚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珏淼负担。\n\n"}], "length": 272}
{"id": 7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一发和被告丈夫余波畅双方于2014年初通过互联网婚恋网站相识,2015年3月6日双方在金东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结婚过于草率、彼此认识不深、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15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已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从一开始就产生裂痕并逐渐恶化,至今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一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一发负担。\n\n"}], "length": 299}
{"id": 7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夏雪和被告丈夫廖勇早年间在义乌相识,2008年6月29日双方在淳安县登记结婚,2010年3月6日生育女儿廖芳结婚后,双方年龄差距大、脾气不和等原因,没有建立起巩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争吵中被告偶尔动手打人2011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会再和好,现诉至法院,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廖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雪负担。\n\n"}], "length": 248}
{"id": 7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蓉和被告丈夫傅聪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8日原被告在义乌市登记结婚。2012年3月5日生育一子名傅义。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结婚过于草率,双方对彼此认识不深,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怪异,因为琐事频繁争吵,争吵中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孩子出生后,被告毫不关心,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已无法再和被告维系此段婚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傅义归女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金手镯3只,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银元6个,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各一台\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蓉与被告傅聪离婚。二、婚生子傅义由原告黄蓉负责抚养教育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2015年1月份起,被告傅聪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至婚生子傅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的7月1日前、12月1日前付清该半年度的抚育费用。三、现代汽车一辆,归原告黄蓉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找补被告傅聪现金人民币36000元。四、驳回原告黄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n\n"}], "length": 576}
{"id": 7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朱芳芳和被告丈夫蒋劲夫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3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3月3日生育女儿蒋勤勤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一系列原因经常吵架,夫妻矛盾日渐加深自2012年2月开始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蒋勤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芳芳与被告蒋劲夫离婚,二、婚生女蒋勤勤由被告蒋劲夫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原告朱芳芳甲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从2014年6月起计付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其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年度抚养费4200元,从2015年起每年1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芳芳负担。\n\n"}], "length": 474}
{"id": 7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5年上半年原告李红和被告丈夫余则成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0月2日在浦江县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0月15日生一子,名余天,婚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生活态度等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不合2013年3月份开始,原、被告处分居状态一直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21万元的债务及利息由被告承担一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红开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有承担。\n\n"}], "length": 311}
{"id": 7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5年上半年原告苗雪和被告丈夫付豪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在1996年6月4日在浦江县郑宅镇办理结婚,1998年4月6日生一子,名伏龙,现已19周岁,婚后因性格脾气等方面越来越不和,2013年3月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苗雪要求与被告付豪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雪负担。\n\n"}], "length": 240}
{"id": 7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3月6日,原告刘梅和被告丈夫夏东海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夏雪,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家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梅与被告夏东海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n\n"}], "length": 228}
{"id": 7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子西和被告丈夫刘飞达于1970年相识并恋爱,于197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4年6月19日生育一女刘芳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家暴,现原告身体不适,常年服药,被告不闻不问,已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子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子西负担。\n\n"}], "length": 250}
{"id": 7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芳芳和被告丈夫吴三桂系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生育女儿吴芳婚后的最初几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6年,原告发觉被告出轨,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解除这场早已名存实亡的不幸婚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芳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芳芳与被告吴三桂离婚,二、婚生女吴芳跟随被告吴三桂共同生活,由原告陈芳芳自2015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被告吴三桂支付女儿吴芳的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吴芳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陈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芳芳负担75元,由被告吴三桂负担75元。\n\n"}], "length": 477}
{"id": 7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奕然和被告丈夫翟建涵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3月31日生育一女翟芳芳。由于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8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身就是一场错误,原告为这场婚姻举债不少,现在可谓人财两空,如今已心灰意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78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奕然与被告翟建涵离婚二、被告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奕然钻戒一枚三、被告翟建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奕然彩礼110000元四、驳回原告赵奕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065元,由原告赵奕然负担505元,被告翟建涵负担560元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n\n"}], "length": 575}
{"id": 7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兰心和被告丈夫郭焱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郭芳,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15年,原告发觉被告出轨婚外异性女子,2016年7月20日,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郭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4}
{"id": 7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苏岚馨和被告丈夫葛言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10年春天被告因生气离家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准予苏岚馨与葛言离婚苏岚馨、葛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借上诉人苏岚馨娘家的4000元共同债务由苏岚馨、葛言各归还2000元共同财产九阳牌电磁炉一个归葛言所有二、撤销原判决第三、驳回原审原告苏岚馨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苏岚馨其他上诉请求一审诉讼费150元由原审原告苏岚馨和原审被告葛言各承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苏岚馨承担200元被上诉人苏岚馨承担100元。\n\n"}], "length": 385}
{"id": 7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心怡和被告郭轩明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5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双方婚后于1987年7月15日婚生一子名叫郭靖现已成人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中出现一些矛盾认识不一致加上没有及时沟通交流使矛盾恶化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曾起诉离婚双方关系仍未因此得到改善据此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再次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王心怡承担。\n\n"}], "length": 258}
{"id": 7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和被告丈夫苏大强于2010年9月底认识2010年1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被告因琐事将他人砍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入狱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今双方就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故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红承担。\n\n"}], "length": 230}
{"id": 7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芳和被告任一航于2005年12月相识恋爱后双方于2006年5月17日在解放区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任强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摩擦不断并且不断升级现如今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分居原、被告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据此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任强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芳、被告任一航离婚二、婚生子任强由被告任一航抚养原告王芳从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原告王芳从2012年12份开始每月可探视婚生子任强两次具体时间原、被告双方协商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索尼平面电视一台、吉斯布艺沙发一套、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步步高DVD一台、电脑桌、椅一套归原告王芳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任一航所有四、原告王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任一航婚生子任强抚养费14320元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止的抚养费一次性经济补偿给被告任一航14000元共计2832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n\n"}], "length": 717}
{"id": 7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敏和被告丈夫张无忌于2010年9月底认识2010年1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被告张无忌因琐事将他人砍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入狱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故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敏和被告张无忌离婚诉讼费300元原告张敏承担150元被告张无忌承担150元。\n\n"}], "length": 234}
{"id": 7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魏璐和被告丈夫刘洋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12日在焦作市解放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有一子刘强现已年满15岁2001年左右被告出轨婚外异性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由于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定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定婚生子刘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请求依法判定焦作市山阳区房产2303号房屋中所有家具家电归原告所有4、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魏璐承担。\n\n"}], "length": 409}
{"id": 7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佳怡和被告丈夫印小天经人介绍于2013年9月相识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对原告非常冷淡与婚前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结婚至今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96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佳怡与被告印小天离婚二、被告印小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佳怡964000元三、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塞纳溪商品房38号住宅楼1单元4层8号房屋及房屋内家具均归被告印小天所有公积金贷款170000元由被告印小天负责偿还本案受理费4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印小天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n\n"}], "length": 445}
{"id": 7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佳宁和被告丈夫王一博于2008年结婚2010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芳2012年7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凯从2011年开始被告对原告经常家暴2014年6月底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出轨两个小孩都由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芳、婚生子王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位于映湖路玉河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5号的房子一套价值12.17万共同债务借款6.7万)\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佳宁与被告王一博离婚二、婚生女王芳乙及婚生子王凯丙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2月起支付被抚养人王芳、王凯抚养费每人每月655.26元至王芳、王凯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孙佳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佳宁承担75元、被告王一博承担75元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n\n"}], "length": 616}
{"id": 7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璇和被告丈夫李海军短暂相处后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周左右被告即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入狱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无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璇与被告李海军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璇承担。\n\n"}], "length": 199}
{"id": 7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秋天原告齐子轩和被告丈夫余又明相识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余霞自2014年1月以来因琐事经常争吵现已分居生活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无建立深厚感情并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3、无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子轩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子轩负担。\n\n"}], "length": 254}
{"id": 7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安羽洁和被告丈夫刘楚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9月5日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刘军。婚后双方矛盾不断2008年1月11日原告向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八年之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刘军归原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安羽洁与被告刘楚离婚二、婚生一子刘军随原告安羽洁生活由原告安羽洁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羽洁负担。\n\n"}], "length": 257}
{"id": 7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8年原告马天一和被告张金浩因工作原因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00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月1日婚生育一子张龙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而被告不仅没有与原告分担家庭负担反而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张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价值120000元存款50000元和债权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马天一提出与被告张金浩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338}
{"id": 7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和被告丈夫孙琪育于201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及各自女儿一起生活因双方均系再婚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充分因性格、家务、女儿的相处等方面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多次打骂无奈原告于2012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10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发现原告在外与出轨别的女人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即欣欣花园的房屋一套按夫妻购房出资比例分割3、被告因违背夫妻道德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在外租房1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红与被告孙琪育离婚二、被告孙琪育享有位于欣欣花园一房的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孙琪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红支付该房屋已付价款的一半151763元三、驳回原告李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91元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n\n"}], "length": 576}
{"id": 7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淑芬和被告丈夫马明远经人介绍于2013年9月相识2014年3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此后被告对原告非常冷淡与婚前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16年开始分居至今见面次数极少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96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淑芬与被告马明远离婚二、被告马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淑芬964000元三、本案受理费4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明远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n\n"}], "length": 398}
{"id": 7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和被告丈夫张无忌于2009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张三丰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双方婚后争吵不断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无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蓝心承担。\n\n"}], "length": 245}
{"id": 7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兰芳和被告丈夫刘飞达于2011年9月26日在焦作市马村区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婚生女刘兰芳婚后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整日争吵不断家庭矛盾也逐渐增多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也越来越少2013年6月双方曾因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而且一直处于分居生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因此原告马兰芳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兰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十八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兰芳与被告刘飞达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刘兰芳由原告马兰芳自行抚养三、被告婚前嫁状电视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音响一套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海尔空调挂机一台归被告刘飞达所有四、原告马兰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刘飞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n\n"}], "length": 562}
{"id": 7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芳和被告丈夫高育良短暂相识后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感情薄弱缺乏了解加之性格、生活环境等差异婚后双方争吵不断自2014年春节后双方便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生活的可能且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芳与被告高育良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芳承担。\n\n"}], "length": 245}
{"id": 7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馨和被告丈夫李刚于2003年6月6日在焦作市解放区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名叫李天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无法沟通因性格不合持续性分居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天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提前通知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3、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馨与被告李刚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许馨承担。\n\n"}], "length": 284}
{"id": 7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苏岚馨和被告丈夫王乾遥于2003年经邻居介绍相识200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6日育有一子王浩由于双方客观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前互相了解不深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导致常因琐事争吵婚生子王浩现于原告照顾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每月1000元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岚馨要求与被告王乾遥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岚馨负担。\n\n"}], "length": 338}
{"id": 7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3月原告张晓锦和被告丈夫吴亦凡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4日在桐乡市登记结婚2009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名叫吴子慧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的延续矛盾不断双方经常吵架2013年12月31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子慧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07}
{"id": 7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3月原告冯珍珍和被告丈夫郭敬明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8日在桐乡市登记结婚2009年6月4日生育一女名叫郭晶晶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的延续矛盾不断被告与原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12月31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晶晶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珍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15}
{"id": 7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奶芳与被告丈夫张艺兴于2013年上半年自由恋爱相识交往初期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不仅赌博还时常对原告进行家暴考虑到已怀有身孕希望被告会有所改观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2月7日生育儿子张云龙由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使得原告对被告已经绝望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奶芳与被告张艺兴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奶芳全部负担。\n\n"}], "length": 297}
{"id": 7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梦瑶和被告丈夫张鑫于2004年上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6月17日生育长女张子芳2007年8月17日生育儿子张泽龙2009年8月9日生育次女张芳在婚前同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恶习双方于2010年9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泽龙、张芳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子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位于大岗镇的价值20万元小产权房及房内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3万元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梦瑶与被告张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梦瑶负担。\n\n"}], "length": 365}
{"id": 7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魏璐和被告丈夫陈伟霆于2012年1月28日相识2012年4月12日在南丰县登记结婚2013年3月30日生育一子陈龙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自2012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此后原告仍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化解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璐与被告陈伟霆离婚二、婚生子陈龙由原告抚养至其成年止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魏璐负担。\n\n"}], "length": 331}
{"id": 7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佟丽娅和被告丈夫陈思成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3日生育女儿陈偏偏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家暴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佟丽娅与被告陈思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佟丽娅负担。\n\n"}], "length": 213}
{"id": 7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冰冰与被告丈夫张泽天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同居生活199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来双方性格差异显现出来开始经常争吵如今已分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故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冰冰与被告张泽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冰冰负担。\n\n"}], "length": 188}
{"id": 7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馨予和被告丈夫吴帆于1993年相识1994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芳、一子吴昊天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原、被告之子吴昊天由原告抚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馨予要求与被告吴帆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馨予负担。\n\n"}], "length": 319}
{"id": 7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聂林霞和被告妻子李华于2013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休息在家但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顾2014年3月被告被发现有出轨行为2014年8月原、被告又因琐事争吵2015年4月双方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聂林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8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聂林霞与被告李华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29}
{"id": 7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圆圆与被告丈夫吴三桂于200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一女吴芳因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无法加深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且有赌博行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陈圆圆与吴三桂离婚2、婚生女孩吴芳由陈圆圆抚养吴三桂每年承担5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圆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圆圆负担。\n\n"}], "length": 310}
{"id": 7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扬青和被告丈夫罗翔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于2010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罗晋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因感情不和原、被告至今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罗晋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乡下新建房屋一栋及夫妻共同债务43000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离婚二、婚生男孩罗晋2010年11月15日生归被告罗翔抚养原告周扬青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罗晋抚养费400元至其成年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年支付婚生男孩罗晋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罗翔处债权10000元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各享有一半四、夫妻共同债务53000元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各负担一半五、驳回原告周扬青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扬青负担50元被告罗翔负担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n"}], "length": 615}
{"id": 7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子枫和被告丈夫吴磊于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芳芳、一子吴昊祥儿子吴昊祥年幼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被告开始出轨第三者在此情况下原告感婚姻无望决定应诉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昊祥随原告共同生活3、婚生女吴芳芳的留学、生活费用、婚生子吴昊祥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支付一半4、被告未隐藏的夫妻共同平均分割被告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少分或者不分价值约100万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子枫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子枫负担。\n\n"}], "length": 352}
{"id": 7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珍珍与被告丈夫王寅楚系长辈包办婚姻于2000年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儿王凡和一女王楚楚因原、被告性格分歧太大经常争吵而且被告经常赌博因此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之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万合镇前进路房屋一幢和共同债务信用社贷款31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珍珍与被告王寅楚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珍珍承担。\n\n"}], "length": 274}
{"id": 7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佳琪和被告丈夫陈翔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生育两女陈熙和陈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10月双方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A2、A3由原告抚养被告A承担600元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佳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佳琪负担。\n\n"}], "length": 304}
{"id": 7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欣如和被告丈夫张云龙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并于1995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1995年9月13日原、被告生育男孩张丰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双方经常吵架2010年被告用木棍将原告打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建的一栋两层半房屋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欣如与被告张云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欣如负担。\n\n"}], "length": 279}
{"id": 7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馨月和被告丈夫肖朝穗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一般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生育男孩肖瑞明2009年10月生育女孩肖芳因被告无家庭观念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未尽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原告多次劝说都无济于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目前已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肖瑞明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肖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馨月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326}
{"id": 7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佳怡与被告丈夫于伟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14日生育男孩于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家庭琐事和性格等原因双方有时发生吵架2017年2月7日晚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2017年2月1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于浩由原告抚养被告于伟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佳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佳怡负担。\n\n"}], "length": 324}
{"id": 7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芳和被告丈夫刘谋经人介绍于198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刘芳一子刘天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出轨由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6月原告又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芳与被告刘谋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芳负担。\n\n"}], "length": 310}
{"id": 7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丽萍和被告丈夫李浩宇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7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n\n"}], "length": 190}
{"id": 7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原告贺喜贝与被告丈夫魏大勇在深圳一家电源线厂打工相识不久双方开始谈恋爱2008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魏龙2009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在化州市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表尚可但是从2011年之后被告就会殴打原告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婚后的种种行为令原告感到非常失望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魏大勇承担300元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魏大勇承担300元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n"}], "length": 436}
{"id": 7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一菲与被告丈夫曾小贤于1972年经人介绍相识1975年11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曾芳一子曾龙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婚外异性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名下解放花园房子归原告所有共同承担30万元债务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一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0}
{"id": 7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朱茵和被告丈夫李杰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于2012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出手打原告,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李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茵要求与李杰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茵负担。\n\n"}], "length": 310}
{"id": 7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雨萌和被告丈夫刘谋于2000年6月24日在双方父母要求下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父母包办婚姻于2002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刘芳芳2004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刘铁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双方分居长达7年之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雨萌要求与被告刘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雨萌承担。\n\n"}], "length": 274}
{"id": 7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朱徽音与被告丈夫赵鼎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7日生育儿子赵四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徽音与被告赵鼎天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徽音承担。\n\n"}], "length": 273}
{"id": 7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千亿和被告丈夫王思聪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1日生育婚生女王丽萍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婚姻形同虚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位于凤阳东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小区39栋302房产一套3、婚生女抚养权归属\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千亿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千亿负担。\n\n"}], "length": 321}
{"id": 7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与被告丈夫张艺兴于2008年底相识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7日生育一子张丰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即使孩子生病也不管不问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婚生一子张丰田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按照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张丰田独立生活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艺兴离婚二、生育一子张丰田随原告张蓝心生活被告张艺兴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29元至张丰田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期限及办法被告于2017年的7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2574元此后每年的元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年的抚养费5148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位于合肥市该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由张蓝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折款156930.2元给被告张艺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 "length": 587}
{"id": 7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邓丽君和被告丈夫王明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6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王小虎2012年12月24日生育长女王菲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6年10月1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家暴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丽君与被告王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丽君负担。\n\n"}], "length": 310}
{"id": 7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兰芳与被告丈夫王德发于2007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二人于2009年6月17日生育长女王子涵于2011年9月24日生育次女王欣然二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王欣然由原告抚养长女王子涵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兰芳与被告王德发离婚二、二人婚生次女王欣然由原告许兰芳抚养长女王子涵由被告王德发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驳回原告许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兰芳负担。\n\n"}], "length": 342}
{"id": 7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娇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丈夫秦奋认识并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秦芳。因为婚前未有过多的接触和了解造成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吵架特别近半年被告出轨其他女人造成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秦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娇与被告秦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娇负担。\n\n"}], "length": 247}
{"id": 8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阿珍和被告丈夫陈伟霆于1990年1月29日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5月30日生育长子陈大强1993年5月29日生育次子陈晓强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出轨其他异性造成原、被告经常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阿珍与被告陈伟霆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59}
{"id": 8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舞姬和被告丈夫秦煌于2004年7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6月5日生育长女秦惠于2008年8月14日生育次女秦子涵于2010年5月14日生育儿子秦强。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秦惠、秦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儿子秦强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舞姬与被告秦煌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88}
{"id": 8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亚芬和被告丈夫马明远经人介绍于1998年6月26日办了结婚登记于1997年2月2日生育女儿马兰芳于1999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马小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已造成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马小龙由原告抚养女儿马兰芳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亚芬与被告马明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66}
{"id": 8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珍珍和被告丈夫张光磊经人介绍于199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生育女儿张奶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珍珍与被告张光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珍珍负担。\n\n"}], "length": 211}
{"id": 8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农历3月19日原告武文蜂和被告妻子于娇举办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武天骄2008年生育儿子武三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孩子全由原告照顾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再无感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文蜂与被告于娇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女武天骄、武三强由原告武文蜂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天骄的抚养费16500元、武三强的抚养费21600元共计381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文蜂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n\n"}], "length": 374}
{"id": 8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文佳和被告丈夫贺长于于201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一家人排挤原告所以原、被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文佳与被告贺长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09}
{"id": 8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魏远贺于2005年8月与被告丈夫梁志超相识2006年2月进行结婚登记2008年6月生育有一子梁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魏远贺以无法忍受生活习惯完全不同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为由起诉请求判令一、魏远贺与梁志超离婚二、婚生儿子梁兴由原告抚养三、长沙市芙蓉区608房归原告所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远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魏远贺负担。\n\n"}], "length": 266}
{"id": 8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晶晶和被告丈夫桂三甲于200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3日生育女儿桂霞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经常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淤青双方无法正常沟通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现无和好可能为此原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桂霞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3000元抚养费从2015年7月算至桂霞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晶晶要求与被告桂三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郭晶晶负担。\n\n"}], "length": 369}
{"id": 8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8月原告冯珍珍和被告丈夫郭侠经人介绍相识半个月后定亲此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2012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7月8日生育女儿郭芳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平日不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并时常赌博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嗜好赌博的种种恶习以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郭芳由原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152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征地补偿款中的8万元归原告所有该款现由被告父亲保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原告冯珍珍要求与被告郭侠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冯珍珍负担。\n\n"}], "length": 424}
{"id": 8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崔军和被告妻子王翠花于2011年下半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2012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6日生育女孩翠芳2016年7月8日生育男孩崔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沟通不畅聚少离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翠芳由原告抚养儿子崔浩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崔军与被告王翠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军负担。\n\n"}], "length": 263}
{"id": 8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5月原告朱丽丽和被告丈夫王兴在广州打工相识于2009年1月20日在贵溪市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9日生育女儿王丽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一方面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因夫妻感情问题2013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至今有一年六个月之久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丽归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n\n"}], "length": 308}
{"id": 8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佳琪与被告丈夫韩国兵1999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4月分居生活2011年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生活并失去联系为此再次诉至法院恳请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佳琪与被告韩国兵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07}
{"id": 8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雪和被告丈夫王晶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6日在咸安区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爱好赌博被告还曾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韩雪与被告王晶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雪承担。\n\n"}], "length": 279}
{"id": 8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秀芬和被告丈夫魏大勇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6年6月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登记结婚2007年11月6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魏强由于双方结婚时的婚房系借款购买导致家庭经济紧张再加上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吵架2009年开始双方已分居生活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魏强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秀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公告费800元人民币共计1100元由原告韩秀芬负担。\n\n"}], "length": 401}
{"id": 8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心仪和被告丈夫林加德经人介绍于2005年6月19日结婚2007年9月11日生育长子林殊2009年7月15日生育次子林壁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特别是被告出轨婚外异性故导致双方感情长期不和2013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心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心仪负担。\n\n"}], "length": 251}
{"id": 8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乃芳和被告丈夫陈浩南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陈曦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坐落于上海市房屋一间制造粉干机的配件、铁板若干另有共同债权300000元、共同债务70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陈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坐落于上海市房屋、制造粉干机的配件及铁板若干和共同债权300000元四、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7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乃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乃芳负担。\n\n"}], "length": 365}
{"id": 8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紫函和被告丈夫苏小洛在广东认识2000年6月2日原、被告在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8月24日生育女孩苏岚馨2004年4月6日生育男孩苏有朋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苏有朋由原告抚养女儿苏岚馨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紫函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紫函负担。\n\n"}], "length": 268}
{"id": 8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子涵和被告丈夫卢本伟于2005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5月21日生育婚生女卢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准予原告李子涵和被告卢本伟离婚2、婚生女孩卢芳被告负担抚养费56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子涵与被告卢本伟离婚二、婚生女卢芳由原告李子涵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李子涵自行负担被告卢本伟享有探望婚生女卢芳的权利原告李子涵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李子涵负担。\n\n"}], "length": 365}
{"id": 8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子涵和被告丈夫侯勇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侯芳,2006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无共同话题,无法沟通2012年,原、被告开始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子涵与被告侯勇离婚,二、婚生女侯芳由原告杨子涵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杨子涵自行负担,被告侯勇对婚生女侯芳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子涵负担。\n\n"}], "length": 399}
{"id": 8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秋水女方和宋岩男方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宋娜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王秋水遂于2014年11月5日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岩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秋水与被告宋岩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王秋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n\n"}], "length": 256}
{"id": 8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女方和孙大胜男方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相处不睦孙大胜为生活琐事常打骂张翠现张翠于2014年3月3日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大胜离婚孙大胜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张翠返还被告婚前礼金8188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翠与孙大胜离婚二、张翠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被告孙大胜礼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75}
{"id": 8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燕女方与丁原男方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生一女名丁雅馨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已无法和好故刘燕于2016年9月8日在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原离婚婚生女丁雅馨由刘燕抚养丁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燕与被告丁原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费用85元由原告刘燕负担。\n\n"}], "length": 276}
{"id": 8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超男方与郭娜女方于2013年农历4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娜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吴超订婚礼金40000元吴超为郭娜购买价值5720元的首饰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3年农历11月分居郭娜收入3000元郭娜陪奁物有电动自行车一辆、电脑一台、音箱一对、被子两床、台灯四只、茶具一套、箱子三只郭娜于2015年6月8日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返还彩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郭娜负担。\n\n"}], "length": 314}
{"id": 8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立超男方和徐丽丽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8日在灌云县XX原穆圩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1月12日生长女王美琴1995年11月13日年生长子王立军目前两个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5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导致徐丽丽的头被王立超砸伤2012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徐丽丽与王立超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徐丽丽承担。\n\n"}], "length": 241}
{"id": 8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小美女方和李松男方于1984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9月22日生长子李建军1986年6月30日生女儿李娇艳1989年1月10日生次子李建民2012年1月1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张小美遂于2014年4月20日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松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小美与李松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张小美负担。\n\n"}], "length": 253}
{"id": 8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岩男方和王冰女方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2同居生活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1993年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小果1994年9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淑娇婚后双方相处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张岩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7月10日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张岩与王冰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69}
{"id": 8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华男方和季岚女方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7月1日登记结婚1989年9月9日生育一子袁川海婚后双方一度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1996年5月始袁华外出打工双方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袁华要求与季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袁华负担。\n\n"}], "length": 190}
{"id": 8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顾莲女方和潘三甲男方于199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1996年5月9日生育儿子潘英。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开始双方分居,婚生子潘英目前随顾莲生活。2011年8月原告顾莲向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和好2012年9月原告顾莲向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2月撤诉。现原告顾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莲和被告潘三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顾莲负担。\n\n"}], "length": 337}
{"id": 8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女方和张森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张森起诉离婚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2013年7月、8月期间原告王丽与吴桐在本市比佛利花园F幢127号同居生活认定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森在淮安XX公司96.77%股权由原告王丽享有45%、被告张森享有55%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 "length": 303}
{"id": 8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莉女方与张剑男方2011年结婚2015年5月14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孙莉和张剑离婚2012年经被告张剑的父亲B申请对位于淮安区XX的主房3间进行建设、维修2015年7月孙莉诉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淮安区XX12号房屋一层三间、二层三间、偏房两间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依法分割\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公告费600元由孙莉负担。\n\n"}], "length": 307}
{"id": 8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伟男方与孙瑶女方于1996年自由恋爱于1997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9月7日生育一女张静于1999年11月1日生育次女张吴昕于2001年1月4日生育一子张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张伟遂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张伟与孙瑶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张伟负担。\n\n"}], "length": 245}
{"id": 8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承男方与张娇女方系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6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于2002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7日生育女儿李玟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但也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张娇在未与李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家外出为此双方产生矛盾故李承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承与张娇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承负担。\n\n"}], "length": 236}
{"id": 8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通男方与靳欣女方于2013年10月左右经媒人A、B介绍相识2014年初风俗订婚后双方于2015年5月3日登记结婚并按地方风俗举行婚礼双方自结婚至今未发生过夫妻性关系2014年8月底左右靳欣回娘家后未再回陈通家陈通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通与靳欣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通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265}
{"id": 8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莲女方与孙晓男方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3月5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0月6日生育女儿孙静文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孙晓因涉及借款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起诉后吴莲认为该案是虚假诉讼且双方感情破裂遂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莲与孙晓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莲负担。\n\n"}], "length": 241}
{"id": 8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真男方与杨黎女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分居至今李真于2014年4月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真与杨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真负担。\n\n"}], "length": 204}
{"id": 8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丽女方与李建勇男方经人介绍于2000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男方有酗酒恶习经常夜不归宿夫妻双方感情长期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吴丽于2014年9月3日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与李建勇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丽与李建勇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吴丽负担。\n\n"}], "length": 211}
{"id": 8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古雅女方与刘强男方于2013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农历七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6月7日生一子刘鸿威2015年4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古雅于2017年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准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古雅与被告刘强离婚二、婚生子刘鸿威随被告刘强生活原告古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婚生子刘鸿威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刘强当年的子女抚养费6000元三、双方其他互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古雅负担。\n\n"}], "length": 319}
{"id": 8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伟男方与孙红女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今双方没有一次夫妻生活未生育子女孙红全家人对王伟不理不睬为了挽回婚姻王伟作了很大努力2015年5月19日双方长辈在场孙红向王伟书写保证书一份但孙红未按保证书执行不尽家庭与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王伟于2015年5月6日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王伟与孙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伟负担。\n\n"}], "length": 314}
{"id": 8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倩女方和张明男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3月进行结婚登记2001年9月4日生一子取名张一峰2002年11月6日生一子取名张晓志两子均患有脑瘫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3年正月分居生活2013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11月24日吴倩三次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与张明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吴倩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明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倩与张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吴倩负担。\n\n"}], "length": 349}
{"id": 8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高媛女方和吴立民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高媛曾于2014年11月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现高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吴立民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高媛与吴立民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高媛负担已负。\n\n"}], "length": 232}
{"id": 8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淳男方和吴春丽女方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5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9月7日生一女李茜李淳与吴春丽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差异发生冈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6月3日李淳遂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吴春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淳与吴春丽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淳负担。\n\n"}], "length": 241}
{"id": 8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毓英女方与李超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5年4月9日补领结婚证一起生活后双方经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动手打架李超对家庭贡献较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吴毓英遂于2014年6月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李超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毓英与李超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毓英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240}
{"id": 8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磊男方和张爽女方198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89年5月初三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农历三月十五生一子王建英现已成家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冈吵致夫妻感情不睦故王磊于2014年8月6日诉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磊与张爽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磊负担。\n\n"}], "length": 236}
{"id": 8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范贤男方和张婷婷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4日生子范义就读于兴化市现随范贤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自愿结婚范贤称儿子出生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好张婷婷曾于2012年3月16日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张婷婷称确为琐事争吵过现在已经适应不再争吵双方从2012年9月5日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范贤与被告张婷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范贤负担。\n\n"}], "length": 294}
{"id": 8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林小小女方和刘空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结婚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三生一子刘波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刘空对林小小有家庭暴力行为林小小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林小小与刘空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林小小负担。\n\n"}], "length": 233}
{"id": 8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陆春梅女方和孙立海男方于2000年4月5日领取结婚证2002年1月9日生一女孙明艳婚后陆春梅和孙立海双方建造位于陈堡镇陆陈村186号的房屋一幢无债务债务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起双方经常争吵且孙立海对家庭不负责任陆春梅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75}
{"id": 8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欣女方与袁山男方于1986年相识8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87年生一子袁洪博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投曾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吴欣曾于2011年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n\n"}], "length": 234}
{"id": 8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明男方和刘悦女方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4月28日生一女刘月琴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明于2016年6月8日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明与刘悦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明负担。\n\n"}], "length": 213}
{"id": 8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彤女方和张鑫男方于2001年8月30日领取结婚证2002年4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月因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孙彤曾于2015年5月6日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鑫离婚同年6月16日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现孙彤再次具状起诉请求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月随孙彤共同生活张鑫依法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孙彤要求与张鑫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孙彤负担。\n\n"}], "length": 264}
{"id": 8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明男方和杨丽女方于2008年相识200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树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价值观、人生追求各不相同孙明于2013年3月搬出分居住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感情无法调和故孙明提出诉讼请求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杨丽支付抚养费800元/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52}
{"id": 8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张奔男方和王凤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7日生一女张清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且王凤常对张奔无故猜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底分居至今张奔于2015年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处理子女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奔与被告王凤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n\n"}], "length": 250}
{"id": 8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冯玉女方和王翔宇男方于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王龙婚后王翔宇有打骂冯玉的行为且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冯玉于2015年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王翔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玉与被告王翔宇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n\n"}], "length": 209}
{"id": 8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高阳男方与冯岚女方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高明现年17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由于双方夫妻感不好无法共同生活并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故高阳于2015年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阳与被告冯岚离婚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12}
{"id": 8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孙男方和吴倩女方2000年6月6日结婚2001年2月3日生一子取名王高婚后感情较好2009年因吴倩与王鹏有婚外情致感情恶化总之王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于2015年诉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1、判决王孙、吴倩离婚2、判决吴倩向王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决吴倩支付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A负担420元被告A负担4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n\n"}], "length": 447}
{"id": 8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空男方和杨叶女方相识恋爱后于2000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生一子名刘义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9月刘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杨叶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刘空离婚并请求判令婚生子随杨叶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叶与被告刘空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37}
{"id": 8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年初孙强男方和马丽女方在工作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6月9日生一女孙雅2016年6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矛盾孙强于2016年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婚生女孙雅由马丽抚养孙强给付抚养费3、共同债务由孙强承担4、马丽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强要求与被告马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46}
{"id": 8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陶温习男方与被告梁英女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8月25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陶桃2011年11月10日双方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3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陶温习于2014年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XX与被告梁X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XX负担。\n\n"}], "length": 247}
{"id": 8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高松男方和冯玉女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6月8日生一女高冰2009年9月14日领取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现高松以与冯玉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冯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松与被告冯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n\n"}], "length": 209}
{"id": 8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雨男方和吴雪女方于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8日生一女刘梦因夫妻感情不和吴雪出轨与其他异性同居刘雨认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吴雪屡次出轨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于2015年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吴雪支付刘雨赔偿金30万元赔偿刘雨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婚生女A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书生效后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A独立生活时止此款限原告于每月2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n\n"}], "length": 408}
{"id": 8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星男方和夏雪女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15日刘星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9月21日刘星再次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星与被告夏雪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星负担。\n\n"}], "length": 247}
{"id": 8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兴男方和孙月女方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7日生育儿子吴航由于婚前吴兴对孙月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开始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2016年吴兴请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吴兴、孙月离婚2、婚生儿子吴航由吴兴抚养3、孙月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凭单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4、案件受理费由孙月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兴与被告孙月离婚二、婚生儿子A2009年9月15日出生由原告B携带抚养至18周岁被告AX从2016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A乙生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n\n"}], "length": 423}
{"id": 8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潇男方和赵秀女方于2003年5月4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日赵秀生育一男婴孙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不断感情逐渐冷淡加之孙潇常对赵秀实施家庭暴力赵秀于2016年7月19日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2016年1月23日出生未取名由原告A携带抚养被告A从2017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生活费700元至其18周岁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被告A承担50%三、被告A有探望儿子的权利A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n\n"}], "length": 499}
{"id": 8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玲女方和孙岳男方于2002年底打工认识后于2003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3日生育女儿孙红2005年4月2日生育儿子孙庆婚后感情尚可自从儿子出生后孙岳工作不踏实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工作也经常换后又染上赌博的恶习赵玲曾多次劝说无效孙岳脾气暴躁一言不合暴跳如雷争吵如家常便饭也曾殴打赵玲赵玲于2012年不得不搬离并于2013年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A、B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原告有探望两名子女的权利被告应予以协助逾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504}
{"id": 8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超男方与赵明月女方于2000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4日生育大女儿吴一晢、2002年6月5日生育二女儿吴二晢、2003年7月1日生育小儿子吴立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赵明月于2016年6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吴超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明月与被告吴超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312}
{"id": 8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2年吴斌男方和宋超越女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双方开始来往恋爱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3日生育了儿子吴兴双方婚后居住在其父母亲处生活中经常吵架以致打架2016年3月8日吴斌又与宋超越发生口角而殴打宋超越宋超越认为夫妻无感情坚决要求与吴斌离婚为此向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超越与被告吴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75}
{"id": 8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5月宋明男方和刘倩女方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经查宋明生殖系统有问题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小孩宋明也无动于衷双方之间因家庭承担及生育子女问题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初双方分居2015年5月25日刘倩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倩与被告宋明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n\n"}], "length": 303}
{"id": 8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导男方和于翠女方于2000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1日于翠生育一男婴陈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不断感情逐渐凋淡加之陈导时常对于翠实施家庭暴力于翠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与陈导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翠与被告陈导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256}
{"id": 8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唐进男方与金月女方于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3日生育女儿唐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从去年底双方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唐进与金月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进承担。\n\n"}], "length": 174}
{"id": 8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莲女方和王水男方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14日生育女儿王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吴莲发现王水行为诡异在外面与多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令吴莲无法忍受为此吴莲于2015年请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女儿王姣由吴莲抚养王水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莲与被告王水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06}
{"id": 8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蓉女方和陈道明男方于2013年5月在工作期间相识恋爱2014年5月6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4日生育儿子陈真陈真出生后一直随黄蓉生活。双方在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吵架并导致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蓉与被告陈道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抚养费由被告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n\n"}], "length": 253}
{"id": 8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荣女方和任飞男方于2000年7月相识恋爱一个月后双方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任雅馨现年25岁有工作无需原、被告抚养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为了家庭一些事情双方经常互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黄荣于2015年请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任飞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荣与被告任飞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n\n"}], "length": 320}
{"id": 8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龙男方与杨亚良女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农历2000年10月22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01年8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吴宏于2006年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吴亮两孩子现随吴龙生活。由于同居前双方了解较少同居后双方就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吴龙为此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所生男孩吴宏随杨亚良生活所生男孩吴亮随吴龙生活杨亚良给付我孩子相差岁数的抚养费12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所生男孩吴某X甲随被告杨某X生活、男孩吴某X乙随原告吴某X生活被告杨某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某X孩子相差的抚育费12000元[每月200元×12月×5年12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n\n"}], "length": 438}
{"id": 8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任晓女方与宁陕男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6日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宁日现随任晓生活。2015年7月份双方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分居生活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199}
{"id": 8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浩男方和景玉女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黄月现随景玉生活。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黄浩为此诉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180}
{"id": 87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辛男方与李悦女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李悦于2015年农历6月1日离开黄辛家分居居住娘家至今。同居前黄辛给付李悦彩礼36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n\n"}], "length": 235}
{"id": 87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栎鑫女方和文言男方双方于2011年7月18日生育女文西现随王栎鑫生活2012年1月11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王栎鑫曾于2013年向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文言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14年王栎鑫再次起诉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文言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X负担。\n\n"}], "length": 216}
{"id": 87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3月16日王世文男方和陈悦女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18日双方生育女孩王花现随陈悦生活。同年11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正月14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陈悦带孩子王花回娘家居住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X负担。\n\n"}], "length": 214}
{"id": 87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景玉女方和姚欣杰男方系同学关系2015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8月26日生长子姚鑫。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2016年春节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景玉母亲接景玉回娘家时姚欣杰对景玉母亲拳打脚踢并导致景玉母亲受伤住院治疗\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景某X与被告姚某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X负担。\n\n"}], "length": 247}
{"id": 87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永燕女方和文星男方于2011年7月18日生育一女文鸣现随王永燕在山西省新绛县生活。双方于2012年1月11日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7日王永燕诉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n\n"}], "length": 289}
{"id": 87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秋水女方与薛仁贵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8年3月14日生育女儿薛雪现随薛仁贵生活。从2013年正月三十日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2月4日王秋水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女儿薛雪随王秋水生活由薛仁贵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49}
{"id": 88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韩雪女方和苍甫男方从小认识后来同居住时开始正式交往1994年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1996年3月16日生育女儿苍月从2014年初双方开始彻底分居2014年7月30日韩雪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XX与被告苍X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02}
{"id": 88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赵强男方和白月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以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5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日14日生育女儿白霞。2014年7月发生争执后白月光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白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n\n"}], "length": 198}
{"id": 88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4年春郭梅女方和李昊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1985年8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小岩现已成年在家待业。婚姻期间李昊未能很好的承担家庭责任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12月4日郭梅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n\n"}], "length": 226}
{"id": 88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崔岩女方和郭追男方于2005年12月相识于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行结婚典礼于2009年5月21日在沁水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2006年12月25日生育大女儿郭琪2008年8月8日生育二女儿郭紫。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崔岩于2012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n\n"}], "length": 261}
{"id": 88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孟美女方和田勇男方于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举行民间典礼后于2014年9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6月10日生育女儿田玉。于2016年农历八月初五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X承担。\n\n"}], "length": 177}
{"id": 88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于没女方和王佳佳男方2004年农历11月16日典礼同居2005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2月4日生育长女王晓2010年11月2日生育次女王灿现两个女儿均随于没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25日双方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16}
{"id": 88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女方和王伟男方于201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王兰现随张翠生活2014年8月24日张翠带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189}
{"id": 88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张娇女方和刘烨男方双方经张娇的哥哥介绍认识后同年10月16日农历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5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9月1日生一子刘鹏2000年11月6日生一女刘艳2013年1月4日农历双方发生争吵后张娇回到娘家居住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娇与被告刘烨离婚二、婚生子C、婚生女D随被告E生活由其负责抚养原告A支付子女B、C抚养费每人每月250元合计500元自2015年7月开始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执行一次至子女成年之日止但仍属双方共同子女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n\n"}], "length": 365}
{"id": 88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胡斌男方和何冰女方系同学关系2011年农历11月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7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2012年9月18日何冰生育一子取名胡枫2013年农历12月13日何冰回到娘家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冰与被告胡斌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189}
{"id": 88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潘帅男方和何文女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00年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潘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2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2015年4月7日何文诉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潘帅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文与被告潘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15}
{"id": 89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6月份兰馨女方与王杰男方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8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孩王乙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双方现已分居半年兰馨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杰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兰某X与被告王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X负担。\n\n"}], "length": 222}
{"id": 89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艺女方和孙红男方原系同事关系于2008年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孙妍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原因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3月5日起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艺与被告孙红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187}
{"id": 89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丁青英男方和于敏女方于199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2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丁芳2012年9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丁强现两个孩子均跟随丁青英生活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开始发生争执丁青英于2013年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青英与被告于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28}
{"id": 89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裴泠女方和姜文男方双方系校友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31登记结婚2011年5月8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3月4日生育一子姜二升现随姜文父母生活。裴泠于2016年4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泠离婚之诉讼请求。\n\n"}], "length": 171}
{"id": 89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林男方和王双双女方于200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9年2月17日生育一女王璇。2011年至今双方经常因日常琐事争吵王双双甚至大打出手。2014年4月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全部由原告王某负担。\n\n"}], "length": 204}
{"id": 89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梁惠女方和崔林男方于2003年3月间自由恋爱2009年9月24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崔韩。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2014年2月8日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全部垫付由原告全部负担。\n\n"}], "length": 204}
{"id": 89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樊冬男方和商悦女方于1993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5年5月3日生一女孩樊思思现已成年。自2014年3月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n\n"}], "length": 224}
{"id": 89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伟男方和范宣女方于200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9日生育一女王思燕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范宣于2015年1月20日离家与其母共同居住至今现王伟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9月5日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33}
{"id": 89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明男方和高月女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孙超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4年4月18日孙明发现高月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4年7月孙明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明与被告高月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54}
{"id": 89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英男方和何小小女方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日生育一子刘川由于何小小自2014年4月擅自离开婚住房回娘家居住致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刘英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何小小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何小小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英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38}
{"id": 90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付琳女方和王水男方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7日生育一子王清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照顾老人及子女问题发生矛盾付琳诉称王水自2013年1月23日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琳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192}
{"id": 90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火男方与赵秀女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日生一女吴琳婚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赵秀于2013年10月22日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火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n\n"}], "length": 206}
{"id": 90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郑阳男方和吴婷女方于2002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8日生育一子名郑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3月郑阳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婷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01}
{"id": 90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磊男方和孟美女方于2000年6月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尚可2001年9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孟美自2014年12月搬离共同住处并分居生活现孟美呈诉请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赵磊负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28}
{"id": 90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兴男方和刘颖女方于2001年3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31日生育唯一婚生女赵玲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刘颖曾起诉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感情尚未破裂被驳回诉讼请求自2013年8月1日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颖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担负。\n\n"}], "length": 246}
{"id": 90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天男方和吴迪女方于2014年底经邻居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7日生育一子刘乐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吴迪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刘天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迪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198}
{"id": 90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崔冉女方与侯明男方于2007年9月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2008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1月27日在湖南省桂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婚姻感情一般。2010年2月10日生育一子侯磊现就读于互助小学一年级。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XX与被告候XX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n\n"}], "length": 266}
{"id": 90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超男方与龙樱女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1月20日自愿到射洪县原文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陈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2月19日陈超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XX甲与被告龙XX离婚二、共同财产处理位于射洪县XX一楼一底房屋五间归原告陈XX甲所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X甲负担。\n\n"}], "length": 248}
{"id": 90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罗明男方与伍爽女方于2013年春节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5年4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在三台县紫河镇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8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罗同现在随罗明的父母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X与被告伍X的非婚生子罗X甲由原告罗X抚养二、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罗X甲满18周岁时止包括2016年9月由被告伍X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罗X子女抚养费500元三、驳回原告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n\n"}], "length": 330}
{"id": 90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岳云女方与谢逊男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2日双方在射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20日生育长子谢红、2010年1月14日生育次女谢紫。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岳云遂于2014年8月24日诉至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谢逊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岳某X与被告谢某X离婚。二、婚生子谢某甲由被告谢某X抚养婚生女谢某乙由原告岳某X抚养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原告岳某X的个人衣物归其所有外其余财产全部归被告谢某X所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X负担。\n\n"}], "length": 340}
{"id": 91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晨男方与李秀女方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5日在射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2月1日生育一女陈美。2016年3月14日陈晨诉至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秀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X与被告李某X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n\n"}], "length": 194}
{"id": 91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谢强男方与李思思女方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6日双方在射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2009年9月30日生育一子谢涛现随李思思生活。2014年10月16日谢强诉至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思思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谢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谢某从2014年11月起按月付给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费700元直至谢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n\n"}], "length": 285}
{"id": 91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秀女方与范进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14日双方到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8月10日生育一子范杰。2014年8月1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事后王秀离家在外单独生活居住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科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科共同负担。\n\n"}], "length": 200}
{"id": 91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马明男方和吴欣女方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同外出务工于2001年6月28日在仪陇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于2001年生育长女马燕于2005年生育次女马清。近年来双方时有发生矛盾纠纷吴欣发现马明与汪丽存在婚外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马某X负担。\n\n"}], "length": 338}
{"id": 91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冉莹女方与彭宇男方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7月2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2015年6月冉莹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6月15日冉莹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彭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冉某X与被告彭某X离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冉某X承担。\n\n"}], "length": 285}
{"id": 91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丽女方和乔治男方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9日在中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2月17日生育一子乔风2013年2月1日生育一女乔岚。2012年以来双方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抓扯导致夫妻相处不能。2016年5月13日双方便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X与被告乔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X负担。\n\n"}], "length": 278}
{"id": 91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玉女方和王强男方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2005年9月24日生育一子王韦2005年12月26日在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至2011年双方感情较好。2011年冬天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3月5日杨玉诉至四川省营县人民法院请求与王强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n\n"}], "length": 292}
{"id": 91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莫雪女方和侯亮男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侯战。2014年1月侯亮离家外出两年多来从未与家人联系与莫雪分居生活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X与被告侯XX离婚。二、婚生子侯XX生于2003年3月20日由原告莫X抚养被告侯XX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侯XX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莫X承担。\n\n"}], "length": 298}
{"id": 91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龚俊男方和刘思思女方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8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龚风2010年7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龚雪两小孩现随刘思思父母生活。2012年正月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n\n"}], "length": 235}
{"id": 91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景男方和张静女方于2010年底通过朋友介绍后开始网上聊天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于2012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龙。之后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有时为家庭琐事也有过争吵双方两地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甲生于2012年10月13日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陈某某从2014年10月起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n\n"}], "length": 286}
{"id": 92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华男方和罗素女方于1996年底在星火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8年6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袁蒙于2005年5月5日生育次子取名袁战2012年2月罗素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婚生子袁某甲生于1998年6月28日、袁某生于2005年5月5日由原告袁某某抚养被告罗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负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600元至两个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n\n"}], "length": 309}
{"id": 92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唐男方和陈玉女方于1986年底经陈玉堂嫂介绍相识几天后便去营山县原南溪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9月25日生育一子李晓现已结婚成家。因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时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14年1月8日李唐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陈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n\n"}], "length": 234}
{"id": 92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空男方和李冰女方双方1996年2月初相识1996年2月28日在营山县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4月间结婚办酒婚后1998年5月27日生长子刘鹏2004年3月12日生育次女刘雅2014年5月26日刘空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承担。\n\n"}], "length": 233}
{"id": 92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文女方和雷音男方相识不久即于2006年8月在营山县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较好2007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雷韵。2015年3月3日陈文起诉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双方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XX与被告雷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n\n"}], "length": 237}
{"id": 92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鹏男方和赵倩女方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4月9日生育长子取名王志2012年9月18日生育次子取名王传双方偶尔因琐事发生过争执王鹏于2014年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10}
{"id": 92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俞斌男方和冯微女方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8月在阆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7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俞宏2014年4月俞斌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与冯微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发生争执的应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某离婚二、婚生子B生于1997年12月20日随被告B某生活原告A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5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479}
{"id": 92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水男方和赵玲女方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元月1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9月11日在阆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王琳王水于2014年12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和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13}
{"id": 92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8月孙明男方和赵敏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8日在阆中市民政局结婚2008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孙红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9月孙明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与赵敏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和被告B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183}
{"id": 92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8年8月李倩女方和李杰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3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月9日生育长女李红1996年9月26日生育次子李磊2008年1月26日李杰在李倩娘家将李倩砍伤后离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10}
{"id": 92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强男方和肖文女方于1997年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9月13日婚生长子李健2004年12月11日婚生次子李东2011年10月28日李强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肖文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A甲生于1999年9月13日随原告A生活由被告A从2014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婚生次子鲜某乙生于2004年12月11日随被告A生活由原告A从2014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二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361}
{"id": 93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肖元男方和张文女方于1988年经介绍相识1990年农历八月初七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肖强双方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因张文发现肖元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本案受理费86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A承担。\n\n"}], "length": 310}
{"id": 93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强男方和刘悦女方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元月1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9月11日在阆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刘思刘强于2014年12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强和被告刘悦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15}
{"id": 93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静女方和何凯文男方于1994年相识恋爱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2月4日双方生育长子何甲2008年10月29日生育次子何乙。2009年1月6日双方在射洪县原柳树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纠纷。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杨XX、被告何XX同负担。\n\n"}], "length": 229}
{"id": 93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娅女方与吴庆男方2006年在厦门务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3月未经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2008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吴花现在厦门读书。2009年1月14日在射洪县金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刘娅于2015年1月22日诉至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吴庆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n\n"}], "length": 243}
{"id": 93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洪男方和孙香女方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刘孟因婚前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尤其是刘洪生活作风不检点给孙香精神上造成痛苦为此孙香于2002年外出务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洪与被告孙香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196}
{"id": 93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向左男方和于敏女方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日生育一子向峰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向左于2014年11月3日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38}
{"id": 93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孝男方和孙敏女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3月7日生育一女张妍2009年1月7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3日张孝起诉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孙敏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28}
{"id": 93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赵红女方和刘强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元月12日在叙永县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9月18日生育长子刘武2009年4月22日生育次女刘欣从2012年双方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强与被告赵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承担。\n\n"}], "length": 173}
{"id": 93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孟女方和王军男方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6年2月8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峰王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孟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X与被告B离婚二、婚生子A乙2016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由原告AX抚养被告A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杨某X抚养费600元当月月底前给付至婚生子A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AX与被告B各负担65元。\n\n"}], "length": 313}
{"id": 93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丘处机男方和冯花女方于2000年恋爱同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丘云双方与丘处机的母亲共同生活夫妻之间以及冯花与其婆婆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0年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311}
{"id": 94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绍强男方和冯敏女方于1998年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2000年8月1日生育长子刘峰现年13周岁2006年7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8月13日生育次子刘贝现年4周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长子张某甲随被告张某某生活次子A随原告B生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33}
{"id": 94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蒋楠孙女方和刘少被男方于2007年底在外务工时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日生育一女刘泠。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7月21日蒋楠孙以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缺乏了解为由起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少被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X承担。\n\n"}], "length": 267}
{"id": 94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0年1月孙莉女方和高峰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3月开始同居2000年4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0年9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高笑笑2006年7月1日生育次女取名高云\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莉与被告高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X负担。\n\n"}], "length": 176}
{"id": 94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下半年赵强男方和徐丽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7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5年6月29日生育长子赵东2007年5月29日生育次子赵军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赵强于2013年7月5日起诉来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徐丽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X与被告B离婚二、长子陈某某由被告B抚养次子A由原告AX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54}
{"id": 94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3年10月孙红女方和张军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1989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晓芳2011年2月28日在宣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军与被告孙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194}
{"id": 94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云女方和李树民男方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22日生育长女李小荷2010年8月2日在邻水县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1月14日生育次女李小芳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孙云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甲(2008年7月22日)随原告A某生活婚生次女A生于2010年11月14日随被告B生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三、原告A一次性补偿被告B某子女抚养费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315}
{"id": 94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颖女方和张聪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东莞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张思思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因刘颖工作地点变化双方开始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颖与被告张聪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189}
{"id": 94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少云男方和曹颖女方于2007年7月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强2010年7月13日双方在广东省怀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双方因照顾孩子问题闹矛盾此后双方电话联系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n\n"}], "length": 251}
{"id": 94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郑开少男方和李思思女方于2000年相识恋爱于2001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郑颖。于2012年12月4日在营山县东升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补正结婚登记。2014年12月郑开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思思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n\n"}], "length": 223}
{"id": 94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曹洪男方和孙香女方于1997年在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于1997年12月19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1998年1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1999年1月1日婚生一子曹民2015年1月15日曹洪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孙香的婚姻关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洪和被告孙香离婚原、被告婚生子B随被告蒲继长生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92}
{"id": 95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紫女方和袁民男方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9日在通江县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1999年8月18日生育一子袁鹏2006年5月6日生育一女袁花孙紫于2014年2月3日离家租房分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n\n"}], "length": 190}
{"id": 95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周仓男方和曹云女方于2003年3月相识自由恋爱2003年5月14日在南充高坪区登记结婚2008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周柏芝婚后由于双方交流较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故周仓起诉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仓与被告曹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承担。\n\n"}], "length": 196}
{"id": 95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2月毛不难男方和田赋欣女方相识恋爱2001年12年30日双方自愿到原南充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名毛依婷2008年9月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毛某某离婚二、婚生女A甲由原告B抚养至A甲独立生活时止A的抚育费由原告B承担三、被告A的个人财产衣柜一个、餐桌一张、毛毯一张分割给被告A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251}
{"id": 95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于婷女方和谢桂民男方于2007年在平昌工作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8年4月11日在平昌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生育长子谢军现在平昌县读书2013年6月25日生育次子谢云峰2014年1月1日双方在争吵中谢桂民致于婷头面部轻微伤2014年8月于婷诉讼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谢桂民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婷与被告谢桂民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A由原告B具体负责抚育婚生子A由被告B具体负责抚育原告A一次性补偿被告B甲子女抚育费10000元限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原、被告相互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三、原、被告共有财产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海信牌彩电一台、2P格力牌空调一台归被告A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承担。\n\n"}], "length": 416}
{"id": 95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妻子张梅、被告为丈夫晏甲,两人相识相恋后,于2011年1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1年5月18日生育子女晏乙,子女一直随晏甲生活。婚后,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性格不合,致双方夫妻感情渐趋淡漠张梅曾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子女由张梅抚养,晏甲按月承担生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晏甲承担。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张梅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晏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600元。\n\n"}], "length": 255}
{"id": 95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妻子段笑被告为丈夫陈飞两人于1998年重新组成家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1999年9月9日,原、被告生育了儿子陈宇。陈飞性格暴躁、脾气古怪,自2002年后,陈飞时常无故对段笑及其女儿进行殴打。2014年8月,陈飞更是提刀砍段笑。两人系半路夫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陈飞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之可能,故段笑于2015年2月3日诉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宇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由被告赔偿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不属事实婚姻,故原告欲提出离婚,首先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但原告并未举示结婚证予以证明。现驳回原告的起诉。。\n\n"}], "length": 359}
{"id": 95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吴军、被告为妻子李千两人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20日自愿在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7月24日李千因不同意吴军侄子吴昊天在李千家中居住而与吴昊天发生纠纷吴军在劝解纠纷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于是吴军于2015年2月27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1月25日吴军向本院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2015年12月21日李千在四川省岳池县城因怀疑一赵姓女子与吴军有染与赵姓女子发生纠纷后又与吴军发生了抓扯。审理中因双方各持己见经本院调解未果。\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虽然被告因与原告侄子发生纠纷以及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也有一次抓扯对双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也未举示其他充分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59}
{"id": 95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吴岳、被告为妻子李静两人均系再婚。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原、被告自愿在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4年7月24日因吴岳的侄儿吴毅在家居住李千不同意其在家生活与吴毅发生纠纷吴岳在劝解中不慎摔倒受伤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2月27日吴岳起诉来院要求与李静离婚诉请如前。\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加强沟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367}
{"id": 95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妻子刘梅被告为丈夫秦国民。2005年春节原告刘梅、被告秦国民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6年6月2日双方自愿在原合川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并于2006年7月5日生育一女名刘亚迪长期随刘梅父母生活2010年被告回到合川务工刘梅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分居至今。2013年10月31日刘梅起诉来院称秦国民长期在外地务工每月只给家里生活费1000元。秦国民不关心刘梅也不照顾小孩完全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义务。故起诉要求与秦国民离婚婚生女由刘梅抚养秦国民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和医药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用由秦国民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366}
{"id": 95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徐天、被告为妻子胡慧两人于1989年3月相识恋爱199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徐有其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一直共同在广东生活只是近两年因性格原因双方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4年1月21日徐天离开胡慧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3月徐天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请如前请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共同享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天与被告胡慧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299}
{"id": 96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任建军、被告为妻子尹彩两人于2009年7月在互联网上认识同年10月19日双方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于2010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任德现随尹彩一起生活。后因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并且任建军怀疑尹彩有第三者后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2013年12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4日任建军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2014年4月17日任建军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两人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任建军怀疑尹彩有第三者后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致使双方分居生活。\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任建军承担。。\n\n"}], "length": 394}
{"id": 96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王建军、被告为妻子李英两人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25日两人发生矛盾后李英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16日李英将衣物从王建军家中搬出。2014年2月19日王建军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李英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情况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n\n"}], "length": 280}
{"id": 96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春梦汉族。被告胡海汉族。2017年6月2日原告刘春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胡海离婚二、婚生男孩胡夏2014年8月2日出生随刘春梦生活胡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三、个人物品归个人四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刘春梦与胡海于201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男孩胡夏于2014年8月2日出生。两人于2014年9月24日起分居至今婚生子女现随刘春梦共同生活。原告刘春梦2015年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自行撤回起诉。\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春梦与被告胡海离婚二、婚生男孩胡夏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从2017年9月起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止子女的一切福利待遇归子女享有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配合的义务三、个人物品归个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 "length": 414}
{"id": 96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妻子曹利达、被告为丈夫张军两人于2000年4月相识恋爱2003年12月26日双方在原合川市清平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张艺现随张军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纠纷发生但事后均能谅解。张军于2013年在重庆务工期间张军不定期回家与曹利达一起生活。2013年11月19日曹利达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军离婚同年12月13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4年7月4日曹利达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张军离婚。\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n\n"}], "length": 311}
{"id": 964,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陈宇凡被告为妻子赵柯双方于2012年相识恋爱于2014年10月8日在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艺。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12月份赵柯因发现陈宇凡身上有口红印认为原告有不忠实的行为而与原告发生争执。陈宇凡称当时是喝了酒到洗脚城洗脚技师有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并没有产生出轨行为。2015年3月陈宇凡发现赵柯与其他人有暧昧的短信内容双方发生争执赵柯解释是为了报复陈宇凡的不忠行为未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陈宇凡因此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柯请求离婚。赵柯已经认识到该行为不对此后也再未和其他人发送暧昧短信且现在在尽量搞好婆媳关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陈诗艺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虽发生过与他人发送暧昧短信的事实但并未发生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且被告认识到行为不当并表示改过同时表示正在努力改善婆媳关系。现原告起诉离婚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共同生活中也存在不当的行为以致被告对原告是否忠诚发生怀疑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双方应当忠实于婚姻关系因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宇凡负担。。\n\n"}], "length": 615}
{"id": 965,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李强被告为妻子陈雨然二人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不深就草草结婚双方经常为小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婚后未生育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李强曾于2013年10月25日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二人已经分居一年李强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某号的房屋。\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法院曾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得改善今原告复诉至法院仍然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其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夫妻关系已无维系之必要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强与被告陈X离婚。二、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250元。。\n\n"}], "length": 460}
{"id": 966,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谭薇妻子与被告耿关林丈夫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子耿宇航1984年5月18日生现已独立生活。自孩子两岁左右被告开始无端殴打、谩骂原告。1996年谭薇曾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后自愿申请撤诉。1998年原告决定与被告分居为了不让孩子有所察觉两人虽然分居但是仍在一个房子里生活。1998年谭薇曾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近十年双方共同生活关系有所改善。2011年原、被告开始分灶做饭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由于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以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XXX号房屋、辽BXXXX号车辆、银行存款191055元\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现原告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以上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被告均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史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自上次原告诉至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现虽又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故其有关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薇与被告耿关林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谭薇已预付由谭薇负担。。\n\n"}], "length": 630}
{"id": 967,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0年3月原告黄忠立丈夫、被告周洁妻子自行相识恋爱。1985年7月12日两人在原春城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6月8日共同生育女儿黄维敏。庭审中确认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阳春市房屋一幢。周洁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位于深圳市房子两套但该两套房子没有房产证黄忠立也予以否认。周洁称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其姐姐6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黄忠立也否认。黄忠立称两人婚后感情初期还好从1991年后就聚少离多周洁与黄忠立的母亲关系不好对女儿的教育问题也没有重视。黄忠立和第三者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只要黄忠立肯回头周洁可以原谅他的行为。由于双方婚后分居两地生活双方无法沟通所以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没有共同言语和爱好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多年没有来往也无履行夫妻义务实属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已分居生活多年又没有和好的可能更无法共同生活为早日解脱这桩痛苦的婚姻黄忠立于2009年8月份向法院起诉与周洁离婚判决驳回黄忠立要求与周洁离婚的诉讼请求。2012年6月28日黄忠立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14年5月8日黄忠立第三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称原告是因为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的只要原告回归家庭被告不计前嫌仍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谅解是可以搞好夫妻团结的。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忠立负担。。\n\n"}], "length": 904}
{"id": 968,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宋佳妻子为初婚被告于谦丈夫是再婚2012年9月期间宋佳在阳春务工期间经人介绍与于谦相识并恋爱2013年3月12日两人自愿到阳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两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会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谦自2014年3月到东莞看过宋佳两次后双方再没有见过面分居至今。2014年7月24日宋佳以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谦生性多疑一直怀疑其出轨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n\n"}], "length": 446}
{"id": 969,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为梁雅燕(妻子)、被告为陈建(丈夫)两人是于2006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识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于2006年7月3日自愿到蓬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8年2月27日生育儿子陈翰杰。之后 梁雅燕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常因日常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较差经常发生矛盾与争吵陈建曾对梁雅燕进行暴力殴打并非法禁锢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两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分居双方的婚生儿子陈翰杰现在读小学二年级由梁雅燕负责抚养。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夫妻生活梁雅燕遂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三、分割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果园村3号204的房屋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被告都曾为家庭付出心血,事实尚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陈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雅燕与被告陈建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n\n"}], "length": 578}
{"id": 970,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韦妮妮妻子、被告邝永松丈夫是初中同学于201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4日生育儿子邝雷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韦妮妮为此于2012年7月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导致感情恶化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韦妮妮无法继续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韦妮妮于2012年9月19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妮妮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分居期间儿子跟随韦妮妮生活邝永松要求儿子跟随其生活韦妮妮并未同意。2013年6月25日韦妮妮再次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提起诉讼。\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妮妮与被告邝永松离婚二、婚生儿子邝雷由原告韦妮妮抚养被告邝永松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邝雷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邝永松对儿子邝雷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邝雷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原告应予协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妮妮负担150元被告邝永松负担150元。。\n\n"}], "length": 795}
{"id": 971,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菲妻子与被告孙越丈夫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孙琳于2012年7月23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至今已分居四个月由于王菲和孙越的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孙越于2014年10月将王菲赶出家中同时将房屋门锁换掉并不允许王菲回家看女儿现王菲诉至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孙越离婚婚生女由王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孙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A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A负担。\n\n"}], "length": 389}
{"id": 972,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候西丈夫、被告肖梅妻子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侯倩倩。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候西于2013年4月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候西的离婚请求。之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亦未改善。现两人分居至今候西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侯某某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分担。另查明婚生女侯倩倩一直由肖梅抚养。婚内两人有存款40000元候西主张该款在肖梅处故未给付抚养费。\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侯倩倩由被告肖梅抚养自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侯倩倩满18周岁止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家电及家具折价款20000元四、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n\n"}], "length": 410}
{"id": 973, "dataset": "df_540_lawcase", "messages": [{"role": "user", "content": "请写出以下案件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迪安妻子、被告马思丈夫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女马熙媛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感情一直不好两人长期分居至今无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但马思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n判决是"}, {"role": "assistant", "content":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两人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n\n"}], "length": 294}